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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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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2012]5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更好地服务于“四个发展”大局,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我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精减行政审批事项
  ()继续清理、减少行政审批、非行政审批事项。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以及行政许可依法设定的要求,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一律不再设定或实施行政审批。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不得以备案、审核以及非行政审批等名义实施变相审批;对法律法规未设定、各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登记、年检、监制、认证、鉴证、鉴定、认定、审查、审定、批准、核准、注册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非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应于今年一季度前重点完成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的清理事项。(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市、地政府)
  ()进一步扩大市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属于地方管理的事务,不需省一级综合平衡、统一管理的事项,省有关部门要逐项清理核对,于今年6月底前提出意见,并依法委托或下放到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省有关部门和园区所在州(市、地)、县()政府应从园区发展需要出发,继续做好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下放或委托行使行政审批权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相关州、市、地和县、区政府)
  二、严格规范审批行为
  ()依法设定行政审批。设定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公布草案、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和社会意见。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明确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权责等内容。(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法制办)
  ()严格行政审批主体。行政审批由法定行政机关实施,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区分主办和协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受理申请、抄告相关、并联审批,协办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同一审批事项由审批部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办理的,要相对集中部门内审批权,确定一个内设机构对外统一办理。部门职能调整、改变审批主体的,应及时调整到位。(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相关部门)
  ()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行政审批依法收取费用的,要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程序等事项。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严禁违法收费、搭车收费,或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有偿服务,以及强制订阅报刊杂志书籍、参加保险、非法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变相收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创新服务方式。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行政审批首问责任制,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和亲切服务。要根据每一项行政审批的特点提出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征求公众意见,获得认可后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要把规范服务、便利服务、亲切服务作为公开承诺的重要内容,确定可操作和便于评估的标准。省政府各部门应于今年6月底前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继续完善和推行预约、代理和全程跟踪等审批服务方式。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及投资、创业等审批事项,要加强政策性辅导,做好咨询服务,为申请人提供全程指导服务。(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相关部门)
  ()优化审批流程。实行审批流程管理标准化、精细化运行,结合实际再造流程,健全完善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一审一核、并联审批等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对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投资、民生建设项目,特别是玉树灾后恢复重建等重大事项,应按照超前服务的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过程、压缩办理期限、提高服务效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相关部门)
  ()加快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建设。按照一个部门一个窗口对外服务的要求,清理规范行政职权、明确办理流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确定便民服务事项。各州级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于2012年上半年完成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对外窗口)建设。将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非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对外窗口)办理。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办理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充分授权,提高现场办结率。理顺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对外窗口)管理机制,明确职能定位,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服务质量评议考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各州、市、地政府)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编制政务公开和政府服务目录,制定监察规则,加快建立完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公开,扩大网上办理范围,实行网上公开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为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
  四、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和服务
  ()完善监管制度。对取消审批项目后仍需加强监管的,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化抽样检查、检测、检验、检疫、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措施;以统一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以事后备案管理取代审批的,应建立和完善事后备案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十一)推行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审批监管中,要注重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方式,通过提供发展建议、开展项目辅导等,从政策、技术、安全、信息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进合法利益。(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十二)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对关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重要领域,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部门职责,加大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力度。要制定监管计划,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提出监管要求,改进监管手段,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到位。(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运行
  (十三)完善行政审批权力运行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行政审批权力运行机制。实行重大行政审批集体议决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强化行政审批责任制,加强行政审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全过程的监督监控。(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各部门)
  (十四)健全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内部应当落实层级监督制度,建立行政审批违法违纪案件倒查机制,深入排查行政审批权力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廉政风险点,评定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加强监督制约。(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各部门)
  (十五)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问责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对违反规定设立、实施行政审批,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加强行政审批权绩效管理,严格行政审批权问责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各部门)
  六、加强组织领导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改革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改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时调整充实力量,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考评,落实奖惩措施。要认真研究本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审批主管部门每年要对自审事项进行一次自查,上级审批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对口业务部门开展重点抽查。开展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和评议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与。各地区、各部门要注意总结推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对检查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和纠正。对本意见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反馈。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