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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延时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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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时服务是指因工作或者服务对象特殊需要,在法定工作日的非工作时间内为特定对象提供服务。
二、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提供延时服务:
(一)服务对象确有需要而请求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
(二)非延长时间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办结审批(服务)事项的;
(三)因业务量大或者事项紧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办理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三、延时服务由服务对象请求提出,也可以由窗口单位及其窗口工作人员主动提出。服务对象提出延时服务,可以现场请求,也可以电话请求。
四、窗口单位及其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延时服务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或者获取服务对象其他形式的报酬。
五、窗口单位及其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延时服务,因条件不具备或者确无必要提供延时服务的,应向请求人做好解释说明,并报告中心相关处室。
六、延时服务中,同时涉及多个窗口或多名工作人员的,由主办受理窗口牵头或窗口单位协调相关窗口单位或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延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