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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缓缴工伤保险费

发布时间:2023-03-23 浏览: 【字体:

▲适用对象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特困企业和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制造业企业。
▲支持措施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工伤保险费等政策。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5号)
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68号)
▲申请途径
青海省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解读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0971-8258212

省社保局:0971-8258479(信息中心)0971-8258402(工伤保险经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