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适用对象
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质审核的个人和小微企业。
▲支持措施
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政策依据
1.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
2.《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青财金字〔2020〕1569号)
▲申请途径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申请材料
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求为准。
▲主管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
▲政策解读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金融处:0971-366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