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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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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

 

为进一步深化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厅联合印发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办法》和《收费标准》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和《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海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公证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收取费用行为,减轻社会基本公证服务费用负担,促进公证服务方式改进,增强公证机构活力,保障公证机构和办理公证事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办法》共17条,明确了公证服务收费的含义、性质、遵循的原则、计费方式及监督检查等。《收费标准》明确了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协商收费的方式。 《办法》和《收费标准》全面落实各项优惠减免政策,对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证事项降费调整,涉及到房产继承、遗赠赠与公证费用标准按照房产面积或者房产价值计算较低的作为计价标准,单套居民房产办理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超过1万元;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办理与公益活动和证明赡养、抚养、抚养协议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办理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基本公证服务项目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用,充分体现了公证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