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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务领域经营许可管理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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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FS21—2018—0003

 

青海省商务厅文件

 

青商公平字〔2018〕372号

 

青海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商务领域经营许可管理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根据《第一批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所列改革事项,对涉及商务领域的“拍卖业务许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以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四项内容进行优化准入服务改革,特制订《青海省商务领域经营许可管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单位:青海省商务厅公平处

人:马玮媛

联系电话:0971-6321719

   

 

 

                        2018年11月14


青海省商务领域经营许可管理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根据《第一批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所列改革事项,对涉及商务领域的“拍卖业务许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以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四项内容进行优化准入服务改革,特制订本措施。

一、“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改革

(一)“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依据

直销企业设立审批依据为:《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直销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依据为:《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直销企业变更审批依据为:《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受理机构、决定机构

根据“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办事指南”中编号为“18009-2017-07”《服务指南》,内资企业的受理机构为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外资企业的受理机构为商务部外资司,决定机构都为商务部。

(三)“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申请方式、办理程序

1、申请方式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办事指南”中编号为“18009-2017-07”《服务指南》,申请方式为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申请资料报送至商务部。

2、办理程序

根据“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办事指南”中编号为“18009-2017-07”《服务指南》,办理程序为:(1)申请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及申请资料之日起7日内,向商务部报送请示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3)商务部经征求工商总局的意见,依据直销条例审查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1、申请条件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申请条件为:(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3)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4)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2、申请材料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1)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2)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3)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4)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5)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7)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直销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为:(1)分支机构审批的申请;(2)拟设分支机构明细表(加盖申请企业公章);(3)拟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4)设立分支机构的会议决议(加盖申请企业公章);(5)申请企业章程修正案(加盖申请企业公章);(6)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及无犯罪证明记录(加盖申请企业公章);(7)分支机构审批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直销企业重大事项变更审批材料为:(1)商务部同意从事直销经营的批复复印件;(2)直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重大事项变更申请;(5)重大事项变更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办结时限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根据“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办事指南”中编号为“18009-2017-07”《服务指南》,商务部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批件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企业。

二、拍卖业务许可准入服务的相关措施

(一)审批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办理程序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三)优化简化后的申请方式

申请开展拍卖业务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将所需材料提交至当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并同时登录互联网进入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顺序点击“拍卖企业登录”——“如果您还没有统一平台账号,请申请!”——“拍卖企业申请”——填写基本情况并提交。

(四)审批条件和提交材料

1、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拍卖管理办法》第七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2、提交材料

第八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6)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为了简化手续,依据相关规定,我厅取消上述规定中对企业提交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要求。

(五)办结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均未明确规定拍卖企业设立审批办结时限。省商务厅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新设立拍卖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设立分支机构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六)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商务部组织制定有关拍卖行业规章、政策,指导各地制定拍卖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建立拍卖业监督核查、行业统计和信用管理制度;负责拍卖行业利用外资的促进与管理;对拍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第四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负责企业和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第四十二条 拍卖行业协会依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拍卖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拍卖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1、监管标准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第四十四条 拍卖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或有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违规行为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将其违规事实及处理建议通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拍卖师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抄送拍卖师执业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第四十五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第四十六条 拍卖企业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八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第四十九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下简称免责声明)。但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第五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没有协助买受人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造成买受人或拍卖企业损失的,委托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委托人提出中止或者终止拍卖,给拍卖企业或者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可以撤销有关拍卖企业及分公司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决定:(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违反《拍卖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条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决定的。第五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拍卖企业认为向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2、监管方式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89号)和省商务厅《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省商务厅对全省拍卖企业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对全省拍卖企业实行年检。

三、 成品油批发与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准入服务相关措施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五条、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二)涉及对象

在青海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申请条件

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企业

1)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2)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3)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2、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

1)符合青海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申报材料

1、新建(改、扩、迁)加油站,需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文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相关证明文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意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5)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

7)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或意见;

8)出具加油站位置图(标注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和间距),由所在地县或市商务主管部门派2名以上人员实地核查确认并签字盖章。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文件;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3)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省商务厅行政许可文件《新建加油站批复》;

6)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工商部门核发的加油站《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消防部门出具的加油站《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意见书》;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检定证书》;加油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具有能力的建设单位实施自主验收。建设单位不具备验收能力,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验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及到期换证,需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文件;

2)申请企业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商务厅;

3)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不涉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6)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7)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损毁的,企业应及时在市级以上报刊登载原证书作废声明;

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的,企业应及时提出申请,按程序上报。

4、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文件;

2)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4)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全资或 50%以上(不含 50%)控股拥有 10000 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8)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9)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0)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1)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12)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3)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14)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5)油库现场核查表;

16)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文件原件。

5、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及到期换证,需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文件;

2)申请企业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由省商务厅初审合格后,上报商务部;

3)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出具的(名称变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不涉及油库迁移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6)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入学批发经营资格;

7)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损毁的,企业应及时在市级以上报刊登载原证书作废声明;

9)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的,企业应及时提出申请,按程序上报。

(五)申请接收

1、接收方式:青海省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地址: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

2、服务电话:0971-5115615

(六)办理程序

1、受理

省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商务厅工作人员按照审批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审批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的限期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申办人应按要求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

1)复审

承办人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复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书面复审意见;并交处长进行审核。

2)审核

处长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书面审核意见,报厅务会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书面审核意见,交承办人退档。

3、决定

厅务会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定,对符合审批条件及标准的,厅领导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申报材料交市场运行处退档。

4、办结告知

承办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相关文书和证书交省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商务厅窗口,由厅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即时通知申请人。办理工作结束后,将申报材料按有关要求存档。

5、办结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971-6321129厅机关纪委

             0971-6321756厅人事处

2、信函投诉:青海省商务厅机关纪委(通讯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2号  邮政编码:810008)

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1、业务处室: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流通业发展处、市场运行调节处

2、办公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2号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六、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3日起实施,永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