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
▲适用对象
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支持措施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青海省电子税务局 (线上)申请办理。
▲申请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政策解读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