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复工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复工的通知
青建工〔2020〕56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20〕15号)、《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的补充规定》(青政〔2020〕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及《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保障指南》,为进一步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复工,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复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开复工项目,简化办理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工单位在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后,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开复工准备情况进行自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要对自查结果核实确认并签署同意开复工意见。施工单位应将开复工意见、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承诺书等资料报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后,即可按照计划自行开复工。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
二、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开复工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质量方面要重点检查冬季施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对混凝土构配件、砌体是否受冻、强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检测。安全方面,要重点检查疫情防控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安全教育和责任落实等情况及脚手架、模板支撑架、深基坑、临时用电、起重机械、消防设施、扬尘治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措施落实情况。要督促参建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三、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开复工后项目的监管力度,对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施工扬尘、文明施工等措施不到位的工程项目,要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及时跟踪项目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任其停工,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责任,并按《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信用惩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各地开复工情况进行督查。
四、 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设单位是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项目开复工的组织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施工单位是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督促所辖项目部按照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监理单位是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监督责任主体,要切实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措施。
五、加大对行业指导服务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服务,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积极推进大数据、BIM等信息化技术应用,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各地要将开复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监管处。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