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及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QHFS50-2018-0002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
青金办发〔2018〕61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审批
及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州)金融工作办公室: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融资担保公司的审批及备案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我办对《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及注销工作指南和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注销工作指南的通知》(青金办发〔2012〕55号)中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注销工作指南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及备案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7日。原《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及注销工作指南和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注销工作指南的通
知》(青金办发〔2012〕55号)中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注销等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 2018年9月27日印发
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及备案工作指引
为规范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的审批及备案工作,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四项配套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办理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公司设立
2.公司合并
3.公司分立
4.减少注册资本
5.外省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6.公司注销
(二)备案事项
1.我省融资担保公司在本省及外省设立分支机构
2.变更名称
3.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4.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变更营业地址
6.增加注册资本
7.变更业务范围
二、办理程序
(一)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本指引规定的审批事项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所在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根据审批事项下发批复、颁发(换发、收回、注销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备案事项办理程序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本指引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抄报所在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可联合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事项进行核查。准予备案的,根据备案事项下发备案通知书。变更事项涉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事项的,根据备案通知书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督促其整改。
三、必备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及存续期间必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含有)“融资担保”
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东信誉良好并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融资担保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不应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以自有资金足额缴纳;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五)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批事项
(一)公司设立
1.基本要求
(1)满足融资担保公司必备条件;
(2)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及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事项;
(2)所在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公司章程(草案);
(6)股东出资协议书,涉及政府财政等出资情况,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出资的文件或意见;
(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8)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9)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承诺书等;
(10)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11)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①身份证(复印件);②学历证书(复印件),财务负责人提交会计专业中级以上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交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③近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记录;④拟任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以及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承诺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还需提交有无在其它经济组织兼职的说明;⑤在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工作过的拟任人员,需提交已离职的证明文件;⑥拟任人是公职人员,提交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兼职(任职)的材料;⑦其他可证明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等;
(12)融资性担保机构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1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构架、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14)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5)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设立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6)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公司合并
1.基本要求
(1)满足融资担保公司必备条件;
(2)申请前已在省级及以上报纸公告合并,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3)仅限融资担保公司之间合并;
(4)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申请材料
(1)申请书,应载明拟合并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合并的原因,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等内容;
(2)所在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3)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定或决议;
(4)拟合并融资担保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5)原公司资产和债务(包括或有事项,如未决诉讼、对外担保)的承继情况说明;
(6)合并后融资担保公司章程(草案);
(7)合并后融资担保公司的验资报告;
(8)合并后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参照公司设立时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材料相关要求)
(9)合并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10)登载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公告的报纸(省级及以上报纸公告原件,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11)新设合并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公司分立
1.基本要求
(1)满足融资担保公司必备条件;
(2)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申请前已在省级及以上报纸公告分立,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5)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申请材料
(1)申请书,应载明拟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分立的原因,分立后新设或续存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等内容;
(2)所在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3)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定或决议;
(4)分立后各融资担保公司章程(草案);
(5)分立后各融资担保公司验资报告;
(6)合作银行同意分立方案的证明(无合作银行的提交情况说明);
(7)分立后新设或续存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参照公司设立时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材料相关要求)
(8) 分立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9)登载融资担保机构分立公告的报纸(省级及以上报纸公告原件,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10)分立新设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原公司资产和债务(包括或有事项,如未决诉讼、对外担保)的承继情况说明;
(12)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减少注册资本
1.基本要求
(1)满足融资担保公司必备条件;
(2)已与银行合作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需经所有合作银行同意;
(3)申请前已在所在地省级及以上报纸公告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4)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申请材料
(1)申请减资的报告;
(2)所在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3)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减少注册资本相关事项的决定或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
(5)减资验资报告;
(6)登载减资公告的报纸(省级及以上报纸公告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7)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信用报告(人行分支机构打印的详细版信用报告,及征信系统打印的“对外担保明细”);
(8)合作银行同意减少注册资本的意见书(加盖合作银行公章);
(9)截止到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日期当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10)具有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外省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1.基本要求
(1)满足融资担保公司必备条件;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申请材料
(1)跨省设立融资担保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
(2)所在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3)融资担保公司近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4)《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营运资金拨付证明以及分公司存续期间不抽回、挪用营运资金的承诺书;
(7)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从
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参照公司设立时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材料相关要求)
(8)分支机构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9)融资担保公司总公司注册地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关于该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意见的函(应包含该机构最近2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0)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提供房屋所有权
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公司注销
1.基本要求
(1)依法成立清算组;
(2)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
(3)清算过程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4)申请前已在所在地省级及以上报纸公告注销,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5)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申请材料
(1)《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所在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3)股东会或董事会注销决定或决议;
(4)清算组成员名单;
(5)清算报告(含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6)工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及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7)登载注销公告的报纸(省级及以上报纸公告注销,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8)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备案事项
(一)备案条件
满足融资担保公司必备条件。
(二)备案材料
1.我省融资担保公司在本省及外省设立分支机构
(1)备案报告;
(2)设立分支机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设立分支机构的章程;
(4)我省融资担保公司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提交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关于该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
(5)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变更名称
(1)备案报告;
(2)变更公司名称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全体股东签署的承诺承担原融资担保公司债权债务
的承诺书;
(5)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1)备案报告;
(2)变更公司股权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有新进股东时,提供其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承诺书、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及新进股东个人资料(参照公司设立时股东提供的资料,含银行卡流水明细等);
(5)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备案报告;
(2)变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董事
会决议;
(3) 如有涉及章程内容需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履行职责
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参照公司设立时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材料)
(5)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变更营业地址
(1)备案报告;
(2)提交新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如有涉及章程内容需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增加注册资本
(1)备案报告;
(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验资报告;
(5)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变更业务范围
(1)备案报告;
(2)变更公司业务范围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如需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公司需单独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包括:①公司成立3年以上(含3年)且正常经营;②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含2亿元);③公司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达到3倍;④公司已足额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⑤公司目前代偿率低于5%;⑥公司能够提交针对该业务的具体服务内容、经营计划、收费标准等相关材料;
(5)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格式要求
1.申报资料装订规范,编制目录与页码。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申请材料采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A4规格纸张(须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复印件应加盖提供单位鲜章;材料封面应注明“关于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分公司)的材料”或“关于××担保公司(分公司)申请变更的材料”字样。
2.申请书、出资人承诺书、发起人(出资人)协议、章程(草案)、股东会决议等涉及到需出资人确认的要件资料均应由全体出资人签字并加盖手印(法人出资人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应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等内容作为假设条件或前提条件。同时,法律意见书应有具体的调查内容,只有结论而无调查内容的,不予认可。
4.所有要件资料均应为原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特殊要件可用复印件加盖鲜章)。
七、内部审核流程
(一)审批事项内部审核流程
1.资料审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由主办处室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2.约谈。由主办处室会同金融稳定处依程序约谈拟设立及拟变更的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经营现状,下一步经营规划等内容,并形成约谈记录存档;
3.填制审批事项审核表。由主办处室和金融稳定处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审核后签字确认;
4.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由主办处室将相关材料及审批事项审核表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
5.反馈结果。审核通过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相关批复;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备案事项内部审核流程
1.资料审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由主办处室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2.与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意见。与申请备案事项的融资担保公司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沟通了解情况,并记录反馈意见;
3.约谈。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两项备案事项由主办处室会同金融稳定处依程序约谈拟变更的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是否为股东真实意愿、股权变更目的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内容,并形成约谈记录存档;
4.填制备案事项审核表。由主办处室和金融稳定处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5.提交分管主任审签。由主办处室将相关材料及审批事项审核表提交分管主任审签;
6.反馈结果。审核通过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相关备案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督促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