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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民发【20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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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文件

 

青民202334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社区社会组织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青海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

                           2023年4月3日

 

 


 

青海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服务保障功能,依据《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以本乡镇(街道)或社区(村)为主要活动区域,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

(二)生活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

(三)社区事务类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

四)文体活动类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范围:

(一)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所设工作机构;

(二)业主委员会;

(三)各种利益诉求群体;

(四)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由县(区)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规模较大、会员分布广泛、活动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区(村)、尚未达到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备案管理。规模较小、组织松散、会员分布和活动范围只在本社区(村)范围内、尚未达到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由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备案管理

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

第二章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由所在市()名称+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直接在街道、乡镇层面成立备案的组织可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如:西宁市**县(区)**街道老年协会);

(二)相对固定活动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场所使用证明的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办公场所进行备案);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负责人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相对稳定的会员;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有合法的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需在备案前取得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会长副会长、团长、副团长、队长、副队长等职务。

 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指会长团长队长等,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经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同意,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备案管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三)会员名册或从业人员名册;

(四)提供相对固定活动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章程;

(六)社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承诺书;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需提供备案前取得的相关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程序:

(一)申请人单位通过青海省政务服务网注册个人账户点击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系统登陆页面个人账户登陆系统点击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填写提交相关资料上报备案信息。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村(居)委会登陆信息系统,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出具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

第十一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备案管理单位赋予备案号。在街道(乡镇)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号由SQZZ+街道(乡镇)行政区划编码+备案年份+001(按备案顺序依次类推)组成。在社区村(居)委会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号由“SQZZ+社区村(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年份001(按备案顺序依次类推)组成。

第十 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同意备案意见书到期之日前15日到备案管理单位申请换发新的同意备案意见书。

第十三条 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完善,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自愿申请依法予以登记管理。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管理单位不予备案:

(一)有根据证明拟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同类组织;

(三)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十六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31日前,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开展重大活动应当提前5日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备。

第十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到备案管理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15日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到备案管理单位办理申请注销备案手续。社区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备案前,应当在备案管理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清算。剩余财产应在备案管理单位的指导下,用于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区域的相关公益事业。

第十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由备案管理单位在本社区内予以公告。

第三章 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二十 备案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

(二)对辖区内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对辖区内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 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管理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备案管理单位撤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的;

(三)连续2年(含)以上未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备案管理单位监督管理的;

(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十三 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统筹协调,对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工作进行分类指导未经备案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依法予以取缔或劝散。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025514日。

 

 

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34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