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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执业许可管理措施》《青海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管理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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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文件

 

青财会字〔20182003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执业许可管理措施》《青海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管理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根据《第一批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所列改革事项,对涉及会计行业的第40“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第41“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进行优化准入服务改革,特制定了《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执业许可管理措施》《青海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管理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财政厅会计处白银亮

联系电话:0971-6142135

附件:1、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执业许可管理措施

     2、《青海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管理措施》

 

 

 

 

 

                            2018年11月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存档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印发


 附件1

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

及分所执业许可管理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根据《第一批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所列改革事项,对涉及会计行业的第40“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进行优化准入服务改革,特制定本措施。

一、审批设定依据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9号令)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二、申请方式

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实施网上业务办理在线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变更注销及备案等工作。

三、审批条件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9号令),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审批条件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

   2.书面合伙协议;

  3.有经营场所。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

  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3.书面合伙协议;

  4.有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名以上股东;

  2.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经营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

(二)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四、审批资料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9号令),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审批资料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3.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相关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1.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

  4.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

五、办理程序

    申请送审(注册会计师) 受理并公示财政部门 审核并公告(财政部门) 复核备案(财政部) 办结

六、办结时限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中“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的要求,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审批时限30压缩至20个工作日。

七、强化监管措施

一是根据《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互联互通工作实施方案》,全力推进会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二是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并对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联合惩戒。三是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八、有效期限

本措施自2018年11月10日起实施,财政部完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相关条款修订或出台相应措施后,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2

青海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管理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根据《第一批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所列改革事项,对涉及会计行业的第41“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进行优化准入服务改革,特制定本措施。

一、审批设定依据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0号令)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二、申请方式

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实施网上业务办理在线开展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变更注销及备案等工作。

三、审批条件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0号令),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条件如下: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四、审批资料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0号令),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资料如下: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五、办理程序

    送审(中介机构)-受理(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县区财政部门)-公告(县区财政部门)-办结

六、办结时限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中“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的要求,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审批时限30压缩至15个工作日。

七、强化监管措施

一是根据《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互联互通工作实施方案》,全力推进会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二是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并对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联合惩戒。三是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八、有效期限

本措施自2018年11月10日起实施,财政部完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0号令)相关条款修订或出台相应措施后,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