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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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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粮食局文件

 

         青粮行〔2018〕153号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根据《青海省第一批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所列改革事项,对涉及粮食行业第49项“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提出了优化准入服务改革的具体措施,现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措施》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青海省粮食局

2018年11月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本局局长、副局长,存档

青海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根据《青海省第一批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所列改革事项,对涉及粮食行业第49项“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提出优化准入服务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审核办理依据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二、审批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四)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三、办结时限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的要求,按照《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审批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

四、工作要求

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全力推进粮食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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