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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关于印发《文化新闻出版行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管理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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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文件

 

青文新法201830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关于印发《文化新闻出版行业“证照

分离”改革事项管理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局,厅文化市场处、印刷发行管理处,省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根据《第一批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所列改革事项,对涉及文化新闻出版行业的5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14项优化准入服务事项进行改革,制定了《文化新闻出版行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管理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印刷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申请书及

      告知承诺办法

        2.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申请

          书及告知承诺办法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2018119

 

 

 

 

 

 

 

 

 

 

 

 

 

 

 

信息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省工商局,本厅厅长、副厅长、纪检监察组组长、牛军局长

 

 

组长

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

 

厅长                  本厅厅长、副厅长、巡视员、副巡视员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编印                2018119

 校对:                                     18


文化新闻出版行业“证照分离”

改革事项管理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根据《第一批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所列改革事项,对涉及文化新闻出版行业的5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14项优化准入服务事项进行改革,特制定本措施。

    一、“印刷发行业务经营许可”审批设定的依据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审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审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三)“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审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四)“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五)“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审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六)“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审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七)“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审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八)“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审批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九)“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审批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十)“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审批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八条 :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十一)“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审批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印刷发行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方式、办理程序

    (一)申请方式。搭借政府审批服务网站,推行并联审批、联合办理、网上审批等服务新模式,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进行现场勘勘外,原则上都推行“一审一核制”。

    (二)办理程序。按照服务平台的申请事项审批程序办理。在网上审批条件未成熟时,程序是:1.申请人向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2.审批窗口审查后,材料齐全,经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立的,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印刷发行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条件、提交材料

印刷业:

    (一)审批条件: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二)提交材料:1.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载明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印刷企业章程;4.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5.拥有印刷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7.填写完备的《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

    音像制作、电子出版物:

    (一)审批条件:1.有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4.有必要技术设备;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窗体底端

    (二)提交材料:1.申请表,应当载明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拟申请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法定代表人或是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的机器设备等情况2.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3.申请设立单位章程4.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5.工商营业执照。

    出版物批发:

    (一)审批条件: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二)提交材料:1.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申请表企业章程及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2.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3.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印刷、制作、发行经营许可”提供资料

序号

资    料

备   注

1

申请书

载明审批许可企业有关信息

2

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可在省文化新闻出版厅门户网站下载

3

营业执照

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章程

 

5

生产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

6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7

其他材料

办公场所照片至少3张

    四、印刷发行业务经营许可办结时限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中“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的要求,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七项审批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将“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三项审批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五、实施“印刷发行业务经营许可审批”部门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三)“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六、加强印刷、制作、发行行业监管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工作,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牢记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使命,按照李克强总理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联合监管,减少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的工作要求《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互联网互通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日常监管、行业监管、协同监管等措施,全力推进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二是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并对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三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加强行业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七、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管理措施

    (一)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0项、第42项;《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0]627号)

    (二)申请方式、办理程序

    1.申请方式:全面实施网上办理。按照文化部要求,运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在线开展许可、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2.办理程序:申请设立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企业,在完成《营业执照》注册后,进入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www.ccm.gov.cn/)——登陆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注册名为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全称,密码请谨记,后续将用于统计年报)——注册成功后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完成后提交,等待文化部门审批办理。

    (三)审批条件、提交材料

    1.审批条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提交材料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第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三)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四)办结时限:将法定20日压缩至14个工作日

    (五)审批部门: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六)加强监管:

    1.监管内容:营业性演出不得经营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2.监管方式:根据《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互联互通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采取“双随机 一公开”形式抽查已审批单位经营情况,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已审批单位一户一档信息,按时掌握企业经营年报数据;按照《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发现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纳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将审批信息抄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演出经纪机构申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监管,确保营业性演出活动合法合规开展。

    八、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管理措施

    (一)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十一条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0项、第42项;《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0]627号)

    (二)申请方式、办理程序

    1.申请方式:全面实施网上办理。按照文化部要求,运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在线开展许可、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2.办理程序:申请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完成《营业执照》注册后,进入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www.ccm.gov.cn/)——登陆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注册名为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全称,密码请谨记,后续每年将用于统计年报)——注册成功后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完成后提交,等待文化部门审批办理。

    (三)审批条件、提交材料

    1.审批条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2.提交材料: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能证明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或提供相关证明;(7)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提交材料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第十五条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十条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四)办结时限:将法定20日压缩至14个工作日

    (五)审批部门: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六)加强监管:

    1.监管内容:不得经营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2.监管方式:根据《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互联互通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采取“双随机 一公开”形式抽查已审批单位经营情况,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已审批单位一户一档信息,按时掌握企业经营年报数据;按照《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发现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纳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将审批信息抄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演出经纪机构申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监管,确保营业性演出活动合法合规开展。

    九、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管理措施

    (一)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23项;《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    

    (二)申请方式、办理程序

    1.申请方式:全面实施网上办理。按照文化部要求,运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在线开展许可、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2.办理程序:申请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审批,在完成《营业执照》注册后,进入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www.ccm.gov.cn/)——登陆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注册名为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全称,密码请谨记,后续每年将用于统计年报)——注册成功后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完成后提交,等待文化部门审批办理。

    (三)审批条件、提交材料

    1.审批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提交材料:审批分为筹建和最终审核2个阶段筹建阶段提交:1)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筹建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最终审核阶段提交: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2)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3)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4)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5)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提交材料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办结时限:

    筹建申请将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14个工作日

    最终审核:将法定1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备注:申请人的建设过程及取得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审核时间不计入文化部门的工作时间。

    (五)审批部门: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六)加强监管:

    1.监管内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监管方式:根据《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互联互通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采取“双随机 一公开”形式抽查已审批单位经营情况,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已审批单位一户一档信息,按时掌握企业经营年报数据;按照《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发现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纳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将审批信息抄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已审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加强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管,重点对上网服务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经营非法网络文化内容等进行监管,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开展。

    十、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管理措施

    (一)设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二)申请方式、办理程序

    1.申请方式:全面实施网上办理。按照文化部要求,运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在线开展许可、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2.办理程序:申请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在完成《营业执照》注册后,进入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www.ccm.gov.cn/)——登陆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注册名为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全称,密码请谨记,后续每年将用于统计年报)——注册成功后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完成后提交,等待文化部门审批办理。

    (三)审批条件、提交材料

    1.审批条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2.提交材料: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8)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提交材料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压缩至14个工作日

    备注:筹建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

    (五)审批部门:

    县(区)文化局负责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负责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六)加强监管:

    1.监管内容: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监管方式:根据《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互联互通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采取“双随机 一公开”形式抽查已审批单位经营情况,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已审批单位一户一档信息,按时掌握企业经营年报数据;按照《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发现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纳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将审批信息抄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已审批的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加强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管,重点对场所内经营含有禁止内容曲目、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进行监管,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开展。

    十一、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管理措施

    (一)设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二)申请方式、办理程序

    1.申请方式:全面实施网上办理。按照文化部要求,运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在线开展许可、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2.办理程序:申请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在完成《营业执照》注册后,进入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www.ccm.gov.cn/)——登陆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注册名为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全称,密码请谨记,后续每年将用于统计年报)——注册成功后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完成后提交,等待文化部门审批办理。

    (三)审批条件、提交材料

    1.审批条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2.提交材料:1)游艺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游戏游艺设备登记情况(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8)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提交材料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压缩至14个工作日

    备注:筹建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

    (五)审批部门:

    县(区)文化局负责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负责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六)加强监管:

    1.监管内容: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监管方式:根据《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互联互通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采取“双随机 一公开”形式抽查已审批单位经营情况,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已审批单位一户一档信息,按时掌握企业经营年报数据;按照《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发现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纳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将审批信息抄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已审批的游艺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加强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管,重点对场所内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进行监管,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开展。

    十二、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管理措施

    (一)设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6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第8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3项;《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第37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22项、第23项;《文化部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发[2010]23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0]627号)。

    (二)申请方式、办理程序

    1.申请方式:全面实施网上办理。按照文化部要求,运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在线开展许可、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2.办理程序: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在完成《营业执照》注册后,进入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www.ccm.gov.cn/)——登陆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注册名为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全称,密码请谨记,后续每年将用于统计年报)——注册成功后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完成后提交,等待文化部门审批办理。

    (三)审批条件、提交材料

    1.审批条件:《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四)有确定的域名;(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2.提交材料:

    1)申请表;(2)营业执照和章程;(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4)业务发展说明;(5)网站域名登记证明(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提交材料依据:第九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业务范围说明;(五)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六)域名登记证明;(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办结时限:将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14个工作日

    (五)审批部门: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六)加强监管:

    1.监管内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监管方式:根据《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互联互通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采取“双随机 一公开”形式抽查已审批单位经营情况,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已审批单位一户一档信息,按时掌握企业经营年报数据;按照《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发现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纳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将审批信息抄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已审批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经营活动加强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管,重点对经营的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等内容进行监管,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开展。

    十三、拍卖企业拍卖经营文物拍卖许可优化准入服务管理措施

    (一)拍卖业务许可”审批依

    1.“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审批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拍卖许可证。《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受理文物拍卖许可证申领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申请方式、办理程序

    1.申请方式

    全面实施网上办理。在青海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上申请办理。

    2.办理程序

   按照服务平台的申请事项审批程序办理。1)拍卖许可申请人登录青海政务服务网,在行政许可栏中查找省文化新闻出版厅,选择“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事项提出办理申请;(2)申请转交到省文物局博物馆处;(3)由省文物局博物馆处组织专家,提出初审意见;(4)由省文物局博物馆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核决定;(5)由省文物局博物馆处将审核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审批条件、提交资料

    1.审批条件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五条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2)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3)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4)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提交材料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

备注

1

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

省文物局博物馆处领取原件3份

2

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4

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文件、聘用协议复印件

 

5

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房屋证明或租房协议

    提交资料的依据: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六条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4)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文件、聘用协议复印件;(5)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四)“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办结时限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中的“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的要求,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压缩为20个工作日。

    (五)实施“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业务的审批部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定》),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已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六)加强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监管工作

    根据国发35号文件精神要求,省文物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附件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申请书

(《印刷经营许可证》)

 

       】年第【      】号

 

申请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身份证编号: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办法

 

    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依据为《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三条、条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包括出版物、包装装潢或其它印刷品印刷,专项排版制版等业务);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设备;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青海省印刷经营许可证审批表》2份(后附);

    (二)生产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一般为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确认盖章);

    (三)生产设备清单(确认盖章);

    (四)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已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项。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 在              日前提交;

    □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的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2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申请书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年第【      】号

 

申请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身份证编号: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办法

 

    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依据为《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复制管理办法》第条、条条、第条、第十一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包括只读类光盘制作、可录类光盘制作和磁带磁盘制作等业务)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制作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青海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审批表》2

    )生产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一般为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确认盖章);

    (三)生产设备清单(确认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已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项。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 在              日前提交;

    □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的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