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分类管理
▲适用对象
环境信用良好、环境管理规范、治污水平高的守法模范企业
▲支持措施
1.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可减少执法检查次数,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2.正面清单企业要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被抽查到时,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3.正面清单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4.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正面清单企业需求,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为企业提供精细化环境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5.正面清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同时详细掌握企业环境管理情况,作为调整或延续正面清单的依据。
▲政策依据
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
2.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
3.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关于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环执法发〔2020〕1号)
4.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青生发〔2021〕201号)
5.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转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青生发〔2020〕59号)
6.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青生发〔2020〕65号)
7.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落实和扩展清单覆盖范围的通知》(青生发〔2020〕168号)
▲申请途径
省生态环境厅适时调整优化正面清单纳入条件,接受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备案。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审核企业环境守法、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情况,筛选出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编入正面清单,做好清单的纳入、公开、调整等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
▲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政策解读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0971-8124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