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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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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青少年体育竞赛管理,促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发展,依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青海省体育局主办、承办,或与青海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青海省运动会、青海省学生运动会)、全省单项体育竞赛(青海省青少年单项锦标赛,青海省单项锦标赛、冠军赛等)的适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工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合法、有序、自愿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运动员参加由青海省体育局主办、承办或与青海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单项体育竞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

 

第五条  青海省体育局主管青海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工作,会同青海省教育厅组织实施。青海省体育局群体(青少)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市州体育主管部门是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负责本地区运动员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输送到省体校、省专业队的运动员由现所在单位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等,并明确运动员的市州代表资格。注册对象主要包括:各级各类体校在训运动员、学校学生以及社会体育机构培训的青少年学员。

 

第七条  代表各市州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行政区域下一级单位或所在单位参加全省比赛。

 

第八条  每年910日至1110日为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注册时间结束1个月内,在青海省体育局网站公示注册运动员名单。

 

第九条  青海省体育局会同青海省教育厅根据项目发展实际,每年确定需注册的运动项目。未纳入注册范围的运动项目,从事该项目的运动员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首次注册

 

第十条  运动员首次注册的程序

 

(一)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注册单位)与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订《青海省青少年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以下简称《代表资格协议书》)。

 

(二)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填写《青海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注册申请表》)。

 

(三)注册单位负责将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书、注册申请表及电子文本报青海省体育局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及登记工作,并在青海省体育局指定的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系统录入信息。

 

(四)代表资格协议书、注册申请表,由青海省体育局统一规范表的格式内容,按表格内容要求填写一式三份,分别由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注册单位、青海省体育局各保留一份备案。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本地户籍必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进行注册。未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的运动员,必须提供户口簿原件。非本地户籍必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和本地学籍证明。

 

第十二条  省专业队、省体校在省外招收的适龄运动员,要协议明确市州注册代表单位,并提供入队、入校证明,方可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单位与运动员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9年。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十四条  一名运动员一年内注册项目不超过2个,若需转项,须在下一年度注册期提交转项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单位必须按照年度注册期规定时限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其《代表资格协议书》将自动失效。

 第三章 年度注册确认

 

第十六条  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须在年度规定注册时间内,对运动员进行下一年度的注册确认。

 

第十七条  已注册运动员在年度规定注册时间内不进行确认的,将视为放弃注册资格。放弃注册资格的运动员,按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四章 转项

 

第十八条  转项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个人基本信息不变、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申请由原从事运动项目转换为其它运动项目的行为。

 

第十九条  已注册运动员可在下一年度进行注册确认时申请转项。申请转项时,须填写《青海省青少年运动员转项申请表》(以下简称《转项申请表》)。

 

第二十条  新转入项目由注册单位上报《转项申请表》,经青海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后,转项方可生效。

 第五章 交流

 

第二十一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的运动员,经市州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二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经青海省体育局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并到青海省体育局办理首次注册手续。

 第六章  裁决

 

第二十四条  青海省体育局、青海省教育厅联合成立青海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青海省体育局群体(青少)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申诉和举报工作进行监督、裁决。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注册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领导小组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最终裁决。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取消比赛成绩,停止1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给予代表参赛单位停赛、取消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等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报当地体育主管部门:

 

(一)运动员首次注册、年度注册确认或转项等办理过程中,出现假证件、假户籍、虚假年龄、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注册期内,未经青海省体育局、青海省教育厅批准同意,擅自与外省(区、市)签订代表资格协议的。

 

(三)经国家、省级反兴奋剂管理部门确认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情节严重,受到赛事组织方或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运动员,其注册资格自动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4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415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青海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