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人防工程设计乙级和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QHFS37-2018-0003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青人防办〔2018〕86号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海省人防工程设计乙级和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重点城市(镇)人防办,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要求,省人防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青海省人防工程设计乙级和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督导。
2018年11月7日
青海省人防工程设计乙级和人防工程
监理乙、丙级资质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改进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方式,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和《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规定的范围内提出申办人防工程设计乙级和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的申请,省级人防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方式。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申请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的资质的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告知承诺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五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制作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公示告知书示范文本。
第六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的要求;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未履行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申请的,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为法人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各存一份。
第九条 申请人自递交《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告知承诺书》之日起1个月内应按相关规定提交完备的相关资质申请资料。
第十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律法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信用管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申请人防工程设计乙级和人防监理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在明知违反承诺后果的前提下违反承诺,均视为欺骗手段,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四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告知承诺的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青海省人防办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书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 年)青人防审批 号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
委托办理人(签字):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审查机关: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盖章)
承办人:
联系方式: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三)《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四)《关于取消和调整22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青政[2016]68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三)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设计单位首次申请许可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监理许可资质申请表;
(二)监理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监理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监理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监理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监理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监理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名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审查意见,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及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审批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不愿意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材料。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需要提交的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在行政审批审核机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要求其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行政审批审核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识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行政审批审查机关: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填写说明
1、本承诺书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2、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承诺书。
3、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5)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4、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5、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6、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各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8、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9、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10、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青海省人防办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书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 年)青人防审批 号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
委托办理人(签字):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审查机关: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盖章)
承办人:
联系方式: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三)《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四)《关于取消和调整22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青政[2016]68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四)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设计单位首次申请许可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监理许可资质申请表;
(二)监理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监理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监理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监理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监理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监理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名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审查意见,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及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审批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不愿意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材料。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需要提交的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在行政审批审核机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要求其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行政审批审核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识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行政审批审查机关: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填写说明
1、本承诺书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2、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承诺书。
3、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5)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4、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5、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6、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各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8、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9、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10、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青海省人防办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书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
( 年)青人防审批 号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
委托办理人(签字):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审查机关: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盖章)
承办人:
联系方式: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15、116项)
3、《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二章)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资历和信誉
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无设计质量事故。
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三)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设计单位首次申请许可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名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审查意见,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及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审批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不愿意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材料。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需要提交的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在行政审批审核机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要求其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行政审批审核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识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行政审批审查机关: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填写说明
1、本承诺书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2、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承诺书。
3、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5)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4、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5、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6、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各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8、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9、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10、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