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五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工作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五证合一”综合服务
窗口工作制度的通知
“五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
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6年9月5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能,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政府行政服务大厅“五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
第三条 按照“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共享互认、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实施“五证合一”综合窗口运行机制,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
申请人到“五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或电话询问咨询办理相关业务,第一位接待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熟知“五证合一”各项制度、运行程序以及提交材料等事项,做到“一口清、一口准、一口明”。
(一)申请人到“五证合一”窗口办理登记事项时,首问责任人要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回答问题要依法依规、文明礼貌,不得推诿扯皮;
(二)申请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不能立即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向对方解释清楚,并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对不属于“五证合一”窗口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指明办事途径;
(三)违反首问责任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经查实,根据本制度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1.未及时将申请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相关责任人的;
2.有关责任人未及时与申请人联系,研究解决问题的;
3.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的;
4.推诿扯皮,使用文明忌语的。
第五条 限时办结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进行预先核准,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五证合一”申请材料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申请材料报送核准人员。
(三)书面材料核准。核准人员收到材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发放“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四)档案材料扫描和管理。综合服务流程完成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将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档案人员调动时,应在离职前将保管的档案数量和状况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 责任追究制
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来访人、审批材料过程中,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登记管理事项有违法或者不当,或者不作为,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认定有登记事项过错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1.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期办结制相关规定的;
2.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办理并核发营业执照的,因违法登记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依法撤销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拒绝受理的;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未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的;
6.其他需要追究的不当行为。
第七条 综合窗口的考核监督
中心将在行政审批系统对“五证合一”综合窗口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并在大厅显示屏将办理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列为窗口单位绩效考评的内容。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纳入行政服务大厅工作考核,对工作人员违反综合窗口工作制度,不依法行政、延缓审批时间、以权谋私、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工作人员及部门领导的责任。中心监督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五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