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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

发布时间:2023-03-23 浏览: 【字体: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支持措施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青海省电子税务局 (线上)申请办理。
▲申请材料
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政策解读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