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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措施》的通知(宁政〔2020〕9号)

发布时间:2020-03-17 浏览: 【字体:

西宁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措施》的通知

(宁政〔202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20224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202号)精神,全面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的工作要求,围绕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把稳就业作为重中之重,结合做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确保就业形势保持持续稳定,为加快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新时代幸福西宁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持就业优先扩充就业增量

(一)加大投资力度创造就业。围绕“绿色发展”“四种经济形态”建设,提档升级绿色发展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加大投资力度,围绕“两个千亿元”产业,建设一批省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围绕五大产业集群,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创新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持续实施重点项目提速攻坚行动,精准扩大有效投资,落实国家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政策,加大实现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补短板重点项目专项债券资金投入力度,以投资促进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加强对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力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财政投入的科研基础设施向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开放,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抓好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工作,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工程。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高原美丽乡村和美丽城镇建设、农村居住条件改善等工程,推进城市停车场和充电桩建设,加快推动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以项目发展拓展就业新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消费升级带动就业。加快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和重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全面推进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推动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通过方便群众消费拉动需求增加就业。点亮夜间经济,做活假日经济,发展会展经济,打造高品位步行街,多层次提升消费增加就业。培育壮大“夏都月嫂”“八瓣莲花”“乡村文化旅游”及“休闲农庄”等我市特色劳务品牌,发展特色经济促进就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强家政供需对接,落实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相关政策。深化四级紧密型一体化医联体改革,加快健康服务共同体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以家政服务、体育健身、快餐配送、体验式消费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费、电商直播等商业新模式,多措并举释放消费潜力,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妇联、市财政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文旅商贸发展扩大就业。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全季旅游,串联旅游景点,延展精品旅游线路,确保旅游总收入保持两位数增速,扩大旅游增加就业增长点。鼓励引导研发大众化文创产品,积极推进文旅深度融合,探索开展生态体验、生态认知、生态教育等旅游方式,以文化拓展旅游,增强旅游业吸纳就业能力。力促外贸稳定增长,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深度融入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力争西宁综合保税区年内封关运行。落实出口退(免)税政策措施,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外贸增长,提升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壮大市场主体拓展就业空间。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压缩企业开办时限,进一步简化企业办理环节,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民营经济。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确保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有效增加社会就业容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全力推动新材料、新能源、特色生物等产业集群发展,增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吸纳就业能力。鼓励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智能改造,鼓励骨干龙头企业搭建行业特色鲜明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市、县区(园区)一次性联动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市级科技型企业,市、县区(园区)一次性联动奖励10万元。对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中小企业,根据省上相关规定按照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监督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

(五)加大支持惠企稳岗力度。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430日。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12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对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强化落实金融政策和奖补措施,积极发挥金融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作用。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力度,提升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性,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丰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和方式,不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对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争取省级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通过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及创业创新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分别给予业务补助、保费补助或能力提升资金支持。(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各工业园区应准确定位,根据园区类型及发展方向,按照产业互补配套和产业链接延伸原则进行规划布局,支持园区标准化厂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众创空间、孵化器及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加强与国内第三方平台交流合作,积极鼓励引导企业通过互联网、电商拓展销售渠道,进一步开拓国内市场。组织各类企业积极参加中国(青海)国际生态博览会和国内其他重点展会,推动我市优势特色产品走出去。(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行为。严格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行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指导,从严掌握经济性裁员标准,对于企业根据法定要求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到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进行裁员备案。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做好规模性裁员的预警工作,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指导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帮助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要充分调动各类人力资源机构参与就业创业的积极性,努力为裁减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就业帮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劳动者就业创业渠道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现有职工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财政贴息。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就业,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202011日至1231日,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申报按照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一次性奖励程序执行,列入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引导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对创业型企业担保力度,对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降低担保费率,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依托全市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引导“双创”要素投入,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探索建立“企业内创、院所自创、高校众创”创业创新模式。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中介机构、社会投资人、社会组织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提升孵化机构产业培育能力,配合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突出的按省上相关规定落实100万元以内的奖励支持;开展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价工作,建立评价机制,对绩效突出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支持,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承担相关公共服务事务。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对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鼓励农民工等重点群体返乡创业,将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对于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鼓励积极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距退休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02011日至1231日期间,政策期满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积极拓展优化公益性岗位,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清理腾退的岗位优先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间为202011日至1231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服务到期后,要及时开展就业帮扶,提供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通过帮扶难以就业且经认定仍属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特别是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按程序重新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招聘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推动村级公益性岗位开发,结合疫情防控需要、乡村振兴战略和村情设置岗位。自202011日起,我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2100元提高至2240元(其中1190元由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承担,剩余1050元由用人单位按原标准承担)。鼓励按以工代赈方式,重点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居住条件改善等工程项目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产局、市扶贫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基层成长计划、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引导青年群体到基层和一线岗位就业成长。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报到、实名登记及跟踪服务等工作。持续实施“三年千名青年见习计划”,落实见习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多渠道开发见习岗位。202011日至20211231日,组织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登记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一次性1000/人奖励。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落实《青海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公开招聘一批中小学教师、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充实到基层一线。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四)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落实《青海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结合西宁实际,制定《西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细则》,为全面推进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提供政策支撑。以就业为导向,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全面提升企业职工、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扩大企业职工培训力度。对各类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的,均给予相应技能培训补贴,以提高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归属感。2020年完成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任务3.1万人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扶贫局、市残联、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进一步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机制。协调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政策,着力激发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推动职业教育多元化发展,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质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全面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落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分别提高10%,提高高职院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由原来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至每生每年3300元。在中等职业院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推进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202011日至1231日,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拓展就业服务覆盖面。落实失业人员常住地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依托“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地区共享。建立市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协同人社部门提出意见;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同步制定应对措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公共就业基层服务能力。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向社会购买基本创业就业服务。建立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设立社区(村)就业联络员承担基本就业服务工作职能,按照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社区(村)就业联络工作补助(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基层就业失业信息动态跟踪服务机制,对当年录入金保工程系统的新登记就业失业人员,按每人1元的标准购买服务;对已录入金保工程系统的就业失业人员更新信息按每人0.5元的标准购买服务;采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台账信息后录入金保工程系统的按每人1元的标准购买服务,录入的就业失业信息数据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对社区居民充分就业创业情况进行评估,被评为市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或创业型社区的,奖励就业创业工作经费100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归集提供岗位信息。包括公益性岗位在内政府投资项目产生和开发的各类岗位信息,要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发布。广泛收集用工和求职信息,通过“青海人社网上办事大厅”“青海人社通APP”等线上服务平台,建立西宁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西宁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实现就业服务常态化。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加强对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帮扶,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精准施策,积极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加强重点企业用工跟踪服务,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对接企业信息需求,特别是重点企业的用工情况和需求,提供精准化的人力资源服务。202011日至20201231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推荐岗位登记就业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推荐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按减半标准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开展“线上线下”公共专项活动。实施“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10+N”就业服务系列专项活动,推行网络招聘服务,提供“线上线下”多方位、多角度的就业创业服务,针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开展专项服务。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生态环保等绿色产业发展,依托全市特色劳务品牌,充分发挥劳务经纪人作用,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劳务经纪人按规定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二十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对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进行失业登记,且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201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1530/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工分工负责)

(二十三)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实施“低保渐退”机制,鼓励有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创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

(二十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统筹使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质增效及升规入限资金等专项资金,对生产和采购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表现突出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对纳入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在2020年新增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继续给予财政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疫情期间,对承租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区、创业园、孵化器)等标准化厂房、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可减免6个月租金,从20201月起执行,并可申请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租金补助。积极争取省级专项减免补助资金,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生活必需品重要保供作用的重点批发企业、商超、农贸市场及屠宰企业,给予50%的房租补贴或资金奖励,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其他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经营的,给予每家企业1-2万元防护消毒用品购置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联、市财政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落实税费缓缴减免政策。企业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对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依法减免相关税费。对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不能在停业前办理停业手续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补办停业手续。对于疫情期间受影响的社会保险参保企业,可适当延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最多延长6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从2020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从2020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等业务的,全市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20201231日之前完成。延长异地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和两定医药机构费用结算时限,将2019年手工报销的医保费用时限延长至20201231日,医保费用月度结算对账时限由原来每月10日前延长至月底。(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职工总数20%的企业及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严格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于2019年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应当于20206月底之前全部兑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积极推动安全有序返岗复工。要把疫情防控摆在首要位置,分类精准防控,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要根据疫情防控安排,会同相关部门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复产安排,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对复工时间、防疫要求、返岗路线等信息进行发布,让职工提前做好返岗复工准备。及时安排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项目复工,出现用工缺口的要优先使用本地劳动力,缺口难以弥补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积极组织跨区域劳务协作。要积极引导因疫情无法外出的农民工参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努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强化就业服务供给。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举办现场招聘活动,“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等公共专项活动通过“网络”招聘形式开展。全市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充分推行线上服务组织招聘,依托“高校毕业生精准就业平台”实现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线上匹配、精准对接。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积极推行就业创业服务和失业金申领线上办理。推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积极探索各种方式的职业技能提升在线培训模式,搭建网络和在线培训平台,推送线上培训课程,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学习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需求,符合条件的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推动共商共建和谐劳动关系。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待岗、失业、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等风险,积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和矛盾预防调处工作,要求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依法依规支付劳动报酬。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鼓励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协调工时工资、灵活用工等方式保留劳动关系,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开展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统筹协调组织保障

(三十)健全促进就业议事协调机构。各县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确定工作目标,通过督导检查、跟踪督促和定期数据统计等举措确保就业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统筹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和应对处置规模性失业风险,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一)加强就业失业监测和形势研判。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强化大数据比对分析,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测和失业动态监测,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统计就业信息,加强用工情况监测,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落实“对接包靠”制度,摸清摸准企业用工难题,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企业用工变化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会商,量化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对策建议,形成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使用力度,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稳就业作用,建立就业资金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机制。依托“互联网+人社”,推行线上就业创业服务,鼓励实行各项奖补资金线上申领拨付,简化申报程序,切实发挥资金促就业效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各县区要紧盯就业关键指标和重点群体、重点企业苗头隐患,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有效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停工、减时降薪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处置过程中,各县区可根据需要,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积极开展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失业保险、应急救助等服务,并可结合实际启用就业风险应急资金,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稳定企业和市场信心。选拔树立就业创业典型经验、典型人物,并广泛宣扬及时表彰激励。讲好就业故事,弘扬劳动精神,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价值观。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各县区要结合稳就业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确保稳就业政策落实落细;各相关部门要紧盯重点难点、突出问题导向,定期梳理解决制约就业创业工作的痛点堵点。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稳就业环境,畅通服务通道,减少审批环节,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把工作做实、做真、做细、做出成效。(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