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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第一批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 【字体:

青海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20年第一批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有效减轻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压力负担,根据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政策措施》(青政〔202015号)和《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72033号)相关规定,结合疫情期间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现印发2020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如下,请抓紧组织申报。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期间推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作用,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减轻生产经营负担,鼓励疫情期间应急保障物资生产及采购,持续优化公共服务水平,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

二、支持范围和重点

(一)项目支持范围

在本省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划型标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要求的中小工业企业;省内生产疫情使用重要医用物资、原辅材料和相关配套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疫情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中小企业;经批准建设的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关窗口服务平台;在省内注册成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科技创新、创业培训、投融资、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有明确运营主体及投资建设主体的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

(二)支持重点和方式

1、水电气运费用补贴项目

重点对疫情期间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复工复产的疫情保障物资生产及原辅材料和相关配套企业,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复产复工的中小工业企业,202011日以来产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用、运输费用,对其缴纳占比较高的其中一项按照实缴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贷款贴息项目

对省内生产疫情使用重要医用物资、原辅材料和相关配套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疫情防控物资采购、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201971日以后新增尚未到期,单笔贷款额在5000万元(含)以内的银行贷款,对已获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再给予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25%的贴息支持;未获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给予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贴息支持。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房租减免补助项目

1)重点对入驻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孵化园),租赁园区(孵化园)标准厂房,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按其2019年应支付厂房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无偿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的附属办公用房租金不予补助)。

2)对在疫情期间按照相关规定,202011日以来对正常生产经营(含疫情期间停产)的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给予减免优惠的园区(创业园、孵化器、工业集中区),按照不超过实际减免的租金金额的5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防疫物资增产扩能项目

对在疫情期间生产口罩、消杀用品、防护服等疫情防控急需重点医疗物资而新建、改建或扩大产能的中小企业,对其新增设备等,按不超过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按照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指挥部物资保障组下达的采购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的企业奖励项目,待疫情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申报。

5、服务软件采购补贴项目

对在疫情期间因复工复产需要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在线监测等服务软件开展灵活办公方式的中小微企业,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汇总后给予采购合同金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复工复产奖励项目

对疫情期间符合复工复产条件,已经所属地区(园区)同意并按照规定开工生产的中小微工业企业,215日以前复工复产的给予5万元奖励;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给予3万元奖励。

7、公共服务业务奖补项目

对在疫情期间积极开展公共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低收费或免费的咨询、检测、融资、税务、财务等服务内容的相关公共服务机构,按照其服务内容、业务量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奖励。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重点支持项目类别,只能申报其中一类项目,不得多类别重复申报。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三、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针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此次项目申报企业提供资料尽量从简,各类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和申报资料要求详见本通知相关附件。

(二)项目申报程序和时间。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逐级做好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筛选和汇总上报工作。申报企业和单位按照申报文件规定的资料要求将材料打印装订成册报送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推荐文件后一式两份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本次项目的申报截止期为202036日,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三)项目审核和上报。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协作配合,在督促和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及时汇总上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各窗口平台要积极搭建政府与企业高效便捷沟通的桥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汇总工作。

(四)其他要求。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须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网址:www.qhcredit.gov.cn)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并填写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附件9),汇总后一并报送。申报企业及单位必须填写《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10)会同申报资料同时上报。

四、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局

联系人:常瑞环    联系电话:0971-6150716 

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张晶玲    联系电话:0971-3660196

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联系人:沈海龙    联系电话:0971-630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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