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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通信管理局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1-07-27 浏览: 【字体:

附件2

青海省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填表时间:2021.4.2


序号

证明

名称

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名称

事项类型

行政层级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承办

单位

 

开具

 

实施方式

 

核查方式

1

场地证明复印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省级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第八条“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部门规章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房屋产权主管部门

申请人作出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的,电信管理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

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实地查验

2

设施证明复印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省级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第八条“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部门规章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申请主体单位

3

身份证明复印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省级

《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第八条“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法规、部门规章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申请主体单位


 填表人:                       电话: 8206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