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措施》的通知
QHFS35-2018-0001
青海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文件
青旅发〔2018〕166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根据《第一批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所列改革事项,对涉及旅游行业的第23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第24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进行优化准入服务改革,特制定了《青海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行业管理处
联 系 人:齐 平
联系电话:0971-6137175
附件:《青海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措施》
2018年11月1日
青海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根据《第一批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所列改革事项,对涉及旅游行业的第23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第24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进行优化准入服务改革,特制定本措施。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设定依据
(一)“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方式、办理程序
(一)申请方式
全面实施网上业务办理。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全面启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旅监管函〔2018〕146号)要求,在2018年7月1日,全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已全面启用了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可在线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旅行社的信息变更和注销及新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等工作。
(二)办理程序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在完成《营业执照》注册后,可通过互联网进入“监管服务平台”(网址http://jianguan.12301.cn),顺序点击“旅行社和行业组织入口”→“我要申请设立旅行社” →根据提示注册帐号→注册后旅行社企业根据企业性质,选择“普通设立旅行社申请”或“外商投资设立旅行社申请” →进入系统后根据提示填报“基础信息”、“人员信息”→信息填报完成后提交,等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办理。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条件、提交材料
(一)审批条件
1、《旅行社条例》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第七条 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二)传真机、复印机;(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二)提交资料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提交资料
序号 |
资料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 |
原件正、副本 |
2 |
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
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 |
3 |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
表格可在系统中下载 |
4 |
企业章程 |
|
5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身份证正、反面 |
6 |
办公设备证明材料 |
明细表 |
7 |
商务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
8 |
其他材料 |
办公场所照片至少3张 |
备注:以上资料在“监管服务平台”中提交,仅限图片格式,图片小于5M。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提交资料
序号 |
资料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 |
原件正、副本 |
2 |
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
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 |
3 |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
表格可在系统中下载 |
4 |
企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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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身份证正、反面 |
6 |
办公设备证明材料 |
明细表 |
7 |
其他材料 |
办公场所照片至少3张 |
备注:以上资料在“监管服务平台”中提交,仅限图片格式,图片小于5M。 |
提交资料的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的证明;(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办结时限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中“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的要求,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将“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五、实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部门
(一)“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由市、州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七条规定,及省旅游发展委《关于委托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旅行社业务行政许可的通知》(青旅发〔2018〕128号)、《关于委托果洛州旅游局实施旅行社业务行政许可的通知》(青旅发〔2018〕164号)文件。
(三)“出境旅游业务”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加强旅行社企业监管工作
根据国发35号文件精神要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承担监管责任。一是根据《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互联互通工作实施方案》《青海省旅游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互联互通工作的实施方案》《省旅游发展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全力推进旅游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职。二是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省旅游发展委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省税务局等42家单位共同发起了《青海省旅游领域联合惩戒备忘录》,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并对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联合惩戒。三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七、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局。
青海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11月1日印发
校对: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