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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旧货增值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3-03-23 浏览: 【字体: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支持措施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青海省电子税务局 (线上)申请办理。
▲申请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政策解读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