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免除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
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房租免除工作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发改财贸〔2022〕231号,以下简称231号文件)要求,推动监管企业抓紧抓实抓好2022年房租免除工作,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渡过难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积极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疫情冲击等不利因素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各监管企业要从稳定市场主体、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高度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房租免除政策要求,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关键时刻彰显国企担当。
二、细化措施,切实将免除政策落到实处
各监管企业要按照231号文件要求,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监管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免除等方式足额免除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免除3个月租金。各监管企业要抓紧研究确定房租免除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尽快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普遍免除3个月租金工作要在今年上半年(6月30日前)完成,补充免除3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3个月内完成。对于转租、分租监管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租金予以免除。对于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难的,上一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支持。关于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免除231号文件所涉及行业。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查询。
三、认真细致,分类扎实开展减免工作
各监管企业要充分吃透、理解231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对租金减免事项通过多种方式和平台告知承租户,扩大政策知悉面,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搪塞和拒绝符合条件承租户租金免除诉求。对符合条件的租户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推进租金免除工作,一是对今年以来通过新承租或续租等方式租期满一年的承租户,监管企业及所属子企业须在上半年免除3个月租金,若房屋所在县级行政区域被划定为中高风险区域的须足额免除6个月租金。对下半年新承租或明确续租的租户,各监管企业要严格按要求动态落实租金减免政策,确保足额减免到位。二是对今年以来承租期不满3个月并已经退租的租户,按照本年度实际承租时限以退还租金等方式落实政策。三是对今年以来实际承租期满3个月及以上,但已经退租的商户,以退还租金等方式足额免除3个月租金。四是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监管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际承租期在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且已退租的,在已经免除房屋租金基础上,再按实际承租时限免除剩余部分;实际承租期已满6个月且已退租的,在已经免除房屋租金基础上,再行免除3个月租金。五是对监管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与承租户之间,因租金欠缴或租赁合同违约等问题已发生诉讼的,应考虑在诉讼额度中扣除今年以来租金免除额度。在执行阶段的有关案件,已明确解除租赁合同或关系的,以法院判决书日期为基准日,参照本段二、三条在执行期间免除相应额度租金。
四、规范操作,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方式
各监管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主动公开租金免除事项,制定减租实施方案,严格审批流程,做到高效便利、规范有序,对符合条件的租户要做到应免尽免、应免足免,对不符合条件的租户不得免除,杜绝随意免除。深入开展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减租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和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完善减租问题受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问题诉求,对单户监管企业因减免房屋租金政策执行不到位或有意不落实相关政策,导致有关信访事项及12345平台反映相关问题线索累计超过4件(含)以上或被国家、省级有关部门通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分,省国资委将加大督促指导力度,逐条核查有关方面反映的各项问题线索。监管企业因落实免除房租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省国资委将在考核中予以剔除(对单户监管企业因减免房屋租金政策执行不到位或有意不落实相关政策,导致信访事项及12345平台反映相关问题线索累计超过4件(含)以上或被国家、省级有关部门通报的监管企业,不予剔除)。
请各监管企业梳理统计2022年集团内各级子企业自有经营用房(包括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免除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情况,于每月10日前填写统计表(详见附件,请在公共邮箱下载,邮箱名:qqhwjxzyx@163.com;密码:Cqc6123776@,在文件中心下载)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国资委(统计表电子版邮箱请发邮箱:3401513308@qq.com)。未尽事宜,请联系省国资委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联系人:文保杰;联系电话:0971-6123776。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