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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三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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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

三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有效解决登记不规范、制度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等顽瘴痼疾,持续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制定本措施。

一、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名称登记

1.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组成要素排列顺序。申请人既可以按照“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的排列顺序,也可以按照“字号+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或者“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行政区划名称+组织形式”的排列顺序自主申报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机关不得干涉申请人的选择。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市场主体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行政区划是否添加括号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2.放宽市场主体名称行业表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部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普适性政策文件中,对特定经营活动有明确定义或者规范简称的,各级登记机关可以将该定义或者简称登记为市场主体名称中的行业。

3.放宽相同相近名称比对。登记机关应当以申请人申报的市场主体名称中载明的行业与已登记的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市场主体名称进行比对,无需比对申报的市场主体与已登记的市场主体是否存在相同相近的经营范围。

4.放宽市场主体名称字号限制。申请人申报的市场主体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的,登记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更改字号。该名称经登记机关登记后,商标注册人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实施混淆行为为由请求登记机关处理的,应当由登记机关承担商标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职责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5.畅通自主申报名称异议解决渠道。申请人通过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自主申报名称时,平台提示该名称存在禁限用字词、名称相近等情况,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到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事窗口进行解释说明。登记机关确认该名称可以登记的,应当通过综合业务监管系统“线下名称自主申报”模块进行录入。

6.支持名称失效处理。申请人对在保留期内的名称不满意而再次自主申报市场主体名称,但平台提示该名称与在保留期内的名称相同相近的,登记机关经核对确认两个名称的申请人一致的,可以通过综合业务监管系统对保留期内的名称进行失效处理。

二、进一步便利经营范围登记

7.取消分支机构经营范围限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可以超出其隶属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各类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前置许可事项的,凭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办理登记;各类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含后置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做好“双告知”工作;各类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的,登记机关直接予以登记。

8.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市场主体根据自身意愿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经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9.畅通经营范围规范表述项目添加渠道。市场主体拟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之内,但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依据的,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可以提请省市场监管局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增加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该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后,登记机关予以登记。

三、进一步简便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10.推行“一照多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地址,但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或者同一特殊功能区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允许“一照多址”,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即可,免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存在《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青政办〔2022〕85 号)第十五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11.扩大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范围。各级登记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涵盖商业中心、专业市场、孵基地等在内的标准地址信息库,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标准地址信息库中的信息比对一致的,可以按照自主申报方式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12.不动产权属证书“新老同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各级登记机关按照形式审查原则应当予以认可。

四、进一步精简提交材料

13.免予提交主体资格文件。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市场主体、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办理设立登记或者股东(发起人、主管部门、合伙人、成员)变更(备案)时,免予提交主体资格文件,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事业单位在线(查询网址:http://search.gjsy.gov.cn/wsss/view)、全 国 社 会 组 织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 查 询 网 址 :

https://xxgs.chinanpo.mca.gov.cn/gsxt/newList)查询申请人填报的主体资格信息是否准确即可。

14.免予提交名称变更证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市场主体的,因其自身更名而申请股东(发起人、主管部门、合伙人、成员)名称变更登记的,或者各类分支机构因其隶属市场主体名称变更而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免予提交股东(发起人、主管部门、合伙人、成员)或者隶属市场主体的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名称变更登记记录即可。

15.规范已吊销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材料。被吊销的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依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免予提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由登记机关将已留档的吊销该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文件复印后直接归入注销登记档案。

五、精准确定实名验证范围

16.严禁扩大实名验证范围。公司、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变更(备案)或者注销登记时,相关决议或者决定满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者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表决权的,登记机关不得强制要求全体股东(合伙人、成员)进行实名验证。对于法院强制清算终结或破产终结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进行实名认证。

17.准确界定非权力机构组成人员实名验证情形。市场主体办理变更(备案)或者注销登记时,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等自然人不是市场主体权力机构组成人员的,或者不涉及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业务的,登记机关不得以相关人员未进行实名验证为由不予登记。

六、严禁无法定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18.严禁过度审查材料。申请人通过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上传的相关图片存在扭曲、拉伸、翻转等情形,但图片上的内容清晰、可辨识的,登记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上传相关图片。

19.主动剔除无关材料。申请人通过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上传的材料超出提交材料规范规定的材料范围的,登记机关应当在预先检查环节直接删除无关材料,不得退回申请人重新提交。

20.正确处理警示信息。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综合业务监管系统审核申请材料时系统提示存在警示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核对警示信息的具体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对限制办理登记注册有明确规定外,严禁登记机关仅以存在警示信息为由不予登记或者退回申请。

21.主动修正轻微瑕疵。申请人填写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中记载的地址信息实质上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得以申请人填写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中行政区划重复为由退回,登记机关应当主动在预先检查环节或者确认登记后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修正,不得退回申请人重新提交。自然人住所、邮政编码、行业代码等信息采集项填写不准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预先检查环节或者确认登记后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正,不得退回申请人重新提交。

七、畅通已吊销市场主体注销渠道

22.支持已吊销市场主体注销“网办”。被吊销市场主体无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办理登记联络员备案,登记联络员备案后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被吊销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信息核验方式登录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以半程电子化方式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八、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23.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要求。各级登记机关要严格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一次性告知”的法定要求,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并主动联系申请人指导解决存在的问题。

24.严格限时办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各级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企业开办、简易注销登记等专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规定时限的二分之一后尚未处理申请材料的,综合业务监管系统内的待办件将以醒目颜色进行预警,并以短信方式提醒工作人员抓紧办理,同时向申请人发送短信,便于申请人督促登记机关尽快办理。

25.拓展多渠道服务。各级登记机关要充分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帮办服务区、商业银行网点、微信群、QQ 群等,多渠道多途径为申请人提供登记注册业务指导,强化“照前”服务,有效降低矛盾和风险隐患。

26.完善智能辅助功能。进一步完善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中的各类提示语、信息校验规则等智能辅助功能,有效提升智能辅助功能的准确性和靶向性,精准引导申请人填写准确信息、上传准确材料。

27.“个转企”一件事一次办。在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中增加“个转企”一件事一次办功能,实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一次申请、一次提交、一次签名、一次办结、一档管理”。

28.省内迁移变更登记“一次申请”。市场主体在省内迁移的,免予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出申请,由拟迁移市场主体直接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即可完成全部迁移登记手续,市场主体登记档案由原登记机关直接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

九、畅通问题反馈渠道

29.有效反映问题。申请人对登记机关的咨询解答有异议或者对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功能设置有疑问的,各级登记机关应当主动会同申请人将所需反映的问题准确、完整的向上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反映,避免申请人单方面反映问题导致的“说法不一”、信息失真等问题。

30.开展问题排查。省市场监管局将通过公告征集、办件抽查等形式广泛收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方面存在的堵点、痛点问题和登记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线索,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