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的通知
关于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
告知承诺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治安支队: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其中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总队按照改革举措制作了告知承诺书和监管措施,现下发各地,请转发至各区县治安大队认真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总队。
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2018年11月9日
附件:1
青海省 (行政许可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规定,本行政许可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其中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列为后置审批事项。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符合使用青海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应当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
(四)设有供旅客存放财物的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
(五)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六)取得工商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书;
(四)旅馆消防备案证明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五)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系统安装合同书或承诺书及复印件;
(六)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
(七)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许可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后当场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日内(法定时限15日)送达《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许可机关的诚信档案内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许可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改革类别:
告知承诺制
三、监管依据: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旅馆业经营单位,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1.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行政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2.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
六、监管处理:
1.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发现被检查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涉及其它部门:
1.部门协管。与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2.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单位:
县(区)级公安机关
关于传发《爆破作业单位审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治安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根据《第一批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所列改革事项,对涉及我总队的第76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第77项“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进行优化准入服务改革,现将《爆破作业单位审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监管措施》、《弩的制造、销售审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传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正在开展的民爆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有行政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的地方,广泛张贴,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
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2018年11月9日
爆破作业单位审批“证照分离”
改革事项操作规则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爆破作业单位审批(营业性) |
办理单位 |
省公安厅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办理流程 |
1.受理:通过民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到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办人进行审查并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上述流程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申请条件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1.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4.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5.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6.首次只能申请申请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如下: (1)注册资金≧100万元; (2)净资产≧100万元; (3)专用设备净值≧50万元; (4)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项目管理经历≧3年; (5)工程技术人员≧5人,初级以上≧3人,其中中级以上≧2人; (6)爆破作业人员≧10人,安全员≧2人,保管员≧2人。 7.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
申请材料 |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2.合法生产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能够证明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其它证明材料。 3.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权属材料原件并复印件及安全评价合格报告。 4.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应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证书,包括: (1)爆破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并复印件; (2)爆破技术负责人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3)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爆破技术负责人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5.爆破作业专用设备证明,包括设备名称、品牌、型号、购进日期、价格及所属权清单 6.爆破作业说明书(含爆破区域、安全警戒等内容)。 7.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不予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 |
年检要求 |
无 |
办理机构 |
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
办理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文化街22号治安警察总队 |
办理时间 |
8:30-12:00、14:30-18:00 |
联系电话 |
0971-8292124 |
投诉电话 |
12389 |
在线申报 |
|
状态查询 |
|
在线咨询 |
|
注意事项 |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技术评审、整改、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
爆破作业单位审批监管措施
一、明示审查要求
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爆破作业单位审批办事指南、申请表,提高公众对许可申请的知晓度。
二、加强市场准入监控
(一)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违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
(二)加强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三、加强日常监管
(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记录申请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日常监管工作,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严格落实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和储存库安全防范要求等。
(三)对群众举报、日常检查发现爆破作业单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依法予以查处。
关于传发“《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
审批监管措施》、《弩的制造、销售审批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治安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根据《第一批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所列改革事项,对涉及我总队的第77项“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进行优化准入服务改革,现将《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监管措施》、《弩的制造、销售审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传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正在开展的民爆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有行政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的地方,广泛张贴,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
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2018年11月9日
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营业性射击场开展弩射项目审批 |
办理单位 |
省公安厅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办理流程 |
1.受理: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进行审查并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
申请条件 |
1.独立法人单位; 2.具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管理人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记录。 |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说明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射击活动方式、人身防护措施等情况); 2.青海省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审批表; 3.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4.射击场的功能区、弩储存库、靶位和安全设施布局平面图及四邻方位图; 5.弩储存库安防设施建设方案; 6.射击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须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营业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原件及复印件; 8.安全保卫、弩保管、顾客实名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不予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 |
年检要求 |
无 |
办理机构 |
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
办理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文化街22号治安警察总队 |
办理时间 |
8:30-12:00、14:30-18:00 |
联系电话 |
0971-8292124 |
投诉电话 |
12389 |
在线申报 |
|
状态查询 |
|
在线咨询 |
|
注意事项 |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技术评审、整改、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
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监管措施
一、明示审查要求
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营业性射击场开展弩射项目审批办事指南、申请表,提高公众对许可申请的知晓度。
二、加强市场准入监控
(一)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性射击场开展弩射项目相关许可证件,违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二)加强营业性射击场弩射项目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
三、加强日常监管
(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记录申请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加强对营业性射击场弩射项目日常监管工作。每年由各级公安机关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弩,是否在批准区域开展弩射经营活动,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三)依法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弩的制造、销售审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弩的制造、销售审批 |
办理单位 |
省公安厅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办理流程 |
1.受理: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进行审查并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
申请条件 |
1.独立法人单位; 2.具备封闭、独立、安全的制造、弩射和储存场所,安装防盗报警、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管理人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记录。 |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说明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射击活动方式、人身防护措施等情况); 2.《弩的制造、销售许可审批表》; 3.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 4.单位的方位图、区域功能布局图,以及制造车间、弩射场地和储存仓库的平面示意图/射击场的功能区、弩储存库、靶位和安全设施布局平面图及四邻方位图; 5.弩储存库安防设施建设方案;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须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安全保卫、弩保管、购买实名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不予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 |
年检要求 |
无 |
办理机构 |
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
办理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文化街22号治安警察总队 |
办理时间 |
8:30-12:00、14:30-18:00 |
联系电话 |
0971-8292124 |
投诉电话 |
12389 |
在线申报 |
|
状态查询 |
|
在线咨询 |
|
注意事项 |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技术评审、整改、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
弩的制造、销售项目审批监管措施
一、明示审查要求
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弩的制造、销售审批办事指南、申请表,提高公众对许可申请的知晓度。
二、加强市场准入监控
(一)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相关许可证件,违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二)加强日常监督,设立举报电话。
三、加强日常监管
(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记录申请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加强对弩的制造、销售企业日常监管工作。每年由各级公安机关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弩,是否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三)依法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关于传发《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治安支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根据《第一批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所列改革事项,对涉及保安行业的第14项“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进行优化准入服务改革,特制定了《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现传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保安工作管理支队
联 系 人:王巍 丰烨
联系电话:0971-8292106
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2018年11月9日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证照分离”
改革事项操作规则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受理审核单位 |
市州公安机关 |
许可单位 |
省公安厅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办理程序 |
1.告知承诺:经办人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期限。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告知承诺书》的要求提交材料; |
办理条件 |
1.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
申报材料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市州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市州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市州公安机关10个工作日受理审核,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市州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不予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 |
受理机构(科室) |
市州公安机关治安支队 |
许可机构(科室) |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
受理地址 |
青海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联系电话 |
0971-51155809 |
许可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文化街22号 |
联系电话 |
0971-8292106 |
办理时间 |
9:00-12:00、14:30-17:00 |
投诉电话 |
0971-6155517 |
在线申报 |
|
状态查询 |
|
在线咨询 |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 □交通 □死亡殡葬 √综合其他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他 |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二、事项改革类别
告知承诺制
三、监管内容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市州公安机关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考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随机抽查。根据“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保安培训单位,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行政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涉及其他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单位
各市州公安局治安支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九、投诉举报电话
0971-6155517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流程,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申请人)提出申领保安培训许可证时,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告知承诺在全省范围实行。
第四条(组织实施)
省公安厅指导告知承诺实施工作,各市州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二章 设立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五条(设立许可条件)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保安培训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保安培训场所、设施教学条件。
第六条(申请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必须于首次申请时提交:
1.《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2.申请书;
3.申办人法人资质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校长(院长)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经历材料,教师花名册(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6. 培训场所所有权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培训场所的,提交场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训练场地、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7. 保安培训单位法人资质材料;
保安培训机构申请名称等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培训单位法人资质材料;
2.保安培训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
3.《保安培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交到审批机关,旧正本换新本后销毁);
4.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办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应变更项目材料:
(1)名称变更:已变更或同意变更名称材料。
(2)住所变更:培训场所所有权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培训场所的,提交场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训练场地、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变更: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投资主体变更:投资主体资质材料及新投资主体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5)培训内容变更:为增设培训内容授课的师资人员名单(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件并复印件或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材料,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
内部管理制度(含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及教学、师资、学员、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七条(申请承诺)
申请人应当向市州公安机关递交设立申请材料。申请人收到市公安局提供的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除内部管理制度之处的全部材料(不含变更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八条(审核决定)
市州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首次递交材料及承诺书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有关资料上报省公安厅。
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公安局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如果在承诺的期限内不提交内部管理制度材料的,省公安厅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承诺的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九条 (承诺材料递交)
申请人按承诺时限向市州公安机关提交内部管理制度,市州公安机关经办人员审核签字后送省公安厅存档。
第十条(文书和证书送达)
省公安厅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法定时间内依法送达文书和证书。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市州公安机关对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公安厅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诚信档案)
市州公安机关负责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负责将其记入信用系统,对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提供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且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接受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的决定;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承诺。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安机关:
(单位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公安机关各保存一份)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规定,按照省工商局“抓紧制定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告知承诺制度以及具体监管措施等办法措施,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要求,本行政许可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第十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保安培训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保安培训场所、设施教学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二)申请书;
(三)申办人法人资质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校长(院长)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经历材料,教师花名册(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六)培训场所所有权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培训场所的,提交场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训练场地、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七) 保安培训单位法人资质材料;
(八)内部管理制度(含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及教学、师资、学员、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保安培训机构申请名称等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培训单位法人资质材料;
(二)保安培训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
(三)《保安培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交到许可机关,旧正本换新本后销毁);
(四)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对应变更项目材料:
1.名称变更:已变更或同意变更名称材料。
2.住所变更:培训场所所有权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培训场所的,提交场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训练场地、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变更: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投资主体变更:新投资主体资质材料及新投资主体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5.培训内容变更:为增设培训内容授课的师资人员名单(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件并复印件或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材料,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四、首次递交材料时必须提供和可以承诺补充提供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必须于首次申请时提交:
1.《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2.申请书;
3.申办人法人资质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校长(院长)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经历材料,教师花名册(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6.培训场所所有权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培训场所的,提交场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训练场地、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7.保安培训单位法人资质材料;
保安培训机构申请名称等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培训单位法人资质材料;
2.保安培训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
3.《保安培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交到许可机关,旧正本换新本后销毁);
4.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应变更项目材料:
(1)名称变更:已变更或同意变更名称材料。
(2)住所变更:培训场所所有权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培训场所的,提交场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训练场地、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变更: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投资主体变更:新投资主体资质材料及新投资主体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5)培训内容变更:为增设培训内容授课的师资人员名单(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件并复印件或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材料,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
内部管理制度(含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及教学、师资、学员、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五、承诺和决定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必须首次递交的材料后,市州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有关资料上报省公安厅; 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市州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许可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证流程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市州公安机关受理审核;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市州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关于传发《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治安支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根据《第一批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所列改革事项,对涉及保安行业的第49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进行优化准入服务改革,特制定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现传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保安工作管理支队
联 系 人:王巍 丰烨
联系电话:0971-8292106
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2018年11月9日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证照分离”
改革事项操作规则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受理审核单位 |
市州公安机关 |
许可单位 |
省公安厅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六条。 |
办理程序 |
1.受理审核: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 |
办理条件 |
1.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不良记录;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申报材料 |
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市州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市州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市州公安机关10个工作日;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市州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不予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 |
受理机构(科室) |
市州公安机关治安支队 |
许可机构 |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
受理地址 |
青海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联系电话 |
0971-51155809 |
许可机构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文化街22号 |
联系电话 |
0971-8292106 |
办理时间 |
9:00-12:00、14:30-17:00 |
投诉电话 |
0971-6155517 |
在线申报 |
|
状态查询 |
|
在线咨询 |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 □交通 □死亡殡葬 √综合其他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他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二、事项改革类别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三、监管内容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后,督促保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保安服务活动。
2.督促保安企业落实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规定要求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3.督促押运企业加强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和保管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4.根据“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保安企业,开具整改通知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办。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单位
各市州公安局治安支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九、投诉举报电话:0971-6155517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证流程图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