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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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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20188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11月7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新活力,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放管结合、宽进严管,依法改革、稳妥推进,成熟一批、推广一批”原则,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对第一批107项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建立长效机制,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着力完善监管体系,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把握“证照分离”改革总体要求。

1.关于营业执照功能。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企业的法律文件。企业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

2.关于许可证功能。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企业的凭证,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需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3.关于“证照分离”改革。“证照分离”改革是在准确区分“证”“照”功能的基础上,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的行政审批事项,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通过部门协同监管、联合奖惩机制等综合监管措施,将事前审批转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为企业快速进入市场提供便利,着力营造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

(二)明确“证照分离”改革方式。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以下四种改革方式,对应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行政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企业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按照全国统一“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快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行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积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强化企业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四)推进信息归集和业务协同。充分挖掘“互联网+政务服务”在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托现有设施资源和省政务资源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打通“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强化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网络互通、数据互换、信息归集和业务协同。一是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要求,落实涉企信息归集制度,将涉企登记备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行政处罚、司法协助以及相关信用信息等及时、准确归集到“信用中国”网站(青海)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企业名下,对外公示,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二是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改革事项,严格落实“双告知”制度,登记主管部门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协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为协同监管平台),推送告知同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跟踪管理,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并将备案事项和审批结果信息归集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三是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企业基础信息资源库。针对申请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推行相同材料一次提交、相同信息一次采集、相同证明一次审查,推动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五)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按照“能合尽合”的原则,通过“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等的应用范围,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获取电子营业执照信息,进行主体身份识别和验证认证。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对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坚持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积极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以及“并行办理”等便利化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压缩开办时间。

三、责任分工

(一)推进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化管理。省级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四种改革方式和改革要求,对于“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要件;对于“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逐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明确办理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同时,对于除直接取消审批以外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要逐项制定优化办事流程、取消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提供示范文本、办事指南,推进办事条件统一、审批流程统一,实行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管理,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11月10日前完成)要全面梳理改革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配套制度,抓紧报请有关部门或督导下级部门尽快完成清理、修改或废止工作,确保“证照分离”改革依法稳妥推进。

(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省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构建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107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11月10日前完成)按照告知承诺事项全覆盖例行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失信主体行业准入限制等的规定,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持续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11月10日前完成)要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持续推进)行政审批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备案、告知承诺、监管措施、优化服务等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依法推开。11月8日前完成)

(三)推动信息归集共享。省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省工商局对备案事项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建立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并将备案事项、审批结果等归集记于对应企业名下,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青海)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依法对外公示。(持续推进)省工商局依托现有设施资源和青海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统筹推进协同监管平台在省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应用,及时将企业登记基础信息等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11月8日前完成)省发展改革委抓紧建设全省统一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省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配合推进电子证照等的共享共用,为在线查验获取主体身份提供规范、准确、实时的信息数据支撑。11月8日前完成)

(四)升级改造业务管理系统。省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推进本系统上下级之间业务操作系统的有效对接,实现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业务协同。11月10日前完成)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改革方式,加快升级改造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做好改革前后业务衔接,并为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业务协同提供技术支撑。11月10日前完成)省工商局抓紧升级改造协同监管平台,为信息共享、联合惩戒、业务协同等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有力支撑。11月10日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全面实施。要督促各部门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并向社会公开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要推动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肩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扎实做好部门协调、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地人民政府、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切实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地人民政府、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强化督查问责,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改革经验,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予以通报表扬,对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青海省第一批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

 

 

 

 


附件:

青海省第一批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改革举措

备注

直接

取消

审批

审批

改为

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准入服务

1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省公安厅

 

 

 

1.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明确取消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

 

2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省交通运输厅

 

 

 

1.认真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规定。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项审批由交通运输部实施,省、市(州)、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咨询告知等工作。

3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项审批由国家药监局实施,省、市(州)、县级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并做好政策解读、咨询告知等工作。

4

小餐饮经营许可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制定出台备案管理办法。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县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6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省广电局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7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市(州)文化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2.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3.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8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市(州)文化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2.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3.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9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10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11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12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4.建立跨区域药品广告审查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批准的药品广告等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全面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13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14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市(州)、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15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公安厅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1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市(州)、县级公安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17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1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州)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19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市(州)民政部门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20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省人防办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21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省人防办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22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省人防办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23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质监局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24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项审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类型变更初审和年检初审。

25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6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省交通运输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对已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项审批由交通运输部实施,省、市(州)、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咨询告知等工作。

27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放宽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两岸资本设立且在两岸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项审批由交通运输部实施,省、市(州)、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咨询告知等工作。

28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放宽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项审批由交通运输部实施,省、市(州)、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咨询告知等工作。

29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交通运输部负责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经营许可。

2.市(州)地方海事(水运)管理部门负责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30

港口经营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港口名录库》中我省无港口列入。省、市(州)、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咨询告知等工作。

3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文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2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州)、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省际、市际道路客运以及市(州)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许可。

33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省、市(州)、县级港口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推行国土、规划、海事、水利、航道部门并联审批。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等材料。

4.加强岸线审批,改革岸线退出机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岸线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征收港口设施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在岸线使用人实质丧失岸线使用权后,岸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主动注销方式注销其岸线使用权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港口名录库》中我省无港口列入。省、市(州)、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咨询告知等工作。

3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5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6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项审批由文化和旅游部实施,省、市(州)、县级文化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咨询告知等工作。

37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8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9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颁发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4.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0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1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2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3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等申请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4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和县级文化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负责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45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和县级文化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负责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46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市(州)文化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7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市(州)文化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8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市(州)文化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9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市(州)文化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0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省商务厅

 

 

 

1.采取便民举措,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2.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部门联动和事中事后监管。

省商务厅负责日常监管工作以及此项审批的初审和材料上报工作。

51

拍卖业务许可

省商务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不再收取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复印件等申请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2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省商务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3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商务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4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财政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5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财政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6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省农牧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组织机构图、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清单、企业管理制度、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7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农牧厅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研究清理和减少证明事项,加快实现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在线获取核验。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省农牧厅负责审核。

2.省农牧厅负责农作物杂交种子等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

58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省、市(州)、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允许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同一县区内同种动物所有养殖单元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合作社统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9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省卫生计生委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书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0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省卫生计生委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6.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7.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8.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1

医师执业注册

省卫生计生委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
4.对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最多可申请同一类别的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省卫生计生委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行政区域内卫生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
4.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5.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6.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7.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3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省国土资源厅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64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由档案部门对项目验收形成的验收文件统一保管,建立项目信息库,统一提供各验收受理部门利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5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市(州)、县级城市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6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公安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地户籍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7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省公安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出具的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8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省公安厅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9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省旅游发展委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减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0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市(州)、县级旅游管理部门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71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省金融办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推进政府监管、市场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中介机构评价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2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项审批由国家药监局实施,省、市(州)、县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做好政策解读、咨询告知等工作。

73

化妆品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4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5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3.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6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7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8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9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0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现场检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1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2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将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医疗器械,用于诊断、治疗儿童或老年人特有及多发疾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纳入优先审查通道,在受理之前提供技术服务、专家咨询,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服务,减少市场准入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4.加快审查速度,同步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优化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和生产许可证审批现场检查。

5.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简化已有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扩大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中可免于现场检查或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扩大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
6.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7.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3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4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市(州)、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5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6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市(州)、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7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省质监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未下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8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省质监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未下放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89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省、市(州)、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凡是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内容一律取消。只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进行生产许可检验。
5.取消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调整为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在申请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为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
6.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探索实行信用监管。
7.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8.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安全监管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91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州)、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3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省、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应急管理部负责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跨省等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2.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生产剧毒化学品等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94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5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6

药品进口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本行政区域内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进口药品在我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管。

97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进口药材在我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管。

98

食品经营许可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9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许可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0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省统计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取消国家认可的外语类水平考试人员证书和用以证明申请机构有从事涉外调查管理能力的人员证书准入条件。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西宁海关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固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等材。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项审批由海关总署实施,西宁海关负责此项审批的初审工作。

102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西宁海关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3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青海银保监局筹备组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青海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日常监管以及保险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撤销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审批。

104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省广电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章程、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电影局负责跨省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105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省广电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开办地址产权证或租用场所的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县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受理,逐级审核,省局批准。

106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省体育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7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省、市(州)、县级粮食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具体审批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