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中小微企业 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复工复产价格政策解读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复工复产价格政策解读
一、如何认定囤积居奇的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二、如何认定捏造、散布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规定。
(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二)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1、虚构购进成本的;2、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3、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4、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1、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2、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3、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4、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青市监价〔2020〕16号)文件有效期认定问题。
答:结合我省疫情发展实际,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决定自2020年2月26日12时起,青海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一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青市监价〔2020〕16号)文件自动废止。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的规定,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各地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使政策红利落到实处,同时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