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建筑业和 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20〕10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建筑业和 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20〕10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政策措施》的相关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项工作安排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建设工程开复工工作,坚持做到“两手抓、两促进、两不误”,保障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降低因疫情防控对全市经济社会造成的影响,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筑施工企业支持意见
(一)合理顺延项目工期。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等建筑行业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二)及时支付工程款。各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在合同约定基础上,适当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比例,鼓励建设单位加快工程款拨付进度,以保证疫情防控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
(三)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应对疫情期间,各工程项目应加强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将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应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
二、房地产企业支持意见
(四)降低预售条件。因疫情影响,申请预售的楼盘在完成不低于25%的投资额可申请预售。造成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在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不计违约责任;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
(五)适当免收部分公租房租金。疫情防控期间,对市本级建设及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建的公租房,按照承租家庭的类别,给予低保、低收入及重点优抚家庭在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月租金,各县区政府参照执行。
(六)优化房地产项目不动产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部分土地出让金后,允许建设单位预办理或分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项目开复工政策支持意见
(七)开辟绿色审批通道。以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的方式,先行报批报建,后续完善手续。允许建设单位依据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可先行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按承诺补交相关资料。
(八)减少审批手续。因医疗卫生、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保证防疫措施及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施工图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并及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疫情结束后再补办有关手续。需临时占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使用期满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涉及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学校、医疗、交通场站等机构因疫情防控需要,需临时搭建防疫设施建筑的,可先行建设,使用结束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九)延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或本措施发布前已成交尚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可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直接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款期限延长至一年。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可按程序与市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一年内缴清。
(十)延期缴纳相关税费。为缓解建设单位资金压力,疫情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采用承诺等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延期至主体封顶缴纳。建设单位在应对疫情防控、安排开复工等方面,可申请提前拨付预售监管资金,监管部门提前拨付部分资金。
(十一)调整履约监管方式。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当调整履约监管方式,从即日起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疫情解除后,及时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合同中原确定的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结束时间顺延。
(十二)社保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支持。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2020年度第一季度、第二季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继续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缓缴期满,企业及时足额进行补缴,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鼓励企业采取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等形式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减轻企业开复工资金压力。
本通知之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实际以疫情解除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