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优化服务管理举措
通 知
各市(州)测绘地理信息局:
为认真贯彻《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根据《关于报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具体管理举措的紧急通知》要求,我局制订了“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优化服务管理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优化服务管理举措》
联系人:陈晓丽
联系电话:0971-6145345、13897288548
2018年11月9日
附件: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优化服务管理举措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27条。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
二、优化后的申请方式。
用户通过登录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服务与监管平台,实现“网上办”和“一次办”。
三、办理程序。
四、提交材料。
1.测绘资质书面申请;
2.《测绘资质审查表》(一式三份);
3.《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6.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等;
7.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8.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9.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0.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11.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12.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13.实地核查意见书;
1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五、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六、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4.27)第27、28、29、55、56、57、58、59条;《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664号)第7、33条;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3、22、24、28、29、30、31、33条;《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05.11.26修订)第48条规定,制定如下监管举措:
(一)实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测绘资质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二)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
(三)实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依法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