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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

发布时间:2023-03-23 浏览: 【字体:

▲适用对象
凡在我省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非公经济组织和非公经济类商协会组织)、民办机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在省外来青投资创办民营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共作的专技术人员。
▲支持措施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制约,全面畅通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途径,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享有与我省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同等待遇。
1.减少人才的重复评价。鼓励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
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的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视同具备我省相应系列 (专业)和层级职称。外省来青、军队自主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其原有资格经确认后继续有效。
2.鼓励技能人才申报职称。在工程技术领域民营企业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且具有高级工以上(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者可申报工程系列相应职称。
3.鼓励支持人才到民营企业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3年内可在原单位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4.建立优秀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突破前沿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专业人才和长期坚守生产一线的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可按破格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系列 (专业)高级职称。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现行政策申请认定副高级职称(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专业除外)。
▲政策依据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140号)
▲申请途径
网上申请
青海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职称评审管理系统地址:https://rst.qinghai.gov.cn/rsrc/ZCGL/
青海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职称评审申报系统地址:https://rst.qinghai.gov.cn/rsrc/zcsb/
▲申请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职称评审申报系统”,将“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上传至职称申报系统。
2.职称申报材料、业绩材料。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职称评审申报系统”,将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材料上传至职称申报系统。
▲主管部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
▲政策解读及联系方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0971-8258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