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影视“证照分离”四项改革事项监管办法》的通知
QHFS29-2018-0001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文件
青广局发〔2018〕3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影视“证照分离”
四项改革事项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广电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破解广播影视领域“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在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事项中,涉及广播电影电视共4项,将采用“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两种方式进行改革,其中实行告知承诺2项、优化准入服务2项,对此制定了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审批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审批优化服务办法
为规范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审批工作,提高优化服务水平,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优化服务审批事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服务能力;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 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场所资料、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机构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审核审批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申请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证件颁发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五、内部审核流程
(一)审批事项内部审核流程
1、资料审查。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由主办处室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2、填制审批事项审核表。由主办处室和处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字确认;
3、反馈结果。审核通过后,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批复;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 办理流程及时限:
1、申请: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要求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2、受理:在工作日内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和材料;
3、审核: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原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材料,并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对申请人通过补正申请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办理时间从递交补正材料之日起算起;
4、验收: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验收未通过需整改的,验收时限按初装时限计;
5、决定: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并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六、监督管理
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对申请人审批事项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信用诚信
申请人在被依法处罚的,记入青海省广播影视行业行政相对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系统,并进行公示。
八、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9日。
九、本办法由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解释。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
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二、监管依据
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广电总局令第35号)。
三、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四、监管对象
(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五、监管方式
(一)加强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经营活动信用档案管理。县级以广电上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经营活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依法通报相关部门。
(二)实施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责任约谈。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在视频点播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有违法行为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的安全信用档案。
(三)畅通举报渠道。县级以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咨询、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四)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对申请人审批事项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协同监管
(一)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县级以上广电、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的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二)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要求,全面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三)加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有超出监管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做好登记备案,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进行共享,方便相关部门跟进处理。
七、处罚标准及依据
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八、监管公开
办事流程、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采取网上公示。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我省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依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负责在青海省内注册的外商投资电影院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在全省范围内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广电局受理在全省范围内注册的外商投资电影院的设立申请。
第五条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营业(放映)场所;
(三)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四)有必要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五)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六)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七)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
第六条 申请人应递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等)
(二)申请单位如实填写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三)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商务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放映场地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合同(加盟院线的合同);
(七)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另需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电影放映设备清单、电影放映设备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人递交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申请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告知承诺;提交材料完整、齐全的,可当场领取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 申请人收到省广电局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接到告知承诺书10个工作日内,对告知承诺书中承诺的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将填写完整并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递交给省广电局。告知承诺书经省广电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九条 省广电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全部材料后,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告知承诺书和约定材料的,应当向省广电局书面提出撤回告知承诺。申请人书面撤回告知承诺或逾期未提交书面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的,省广电局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行政审批。约定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十条 申请人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广电局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申请人在领取省广电局《受理通知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后,省广电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予以核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3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申请人通过补正申请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办理时间从递交补正材料之日起算起。
第十一条 省广电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0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两次以上未按照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且没有提出撤回的,或者申请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处罚的,记入青海省广播影视行业行政相对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系统,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1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解释。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审批依据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第21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营业(放映)场所;
(三)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四)有必要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五)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六)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七)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等)
(二)申请单位如实填写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三)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商务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放映场地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此项需在申请时提供,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六)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合同(加盟院线的合同);
(七)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另需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电影放映设备清单、电影放映设备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两次以上未按照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且没有提出撤回的,或者申请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处罚的,记入青海省广播影视行业行政相对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系统,并进行公示。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事项名称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二、监管事项类别
告知承诺
三、监管内容
依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2.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每月数据填报。通过放映单位提交的月报,了解各电影放映单位的经营业态,并做好网上填报工作。
(四)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检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申请人在被依法处罚的,记入青海省广播影视行业行政相对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系统,并进行公示。
七、协作监管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部门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电影电视剧管理处
九、投诉举报电话
0971—6329501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省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提交申请所需材料
(一)《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二)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固定放映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四条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该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该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3日内,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六条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苦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许可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3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申请人通过补正申请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办理时间从递交补正材料之日起算起。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0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申请人两次以上未按照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且没有提出撤回的,或者申请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处罚的,记入青海省广播影视行业行政相对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系统,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解释。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电影放映单位许可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电影放映单位
二、事项类别
告知承诺
三、监管内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四、监管措施
1、属地管理。县级以上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放映单位设立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许可的经营单位进行属地管理。
2、审批内容报送。行政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许可文件通过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抄送工商登记机关,并将配套监管信息上传至市场主体登记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3、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4、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5、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检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协同监管
(一)实行证照审批信息共享。对取得放映许可的经营单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电影放映单位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三)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要求,全面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四)加强电影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有超出监管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做好登记备案,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进行共享,方便相关部门跟进处理。
七、监管处理
1、设立的电影放映单位违规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电影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2、设立的电影放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有违法行为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影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电影放映单位的安全信用档案。
八、监管单位(部门)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九、投诉举报电话
0971—6329061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审批依据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设立电影发行单位。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注册地及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事项;
(2)所在市(州)地方广播电视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两次以上未按照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且没有提出撤回的,或者申请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处罚的,记入青海省广播影视行业行政相对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系统,并进行公示。
青海省电影发行单位设立、
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优化服务办法
为规范青海省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提高优化服务水平,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事项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合并、分立
二、申请条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材料内容
(一)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注册地及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所在市(州)地方广播电视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三)专业人员技术证书;
四、办理程序
(一)审批程序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合并、分立,应当向所在地市(州)、县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电影管理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示。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备案程序
电影发行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部门备案。
五、内部审核流程
(一)审批事项内部审核流程
1、资料审查。省级电影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由主办处室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2、填制审批事项审核表。由主办处室和处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字确认;
3、反馈结果。审核通过后,省级电影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批复;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 办理流程及时限:
1、申请: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要求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2、受理:在工作日内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和材料。
3、审核:省级电影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原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材料,并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
4、决定:省级电影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核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六、格式要求
1、申报资料装订规范,编制目录与页码。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申请材料采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A4规格纸张(须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复印件应加盖提供单位鲜章;材料封面应注明“关于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分公司)的材料”或“关于××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的材料”字样。
2、申请书、法人承诺书、章程(草案)、股东会决议等涉及到需法人确认的要件资料均应由全体股东人签字并加盖手印(法人出资人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所有要件资料均应为原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特殊要件可用复印件加盖鲜章)。
七、监督管理
省级电影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对申请人审批事项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信用诚信
申请人在被依法处罚的,记入青海省广播影视行业行政相对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系统,并进行公示。
九、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1日。
十、本办法由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解释。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
合并、分立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
合并、分立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合并、分立许可
二、监管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
三、监管措施
(一)属地管理:县级以上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合并、分立单位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许可的经营单位进行属地管理。
(二)审批内容报送:行政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许可文件通过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抄送工商登记机关,并将配套监管信息上传至市场主体登记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三)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五)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四、监管内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五、监管程序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检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协同监管
(一)实行证照审批信息共享。对取得审批许可的许可的经营单位,上传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电影发行单位设立许可的经营单位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三)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要求,全面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四)加强电影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有超出监管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做好登记备案,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进行共享,方便相关部门跟进处理。
七、监管处理
(一)电影发行单位设立许可的经营单位违规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二)电影发行单位设立许可的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有违法行为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影发行单位设立许可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电影发行单位设立许可的安全信用档案。
(三)申请人在被依法处罚的,记入青海省广播影视行业行政相对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系统,并进行公示。
八、监管部门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九、投诉举报电话
0971—6329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