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管理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统计局办公室文件
青统办〔2018〕133号
青海省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海省涉外调查机构资格
认定管理措施》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第一批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对其中涉及统计的第91项“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进行优化准入服务改革,制定《青海省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管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单位: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联系人:刘康
联系电话:0971-6311613
2018年11月9日
青海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青海省涉外调查
机构资格认定管理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第一批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对其中涉及统计的第91项“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进行优化准入服务改革,特制定本措施。
一、“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审批设定依据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审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十条第一款:“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申请方式、办理程序
(一)申请方式
由单位自行下载申请书,向行政审批中心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政务服务大厅代收申请书及申请材料后转交省统计局。由于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程序繁琐、申请资料繁多,且青海省至今未开展过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不宜线上办理。
(二)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自行下载申请书,向行政审批中心大厅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接收申请材料,并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1个工作日内由执法监督局受理,否则不予受理。3个工作日内行初审,初审人及时提出初审意见,3个工作日内执法监督局作出审核意见,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批准制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在3日内送达。否则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
三、“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审批条件、提交材料
(一)审批条件
按照《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6.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7.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的,我局不予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
1.非法成立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不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不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4.不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不能提供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统计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项目合同、调查问卷等材料;
6.未建立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7.最近两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二)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1 |
涉外调查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原件1份。申请表首页需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2 |
有效的法人证书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含市场调查或社会调查内容。 |
3 |
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 |
原件 |
原件1份。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调查业绩、人员状况、设备状况等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
4 |
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材料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下列材料之一: |
5 |
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
原件 |
原件1份。本机构现行的资料保密制度,应包含调查资料搜集、整理、保管、提供、销毁等各环节要求。 |
6 |
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申请机构自行出具,注明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7 |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
原件 |
原件1份。申请表首页需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8 |
涉外调查许可证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9 |
调查项目委托合同、资助合同或者合作合同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合同复印件内容应与原件完全一致;合同如为非中文文本的,还应同时提交中文文本。 |
10 |
调查方案 |
原件 |
原件1份。包括调查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
11 |
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
纸质 |
1份。为中文文本 |
提交材料的依据:按照《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6.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7.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的,我局不予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
1.非法成立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不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不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4.不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不能提供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统计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项目合同、调查问卷等材料;
6.未建立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7.最近两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四、“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办结时限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中第2条“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的要求,由于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程序繁琐、申请资料繁多,压缩审批时限不现实,审批时限不做更改,仍保留15个工作日。
五、实施“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审批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81号2017.5.28)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六、加强事前事后监管工作
根据国发35号文件精神要求,省统计局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一是根据《青海省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全力推进全省统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职责。二是依据《青海省统计局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办法》《青海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青海省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加快推进我省统计领域社会诚信建设,全面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加快构建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三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