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审批事项优化服务方式及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措施》的通知
QHFS26—2018—0004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青安监〔2018〕151号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青海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
审批事项优化服务方式及事中事后监管
的相关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按照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根据《第一批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所列改革事项,省安全监管局对涉及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第80项“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第81项“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第82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第83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第84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核发”第85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进行了优化准入服务改革,制定了《青海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审批事项优化服务方式及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安监二处
联 系 人:张 建 辉
联系电话:0971-6151609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9日
青海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审批事项优化
服务方式及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根据《第一批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所列改革事项,对涉及安全生产行业的第80项“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第81项“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第82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第83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第84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第85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作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进行优化准入服务改革,特制定本措施。
一、“烟花爆竹批发许可”审批事项
(一)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申请方式
向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逐步全面推行网上业务办理。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企业,向已建立政务网站的市州进行申请,具体申请程序由市州制定。
2.申请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企业,向未建立政务网站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申请并受理后,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
(四)审批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2.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3.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4.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6.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8.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9.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提交资料
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8.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提交资料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
(六)办结时限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中“压缩审批时限”的要求,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25个工作日。
(七)审批部门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审批。依据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审批事项
(一)设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申请方式
向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三)办理程序
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后,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提出书面核查意见,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审批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 ,其周边 50 米 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 100 米 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提交资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资料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六)办结时限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中“要压缩审批时限”的要求,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
(七)审批部门
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
(一)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二)申请方式
向所在地市州或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逐步全面推行网上业务办理。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向已建立政务网站的市州或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申请,具体申请程序由市州制定。
2.向未建立政务网站的市州或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申请,市州或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审批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五)提交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3.安全评价报告。
提交资料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六)办结时限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中“要压缩审批时限”的要求,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25个工作日。
(七)审批部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四、“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审批事项
(一)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二)申请方式
向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逐步全面推行网上业务办理。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向已建立政务网站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申请,具体申请程序由市州制定。
2.向未建立政务网站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申请,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使用许可证申请后,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审批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1.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3.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五)提交材料: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提交材料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六)办结时限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中“要压缩审批时限”的要求,按照《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35个工作日。
(七)审批部门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核发由市州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
(一)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二)申请方式
全面推行在青海政务服务网上业务申请办理。
(三)办理程序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的企业,可通过互联网进入“青海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qhzwfw.gov.cn,顺序点击”“用户中心”→“法人用户”→“根据提示注册帐号”→登陆后选择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点击选择办事的部门→点击在线办理→上传申报材料→上传完整后点击提交,等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办理。
(四)审批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至二十二条、《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青安监〔2016〕187号)第二章第八条至二十三条。
(五)提交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及申请书;
2.组织机构图、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有关人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一览表及其证书(复制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证明或专业职称证书(复制件);
6.防雷防静电设施、消防设施、特种设备(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表、安全阀、有毒或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等经有关部门审批(验收、审核等)或检测检验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8.设置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文件(复制件),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及其布置图;
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10.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复制件);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12.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复制件);
1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4.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5.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及《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专家验收表》等相关材料(复制件);
16.新建企业需提供符合当地规划及设立在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
提交资料的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青安监〔2016〕187号)第二十六条。
(六)办结时限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中“要压缩审批时限”的要求,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35个工作日。
(七)审批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青安监〔2016〕187号)第三条规定。
六、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一)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二)申请方式
全面推行在青海政务服务网上业务申请办理。
(三)办理程序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企业,可通过互联网进入“青海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qhzwfw.gov.cn),顺序点击”“用户中心”→“法人用户”→“根据提示注册帐号”→登陆后选择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点击选择办事的部门→点击在线办理→上传申报材料→上传完整后点击提交,等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办理。
(四)审批条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青安监〔2016〕188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相应的审查部门提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同时提交电子版一份,下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提交材料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4.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提交资料的依据:《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六)办结时限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中“要压缩审批时限”的要求,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审批时限压缩至35个工作日。
(七)审批部门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青安监〔2016〕188号)第五条第二款: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市、州的;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
6.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七、加强企业监管工作
根据国发35号文件精神要求,安全监管部门应切实承担监管责任。一是根据《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互联互通工作实施方案》《省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全力推进安全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二是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印发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签署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安全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并对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三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监督作用。
八、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1月8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