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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

发布时间:2023-03-23 浏览: 【字体:

▲适用对象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五大行业以及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17类制造业企业(包含: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支持措施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五大行业以及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17类制造业企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1.《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5号)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68号)
▲申请途径
符合缓缴社保费政策的企业登陆“青海省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申报或到社保经办大厅现场申报。
▲申请材料
无需材料
▲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解读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0971-8258192

省社保服务局失业工伤经办处:0971-8258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