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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效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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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提高行政效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效率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为重点,以权力公开透明为原则,以提高行政效能为要求,着力打造办事集中、服务优质、快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平台,为实现我省“两新”目标、“三区”建设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二)总体目标。按照精简高效、职能清晰、运行顺畅、监管有力的要求,巩固简政放权成果,强化行政审批监管,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限时办结、超时警告、统一送达、全程监督”的运行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升行政审批办事效率,着力在创新管理方式上有新突破,在行政效能建设上有新提升,在转变服务方式上有新成效。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  
(一)集中受理行政管理事项。省政府各部门、有关机构及双重管理机构实施的,凡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一律进驻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集中办理。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心的要求,设立办事窗口,派驻骨干人员。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能进驻中心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凡经省政府确定纳入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未经省政府批准,严禁擅自撤回原单位办理,不得“两头受理、两头办理”,杜绝“体外循环”。
(二)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进驻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都要通过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和编制服务指南、告知单等形式,公开行使权力的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渠道等信息,实时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三)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法梳理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公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信息,做到统一规范、完整准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名称以省政府公布的为准。绘制行政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做到程序步骤清晰、流程节点具体清楚。统一审批文书格式,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受理、不予受理、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等标准化文本。
  (四)建立审批业务网络监管平台。省政府各部门、有关机构及双重管理机构进驻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必须通过中心行政审批系统统一登记、受理和办理。凡在中心办理和网上申报、远程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将办理的流程节点信息通过数据交换或者手工方式实时录入中心行政审批系统,接受中心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创新审批服务机制
(一)建立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制度。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省政府各部门、有关机构及双重管理机构提前做好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的相关工作。要优化行政审批权配置,切实做到“两集中、两到位”(即审批权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机构向中心集中,人员和事项进驻到位、向窗口授权到位),使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职能、权限和人员相对集中,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审批决定,实现由分散审批向集中审批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二)实行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制。建立以窗口为主导的审批运行机制,进驻部门要充分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审批和办理的权限,实行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制,由首席代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强化首席代表现场审批、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一般事项由首席代表直接审批,复杂事项由窗口牵头组织,跟踪督办,限时办结。全面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并作为省政府各部门、有关机构及双重管理机构受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唯一的审批专用章,由首席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管理、使用。各窗口单位要按照“进中心审批,在中心办结”的要求,坚决杜绝部门“两头受理”和窗口“只受不理”的状况。
(三)完善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程序优化和流程再造,细化工作标准,提高服务效能。对办理事项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告知、救济、监督、投诉等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实行标准化运作。省政府各部门、有关机构及双重管理机构编制的职权目录及运行流程图,由中心负责审核确认,并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四)实行并联审批。同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按照“主办牵头、转递相关、同步启动、限时办结”的要求进行并联审批。部门职能调整、改变审批主体的,应及时调整到位。建立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和项目联合审批协调制度,对应出席未出席会议的单位,实行缺席默认,视为同意,责任由缺席单位承担。
(五)大力简化审批环节。推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即来即办”,对仅需形式审查的,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做到1个工作日内办结。精简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需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脱离实际、显失公平合理的申报材料。窗口通过业务系统、数据库、档案库能查证的材料,一般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窗口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应明确列举具体情形和材料名称,同时大力推行申报材料电子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内部会审的,实行一般事项“一审一核”制,复杂事项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专家论证、检验检测、现场踏勘等环节由窗口首席代表负责组织协调落实。  
(六)推行网上审批业务。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加快实现网络互联互通。省政府各部门、有关机构及双重管理机构要开放、开发网络接口,抓紧完成本单位业务系统与中心行政服务审批系统的对接。推动省政务服务系统与电子监察系统联动建设,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全程实时进行监控、预警、纠错和考核。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各部门、有关机构及双重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服务效率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安排,统一部署,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实行窗口部门领导坐班制度,凡在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每月至少要有1名领导班子成员到窗口坐班1天。
(二)严格监督管理。监察机关要对中心和进驻中心窗口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加强监督,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应进未进或名进实不进、人进权不进、审批“体外循环”的部门,要督促其立即整改;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对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损害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编制、法制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形成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队伍建设。各窗口单位要根据业务量的大小,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满足大厅工作的需要。窗口工作人员必须选派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熟的正式在编业务骨干进驻中心窗口工作,窗口首席代表必须由处级以上干部担任。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中心审核确定。要保持窗口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窗口工作人员确定后,两年内窗口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或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或调整的,须征得中心同意。窗口工作人员行政关系不变,党团组织关系应转到中心党团组织。窗口工作人员接受中心和窗口单位双重领导,业务上接受原单位指导,日常工作接受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中心统一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的提拔任用,要征求中心意见。对特别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中心可以向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奖励、任用的建议。连续在窗口工作两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的,视同到基层挂职锻炼。中心要加强对进驻人员的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工作,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增强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落实监督考核。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效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中心要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中心办理,是否充分授权窗口办理,是否按程序办事、按标准收费、按承诺时限办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和考核,并与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文明单位评选挂钩。窗口单位及其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员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不得评为该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中心每月通报窗口单位办理审批事项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该意见各市(州)、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