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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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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青海省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细则》已经2023106日第18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水利厅      

20231124日    

 

 

青海省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水行政许可效能和质量,根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通知》(办政法202372)、《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青政办202247)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青海省水利厅负责下列水利行政许可事项:

(一)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取水许可;

(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审批情形有: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五)河道采砂许可;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七)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八)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

(九)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十)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

(十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十三)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十四)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十五)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十六)围垦河道审核;

(十七)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十八)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青海省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分级许可,许可事项事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青海省水利厅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受理、分别承办、统一送达,由服务窗口、承办处室、协办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协办理。承办处室对审批流程实行线上线下动态管理,做到深度融合、数据同源

第五条  青海省水利厅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在省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的水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也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提供统一服务。

第二章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应当办理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简化前期工作环节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省级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青海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与科技处负责

  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取水许可文件(涉及取水的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涉及航道的项目),压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审批文件等;

(四)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五)初设报告及相关附件,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中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概算等有关专项报告和图件。

第九条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项目符合流域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已列入国家省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建设资金来源、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明确。

第三章  取水许可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直接取用其他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除外。

第十  省级权限内取水许可由青海省水利厅水文水资源管理负责

十二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文件

(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四)利害关系人的承诺材料;

(五)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备案材料;

(六)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十三  取水许可证核发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十四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及《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等技术规范,节水评价专章应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第一节  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第十  省境内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办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十六  省级权限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由青海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负责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非防洪工程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二)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四)与利害关系人达成的协议或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  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第二节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在省境内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应当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二十  省级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由青海省水利厅规划计划财务处负责

二十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利害关系人的协议书(情况说明);

(三)拟报批(核准、备案)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审查意见;

(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二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符合《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 719-2015要求,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第三节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第二十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涉河建设项目,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二十  省级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由青海省水利厅河湖管理处负责

二十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

(五)防洪评价报告;

(六)利害关系人达成的协议或利害关系人承诺材料;

(七)控制点位坐标。

二十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等要求,遵循确有必要确保安全原则。

第四节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

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

二十  建设单位在省管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应当办理国家基本水文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

二十  权限内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由青海省水利厅水文水资源管理负责

二十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三)工程施工计划。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要真实、准确,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要可行。

第五节  涉及2及以上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情形的

第三十  涉及2及以上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情形的,由青海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办理审批事项,相关处室结合职能分工做好配合工作。

三十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申请事项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三十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十四  省级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由青海省水利厅河湖管理处负责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申请书

(二)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实施方案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六)利害关系人达成的协议或承诺材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要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河流治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等规划要求,符合防洪(排涝)标准。

第六章  河道采砂许可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挖石,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省级权限内河道采砂许可由青海省水利厅河湖管理处负责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河道采砂履行义务承诺书;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申请个人身份材料;

(四)已通过技术审查的采砂实施方案;

(五)采砂船舶(机具)、设备证书复印件、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资料;

(六)开采的总量、地点、控制高程和范围(附范围图)

(七)与利害关系人达成的协议文件。

四十  河道采砂应符合批复的采砂规划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等文件关于开采范围、采砂控制总量、可采期等要求采砂作业方式符合生态环境、水土保持、自然资源、林草、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砂石堆放、弃料处置、河道修复方案符合要求

第七章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四十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简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十  省级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青海省水利厅农村水利水保水电负责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第八章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在我省境内除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外的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应当办理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青海省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青海省水利厅水文水资源处负责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申请书;

(二)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技术论证报告。

四十八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应当符合水文站网布设原则,调整方案要合理、可行符合水文技术标准。

第九章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

  除黄河干流外,在省管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和调整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办理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

五十  青海省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由青海省水利厅水文水资源处负责

五十  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申请书;

(二)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技术论证报告。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方案应当合理可行,测站要具备监测条件、符合水文技术标准,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水文测站资料按照《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从事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设备等进行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的检测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分甲级和乙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由青海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与科技处负责。该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三)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的,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有相应的质量检测业绩及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一章  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

五十七  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职业资格证书,并完成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分一级和二级。

  造价工程(水利工程)注册由青海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与科技处负责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承诺书、初始注册申请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申请初始注册距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还应当提供申请当年不少于3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二)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承诺书、延续注册申请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注册有效期内每年不少于3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三)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承诺书、变更注册申请表、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交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四)注销注册的,应当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

六十  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与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执业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期届满时间不变。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在注册有效期内停止执业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

第十二章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六十一  在我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分为国家和省级考核。

六十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由青海省水利厅监督处负责

六十三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申领证书的,应当提交承诺书证书申领申请表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学历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延续的,应提交承诺书、证书延续申请表、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三)因施工企业名称变化、资质变更等需变更证书的,提交承诺书证书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四)因个人信息变化、工作调动需变更证书的,应提交承诺书证书变更申请表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

(五)申请注销的,提交承诺书证书注销申请表。

六十四  申领证书的,应当与受聘施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申领证书年度安全生产培训不少于32个学时 经考核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考试合格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建造师执业年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申请延续的,应与受聘施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连续3年内每年度不少于12个学时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建造师执业年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证书有效期内未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

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施工企业名称变化、资质变更等需变更证书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证书有效期不变。

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个人信息变化、工作调动需变更证书的,应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证书有效期不变。

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停止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注销证书的,应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证书注销申请。

第十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六十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建水库,应当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六十六  权限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由青海省水利厅建设管理与科技处负责

六十七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选址意见书,林业、压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审批文件等;

(四)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五)初设报告及相关附件,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中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概算等有关专项报告和图件。

六十八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且批准时间未超过3年。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涉及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十四章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六十九  因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办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补偿费。

七十 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由青海省水利厅农村水利水保水电处负责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

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材料(报批稿、初步设计报告、图集、概算);

(三)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四)附件材料: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初步设计批文,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替代工程取水许可证;

(五)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应当确有需要且无法规避;相关工程审批程序完备;补偿协议经利益相关方签订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替代工程技术可行,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

第十五章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应当办理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权限内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由青海省水利厅运行管理处负责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申请书;

(二)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技术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

(四)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五)关系他人水事权益的,提供与利害关系人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图件;

(六)有关防治补救措施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原件一式两套);

(七)组织技术审查的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

(八)法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要求,对规划实施无不利影响;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防洪抢险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不影响他人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六章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应当办理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权限内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由青海省水利厅运行管理处负责。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申请书;

(二)公路建设项目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三)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大坝的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

(四)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及复核意见;

(五)关系他人水事权益的,提供与利害关系人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

(六)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七)经办人身份证明。

八十  公路建设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应说明大坝安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评价报告应依照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规定进行编制;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大坝的设计图纸应满足水利水电设计规范;公路建设影响他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签订协议;坝顶兼做公路前,应通过技术审查单位审查。

第十七章  围垦河道审核

  围垦河道是指在河道或者河道岸线上进行垦殖、造田、建房、营建等行为并且破坏了河道或者河道岸线自然状态的行为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围垦河道审核由青海省水利厅河湖管理处负责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围垦河道审核申请书;

(二)围垦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三)围垦河道的依据性文件;

(四)围垦河道实施方案;

(五)防洪评价报告;

(六)利害关系人达成的协议或该利害关系人的承诺函

  围垦河道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规定和规范要求,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

十八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青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水库大坝,在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应当由大坝主管部门办理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权限内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由青海省水利厅运行管理处负责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一)修建码头、渔塘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方案;

(三)项目影响评估报告;

(四)利害关系人的承诺材料

(五)法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渔塘。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不得影响水库水质

第十九章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在省境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经水利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九十  权限内水利设施命名、更名审批由青海省水利厅运行管理处负责

九十一  办理一般所需申请材料:

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包括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和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等

九十二  水利设施的地名命名、更名应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二十  许可流程

九十三  青海省水利厅水利行政许可实行受理单制度。申请人应当将申报资料报送省政务服务大厅水利服务窗口,即时对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应当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九十四  行政许可文件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由青海省水利厅或项目法人委托开展技术审查。青海省水利厅委托的,由相关负责处室办理。

九十五  许可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的,承诺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需延期办理的,承办处室及时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省政务服务大厅水利服务窗口,由服务窗口制作《青海省水利厅水利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过程中,组织听证、鉴定、检测、评估、现场勘查、审查(含初审)、修改报告及征求有关行业部门意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及承诺期限内。

九十六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向省政务服务大厅水利服务窗口咨询办理情况及进程,服务窗口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有关事宜。

九十七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由承办处室负责,按照公文流转程序制发文件,应在承诺时限内交省政务服务大厅水利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二十一  行政监督与责任追究

九十八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九十九  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切实提高行政许可质效,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一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或未按许可内容实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依规处理

一百零一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应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章    

一百零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水利厅负责解释。青海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细则》(青水202037号)同时废止。

一百零三  本实施细则自20231215起执行,有效期202812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