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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要素补贴

发布时间:2023-03-23 浏览: 【字体:

▲适用对象
(一)在我省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划型标准、规范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型特色产业生产企业。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
全,具有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项目建设用地已纳入工业用地规划,有关土地使用手续齐全;申报项目经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备案,规划、建设、环保部门手续齐全。
(四)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年度扶持范围和方式。
(五)申报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六)被列入“信用中国(青海)”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中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以及欠缴省级各类投资基金及收益的、未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上报企业财务信息(月报、年报)的企业不得申报。
▲支持措施
对特色生产型企业在申请年度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用、房租(厂房)费用、运输费用(不含铁路运费)等,对其额度较高的其中一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特色生产型企业申请年度借助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特色产品线上推广及营销费用(不含人员工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特色生产型企业申请年度参加省外展销会的摊位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上述费用补助,对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
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22〕4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3.《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工信中〔2022〕88号)
▲申请途径
按照各领域资金申报指南,将申报材料装订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县或园区财政部门,具体关注省财政厅官网
▲申请材料
(一)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包括申请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生产技术状况、职工人数、主要产品及市场优势、升级改造或技术创新开展情况及主要成效、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额度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证照)。
(三)申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完税凭据(复印件)。
(四)企业申报年度水电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凭证前附水电费汇总明细表)。
(五)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法人签字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原件)。
(六)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主管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政策解读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工信商贸处:0971-3660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