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从事宣传文化相关列明事项的纳税人。
▲支持措施
1.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申请途径
其中第1、2项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第3项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申请材料
其中第1、2项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第3项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政策解读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