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监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管理办法》和《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青质监特〔2018〕90号
省质监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管理办法》和《青海省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省质监局制定了《青海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管理办法》和《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1月9日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印发
附件1: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行政许可。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一)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
(二)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
第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采取颁发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订,由省质监局发证,其名称如下: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相关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二章 许可依据及许可条件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67号)。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四)有质量保证手册;
(五)没有发生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技术规范的行为,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业绩符合要求(仅适用于机电类特种设备);
(六)申请机电类特种设备改造资格的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三章 许可办理程序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由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监窗口受理,按照省质监局“一网通办”行政审批系统的流程具体办理,实行网上审批。
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受理范围:
(一)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单位许可
1.GB类、GC2、GC3、GD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
2.D级锅炉制造单位许可;
3.D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许可;
4.B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
5.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许可;
6.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许可;
7.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制造单位许可。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
1.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
2.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
3.GB类、GC类中GC2和GC3级、GD类中GD2级压力管道的安装;
4.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
5.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
6.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时,生产单位需向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监窗口网上提交《申请书》和《质量保证手册》。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办理流程如下: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型式试验或鉴定评审
由省质监局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委托书》,委托鉴定评审机构开展鉴定评审。需要型式试验的,首先由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型式试验,出具试验报告后,按上述程序开展鉴定评审。
(三)审批发证
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后,省质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颁发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并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四章 事中事后监督
第十二条 省质监局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鉴定评审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省质监局对所有被许可的生产单位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证后监督抽查,其中,对首次取证单位应在取证后第一年内进行一次监督抽查。证后监督抽查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将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证后监督抽查主要内容为:
(一)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许可规则的规定;
(二)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
(三)生产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四)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检查日程安排、检查组组成、检查工作要求等。
第十六条 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组织单位应公布检查结果,推进信息互联共享,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七条 在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撤销、吊销行政许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以下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许可工作,具体许可种类及级别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确定:
(一) 气瓶;
(二) 安全阀;
(三) 起重机械(仅限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
(四)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仅限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
第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许可依据及许可条件
第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具体条件见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三章 许可办理程序
第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八条 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机构应当向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网上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首页。
第九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
(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要求;
(三)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出具受理决定书后,应委托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四章 事中事后监督
第十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鉴定评审的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所有被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证后监督抽查,其中,对首次取证机构应在取证后第一年内进行一次监督抽查。证后监督抽查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抽查主要内容为:
(一)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核准规则的规定;
(二)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
(三)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四)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检查日程安排、检查组组成及成员、检查工作要求等。
第十八条 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组织单位应公布检查结果,推进信息互联共享,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九条 在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撤销、吊销行政许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质监督〔2018〕23号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许可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等文件精神,继续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省质监局制定了《青海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青海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简化审批程序发证管理办法》、《青海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青海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产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管理办法和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1月8日
是否公开:公开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印发
附件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有关发证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简化审批程序产品除外)生产许可发证管理工作,包括新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迁址、增项、减项、生产条件重大变化)、名称变更、注销、补领等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发证产品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向社会公布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第三条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目录的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发证工作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监督处),负责本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质监局驻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负责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受理工作,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提供现场咨询、电话咨询以及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网上办理和网上查询服务,方便申请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申请事项的有关信息和审批进度。
许可办主要职责:
(一)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和网站,将有关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则及实施细则、依据、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
(二)受理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受理、不予受理和告知补正有关材料;
(三)负责送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四)发布许可公告。
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负责委派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工作。
第二章 生产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本省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列入省级发证目录的产品,应当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八条 企业申请前应按照对应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通则的要求,做好实地核查前的各项准备,主要包括:
(一)应提交审查组的企业资料;
(二)实地核查时企业应保持正常生产状态;
(三)样品及抽样基数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
第九条 企业申请新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
(三)与申报产品类别对应的原生产许可证证书(新发证不提交);
(四)涉及产业政策承诺书(如需要);
(五)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延续时申请免于现场核查);
(六)申请日前1年内所申请产品在通过相应资质认定范围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检验报告的类型可以是有效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者政府部门实施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等;
(七)更名证明性材料(名称变更时);
(八)未受到行政处罚证明(延续时)。
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未受到行政处罚证明等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查询到的材料和证明事项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十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质监局许可办应当在2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质监局许可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
企业应当在10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的,受理工作终止。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许可办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当日将全部申请材料送达省许可证办公室。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实施现场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并提前3日通知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调整的,应当提前1日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 省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实地核查时,应当指派2-3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长由省许可证办公室指派,其他审查组人员从审查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实行按企业主体发证的模式。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多种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省许可证办公室一并实施审查并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并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工作日内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 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刁难企业;
(二)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
(三)向企业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生产设备、检测设备;
(四)从事与本次生产许可有利益关系的生产许可有偿咨询服务;
(五)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实地核查工作中弄虚作假;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实地核查实行观察员制度。被核查企业生产所在地的市州局应当派1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
观察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观察现场评审情况,监督评审组和被评审单位行为;
(二)如实填写现场评审过程观察记录,及时向省许可证办公室反馈被评审单位现场评审情况;
(三)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被评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为证后监管提供信息;
(四)不得干预审查组实地核查工作,不参与审查组核查结论的评价,对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专题报告省许可证办公室;
(五)观察员应当签署《现场评审观察员承诺书》,遵守观察员行为规范;
(六)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第十九条 审查组自实地核查通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材料的汇总审核并报送省许可证办公室。
第二十条 省质监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申请延续的企业,企业申请时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且无受到行政处罚的,可免于实地核查。
企业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可以认定为不符合行政许可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发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将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以便公众查阅,确保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三条 许可办应当及时向我省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获证企业名单,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第三章 证书和标志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质监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统一印制,盖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应当详细载明准予许可的具体范围。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增项、减项、名称变更、补领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的标志与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保持一致。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中文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第二十八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青)”加大写汉语拼音XK加10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青)XK××-×××-×××××。其中,括号内的(青)是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2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3位(×××)代表产品编号,后5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因企业增项、迁址、名称变更、期满延续、遗失补领等换(补)发的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
对注销的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在产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三十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章 事中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质监局应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工作的政策指导,开展对市州局、审查组、许可办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州局、审查组、许可办在许可证发证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应当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加强对审查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指导市州局的行政许可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州局有关工作人员、审查人员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接受实地核查时,应对审查组在核查活动中的工作作风、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审查组的行为规范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并及时反馈省许可证办公室。
第五章 证后监管
第三十五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三十六条 日常监督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双随机”形式开展,每年检查1次,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三十七条 日常监督检查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进行,检查重点是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出厂检验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三)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五)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六)获证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
第三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完成检查后,应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经检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分别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产品质量等问题需要整改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对企业进行复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对企业的复查工作后,应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记录表》、企业整改资料等记录文书归档。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应同时填写《行政案件线索移交单》(附件3)移交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专项检查是指对获证企业违法违规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省质监局统一组织实施。
下列情况应当对获证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的;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媒体曝光的;
(三)企业存在制假售假行为和记录的;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需要对实地核查组审查质量、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证后监管质量进行抽查的;
(六)上级交办的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获证企业,应根据规定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约谈,敦促企业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省质监局。
第六章 监督检验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验是指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组织对企业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验: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产品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的;
(三)企业未完成不符合项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验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对需要监督检验的,应由检查人员按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样规则和要求填写抽样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生产现场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和封样。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验应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统一检验项目开展检验工作。检查人员应将抽封的样品在7日内寄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特殊情况下需要企业配合送样的,应告知企业送样地点,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产品监督检验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生产许可证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注销其生产许可。
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生产许可的决定由许可审批机关做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应当载明撤回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撤回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决定的送达或者执行,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审批机关或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五十一条 作出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决定前,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说明撤销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被告知人的陈述、申辩或者组织听证,并依法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撤销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上报省质监局。
第五十二条 被许可人违反《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对获证企业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报省质监局。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示: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被许可人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或者不再符合许可审批条件,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的;
(六)被许可人主动申请注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注销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的事项,应当每月定期进行核查汇总,并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 国家发证产品生产许可决定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食品相关产品和简化审批程序产品发证管理办法另行规定。2006年12月1日发布的《青海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记录表》;
3、《行政案件线索移交单》;
4、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最多跑一次”“网上办”服务指南。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 请 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发证□ 延续□ 许可范围变更□
名称变更□ 补领□ 其他□ 集团公司□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企业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隐瞒情况。
2.已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申请的产品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各项准备,随时接受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
3.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产品实施细则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条件。
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本企业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后,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5.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 申请类别
2.1发证包括:企业首次申请提出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申请生产许可的情形。
2.2延续指企业在证书有效期界满前6个月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申请。
2.3许可范围变更包括:
2.3.1迁址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后提出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的申请。
2.3.2增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许可产品范围及增加生产线、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3减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减少许可产品范围及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4 生产条件重大变化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后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2.4名称变更指证书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而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2.5补领指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提出申请补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6其他是指上述情况之外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7集团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点(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共同申请办理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2.8申请书必须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内容要正确、完整、真实。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处对原内容划双线删除、增加修改内容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3 封面
3.1 产品类别:填写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名称。
3.2 产品名称:填写产品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3.3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加盖企业公章。
3.4 联系人:填写企业委托负责本次申请的具体工作人员的姓名。
3.5 联系电话:联系人办公座机及手机电话号码。
3.6 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后面的“□”中打“√”,如果存在多种情况的,分别在对应项后的“□”打“√”。
3.7申请日期:填写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受理单位的时间。
4 表一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基本情况
4.1各种申请类别的企业填写表一,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除外。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一。
4.2 企业名称、住所: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企业公章及封面的填写一致。
4.3 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实际生产场所的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4.4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5电子邮箱:填写企业能够有效接收生产许可证办理信息的电子邮箱。
4.6营业执照注册号、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注册资金:按照营业执照填写。
4.7 固定资产: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8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生产许可产品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4.9 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4.10企业负责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企业负责人一致,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4.11质量负责人:填写企业分管质量的负责人,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4.12联系人及电话:填写企业委托负责本次申请的具体工作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与封面联系人一致。
4.13 从业人员总数、技术人员数、检验人员数、生产人员数:按本企业从事生产许可产品的实际情况填写。
从业人员是指企业依法正式聘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依法聘用、从事与申请取证产品相关的技术工作和管理的人员;检验人员指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生产人员指生产工人。
5 表二企业申请产品基本情况
5.1各种申请类别的企业填写表二,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除外。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二。
5.2 申请产品范围: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所申请的产品名称。
5.3 申请类别:同封面。
5.4 如果“申请产品基本情况”页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6 表三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基本情况
6.1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填写表三。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三。
6.2 如申请免实地核查且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在减免事项相关框内打钩。
6.3如申请免产品检验且有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在减免事项相关框内打钩。
6.4申请免产品检验企业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产品及名称,并应与原证书产品单元产品对应。
6.5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7 表四 企业申请许可范围变更基本情况
7.1申请许可范围变更的企业填写表四。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四。
7.2 按实际情况在变更事项框内打钩。
7.3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7.4按实际情况填写许可范围变更信息,没有变化的不填写。
7.5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简要说明需填写何种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
8 表五企业申请名称变更基本情况
8.1申请办理名称变更(含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的企业填写表五。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五。
8.2按实际情况在变更事项框内打钩。
8.3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8.4变更事项中有变化的,需填写变更前、后内容。
9 表六企业申请补领证书基本情况
9.1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只需填写表六。
9.2生产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9.3产品名称:按企业原证书正本产品名称填写。
9.4补领原因、遗失或毁损时间、刊登报纸名称、声明刊登时间,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9.5补领证书类型:填写需补领证书的类型。
10 表七其它情况说明(含符合政策情况的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有关法律法规、产品实施细则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例如,申请取证的产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填写符合产业政策说明或自我申明;或者企业因产业政策原因提出减项等。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可在表七中分别说明情况。
11表八 提交材料目录
11.1企业按适用申请类别提交所对应材料并填写本目录。
11.2企业按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填写本目录(如有)。
11.3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填写一份上报材料目录。
12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信息
12.1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按受理决定书填写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受理通知书发放日期及编号。
12.2 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决定书复印件。
表一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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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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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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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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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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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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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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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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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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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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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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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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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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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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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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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缴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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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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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 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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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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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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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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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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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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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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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电话及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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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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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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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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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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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企业申请产品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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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范围 |
申请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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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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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免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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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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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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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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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表四企业申请许可范围变更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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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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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产品□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 企业生产地址迁移□ 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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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 编号 |
|
原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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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变更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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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址前住所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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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址后住所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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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址前生产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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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址后生产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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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生产场点 地址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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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生产场点 地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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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生产线 地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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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生产线 地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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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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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企业申请名称变更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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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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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住所名称变更□ 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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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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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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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未变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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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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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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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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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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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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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 企业申请补领证书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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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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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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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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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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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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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及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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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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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
发证日期 |
|
有效期 |
|
补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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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或毁损时间 |
|
补领证书类型 |
证书正本□ 证书副本□ |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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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其他情况说明(含符合政策情况的说明) |
|
表八提交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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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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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九申请受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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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填写 |
申请日期 |
|
受理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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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决定书编号 |
|
|
附:受理决定书复印件 |
附件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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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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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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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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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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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编号 |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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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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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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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营业执照 |
1.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
|||||
生产情况 |
2.生产设备是否齐备、完好。 |
|
|||||
3.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
|
||||||
4.是否齐备产品相关的产品标准、检验规程。 |
|
||||||
5.是否有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 |
|
||||||
6.是否定期进行型式检验。(如需要) |
|
||||||
7.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 |
|
||||||
8.是否有对进厂原材料、零部件进行质量把关,并有相关记录。 |
|
||||||
9. 是否建立了产品生产、销售台帐。 |
|
||||||
10. 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
|
||||||
11.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料及添加剂生产加工产品的。 |
|
||||||
12.超范围、限量等不按照法律法规、产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使用添加剂生产加工产品的。 |
|
||||||
13.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的。 |
|
||||||
14.其他故意生产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
|
||||||
检验设 备情况 |
15.企业的检测设备是否齐全、完好。 |
|
|||||
16.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保持检验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 |
|
||||||
管理情况 |
17.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并有效运行。 |
|
|||||
生产许可证管理及使用 |
18.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 |
|
|||||
19.企业是否将本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转让给其他企业、个人使用。 |
|
||||||
20.是否按照规定标注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
|
||||||
21.是否冒用其他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
|
||||||
22.企业获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址是否发生了改变。 |
|
||||||
23. 企业获证后是否增加了生产线或改变了主要生产设备。 |
|
||||||
24. 如有第22-23条情况,企业是否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
|
||||||
存在主要问题 |
|
||||||
意见要求 |
|
||||||
检查人员(签字): 企业代表(签章): |
|||||||
|
|
年 月 日 |
附件3: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政案件线索移交单
(单位、部门) :
我(单位、部门)在 工作中,发现 (企业) 存在
问题,涉嫌违反《 》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现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处理。
附:违法线索材料清单如下:
接受移交部门 移交部门
(印章或签字) (印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63000000ZJ-XK-0015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最多跑一次”“网上办”服务指南
××××-××-××发布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最多跑一次”“网上办”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63000000ZJ-XK-0015
二、适用范围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适用对象为法人。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
(五)《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2016年第102号)
(六)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公告(2018年第10号)
五、受理和决定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监窗口
六、办理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八、申办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备注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须提交 |
营业执照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须提交 |
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 |
电子文件 |
1份 |
换证 |
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承诺书 |
电子文件 |
1份 |
涉及产业政策产品 |
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
电子文件 |
1份 |
换证,申请免实地核查 |
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
电子文件 |
1份 |
换证,申请免实地核查 |
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
电子文件 |
1份 |
换证,申请免产品检验 |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监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办公地点: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
联系电话:0971-5115612、6161727
(二)网上申报:进入青海政务服务网(http://www.qh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发证
十一、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
27个工作日(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征求申请人意见)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监窗口
(二)电话咨询
0971-5115612、6161727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电话监督投诉
0971-6155517、6161198,12365质量投诉热线
(三)网上投诉
http://www.qhwszwdt.gov.cn;http://www.qhzljd.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0971-5115612、6161727
十九、办理结果样本
二十、附件
附件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三:事项流程图
附件四: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五: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 请 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发证□ 延续□ 许可范围变更□
名称变更□ 补领□ 其他□ 集团公司□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企业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隐瞒情况。
2.已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申请的产品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各项准备,随时接受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
3.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产品实施细则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条件。
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本企业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后,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5.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 申请类别
2.1发证包括:企业首次申请提出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申请生产许可的情形。
2.2延续指企业在证书有效期界满前6个月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申请。
2.3许可范围变更包括:
2.3.1迁址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后提出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的申请。
2.3.2增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许可产品范围及增加生产线、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3减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减少许可产品范围及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4 生产条件重大变化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后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2.4名称变更指证书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而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2.5补领指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提出申请补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6其他是指上述情况之外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7集团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点(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共同申请办理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2.8申请书必须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内容要正确、完整、真实。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处对原内容划双线删除、增加修改内容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3 封面
3.1 产品类别:填写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名称。
3.2 产品名称:填写产品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3.3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加盖企业公章。
3.4 联系人:填写企业委托负责本次申请的具体工作人员的姓名。
3.5 联系电话:联系人办公座机及手机电话号码。
3.6 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后面的“□”中打“√”,如果存在多种情况的,分别在对应项后的“□”打“√”。
3.7申请日期:填写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受理单位的时间。
4 表一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基本情况
4.1各种申请类别的企业填写表一,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除外。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一。
4.2 企业名称、住所: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企业公章及封面的填写一致。
4.3 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实际生产场所的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4.4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5电子邮箱:填写企业能够有效接收生产许可证办理信息的电子邮箱。
4.6营业执照注册号、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注册资金:按照营业执照填写。
4.7 固定资产: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8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生产许可产品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4.9 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4.10企业负责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企业负责人一致,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4.11质量负责人:填写企业分管质量的负责人,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4.12联系人及电话:填写企业委托负责本次申请的具体工作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与封面联系人一致。
4.13 从业人员总数、技术人员数、检验人员数、生产人员数:按本企业从事生产许可产品的实际情况填写。
从业人员是指企业依法正式聘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依法聘用、从事与申请取证产品相关的技术工作和管理的人员;检验人员指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生产人员指生产工人。
5 表二企业申请产品基本情况
5.1各种申请类别的企业填写表二,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除外。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二。
5.2 申请产品范围: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所申请的产品名称。
5.3 申请类别:同封面。
5.4 如果“申请产品基本情况”页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6 表三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基本情况
6.1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填写表三。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三。
6.2 如申请免实地核查且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在减免事项相关框内打钩。
6.3如申请免产品检验且有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在减免事项相关框内打钩。
6.4申请免产品检验企业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产品及名称,并应与原证书产品单元产品对应。
6.5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7 表四 企业申请许可范围变更基本情况
7.1申请许可范围变更的企业填写表四。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四。
7.2 按实际情况在变更事项框内打钩。
7.3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7.4按实际情况填写许可范围变更信息,没有变化的不填写。
7.5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简要说明需填写何种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
8 表五企业申请名称变更基本情况
8.1申请办理名称变更(含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的企业填写表五。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五。
8.2按实际情况在变更事项框内打钩。
8.3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8.4变更事项中有变化的,需填写变更前、后内容。
9 表六企业申请补领证书基本情况
9.1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只需填写表六。
9.2生产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9.3产品名称:按企业原证书正本产品名称填写。
9.4补领原因、遗失或毁损时间、刊登报纸名称、声明刊登时间,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9.5补领证书类型:填写需补领证书的类型。
10 表七其它情况说明(含符合政策情况的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有关法律法规、产品实施细则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例如,申请取证的产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填写符合产业政策说明或自我申明;或者企业因产业政策原因提出减项等。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可在表七中分别说明情况。
11表八 提交材料目录
11.1企业按适用申请类别提交所对应材料并填写本目录。
11.2企业按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填写本目录(如有)。
11.3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填写一份上报材料目录。
12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信息
12.1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按受理决定书填写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受理通知书发放日期及编号。
12.2 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决定书复印件。
表一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
住 所 |
|
||
生产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
邮政编码 |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
||
工商登记机构 |
|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成立日期 |
|
经营期限 |
|
固定资产(万元) |
|
注册资金(万元) |
|
年总产值 |
|
年销售额 |
|
年缴税金额 |
|
年利润 |
|
法定代表人 或 企业负责人 |
|
身份证号码 |
|
电话及手机 |
|
||
质量负责人 |
|
身份证号码 |
|
电话及手机 |
|
||
联 系 人 |
|
身份证号码 |
|
电话及手机 |
|
||
从业人员总数 |
|
技术人员数 |
|
检验人员数 |
|
生产人员数 |
|
表二企业申请产品基本情况 |
|
申请产品范围 |
申请类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基本情况 |
|||
减 免 事 项 |
|||
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 |
|||
原生产许可证 编号 |
|
原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
|
其他说明: |
表四企业申请许可范围变更基本情况 |
|||
变 更 事 项 |
|||
增加产品□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 企业生产地址迁移□ 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 其他□ |
|||
原生产许可证 编号 |
|
原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
|
许可范围变更信息 |
|||
迁址前住所 地址 |
|
迁址后住所 地址 |
|
迁址前生产 地址 |
|
迁址后生产 地址 |
|
增加生产场点 地址1 |
|
||
增加生产场点 地址2 |
|
||
增加生产线 地址1 |
|
||
增加生产线 地址2 |
|
||
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简要说明 |
|
表五企业申请名称变更基本情况 |
|||
变 更 事 项 |
|||
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住所名称变更□ 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
原生产许可证 编号 |
|
原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未变不填写) |
|
企业名称 |
|
|
|
住所名称 |
|
|
|
生产地址名称 |
|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
营业执照发证日期 |
|
|
表六 企业申请补领证书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邮 编 |
|
住 所 |
|
电子邮箱 |
|
生产地址 |
|
||
联系人 |
|
电话及手机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
产品名称 |
|
发证日期 |
|
有效期 |
|
补领原因 |
|
遗失或毁损时间 |
|
补领证书类型 |
证书正本□ 证书副本□ |
||
其 他 |
|
表七 其他情况说明(含符合政策情况的说明) |
|
表八提交材料目录 |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九申请受理信息 |
||
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填写 |
申请日期 |
|
受理日期 |
|
|
受理决定书编号 |
|
|
附:受理决定书复印件 |
附件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 请 书
(示范文本)
产品类别:审查细则中产品类别名称
产品名称:审查细则中产品单元名称
企业名称: 注册名称(公章)
联 系 人:具体办理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有效的座机号和手机号
申请类别:发证□ 延续□ 许可范围变更□
名称变更□ 补领□ 其他□ 集团公司□
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等后面的“□”中打“√”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企业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隐瞒情况。
2.已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申请的产品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各项准备,随时接受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
3.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产品实施细则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条件。
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本企业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后,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5.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XXXX年 XX 月 XX 日 (单位公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 申请类别
2.1发证包括:企业首次申请提出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申请生产许可的情形。
2.2延续指企业在证书有效期界满前6个月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申请。
2.3许可范围变更包括:
2.3.1迁址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后提出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的申请。
2.3.2增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许可产品范围及增加生产线、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3减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减少许可产品范围及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4 生产条件重大变化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后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2.4名称变更指证书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而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2.5补领指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提出申请补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6其他是指上述情况之外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7集团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点(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共同申请办理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2.8申请书必须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内容要正确、完整、真实。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处对原内容划双线删除、增加修改内容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3 封面
3.1 产品类别:填写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名称。
3.2 产品名称:填写产品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3.3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加盖企业公章。
3.4 联系人:填写企业委托负责本次申请的具体工作人员的姓名。
3.5 联系电话:联系人办公座机及手机电话号码。
3.6 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后面的“□”中打“√”,如果存在多种情况的,分别在对应项后的“□”打“√”。
3.7申请日期:填写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受理单位的时间。
4 表一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基本情况
4.1各种申请类别的企业填写表一,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除外。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一。
4.2 企业名称、住所: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企业公章及封面的填写一致。
4.3 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实际生产场所的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4.4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5电子邮箱:填写企业能够有效接收生产许可证办理信息的电子邮箱。
4.6营业执照注册号、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注册资金:按照营业执照填写。
4.7 固定资产: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8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生产许可产品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4.9 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4.10企业负责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企业负责人一致,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4.11质量负责人:填写企业分管质量的负责人,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4.12联系人及电话:填写企业委托负责本次申请的具体工作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与封面联系人一致。
4.13 从业人员总数、技术人员数、检验人员数、生产人员数:按本企业从事生产许可产品的实际情况填写。
从业人员是指企业依法正式聘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依法聘用、从事与申请取证产品相关的技术工作和管理的人员;检验人员指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生产人员指生产工人。
5 表二企业申请产品基本情况
5.1各种申请类别的企业填写表二,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除外。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二。
5.2 申请产品范围: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所申请的产品名称。
5.3 申请类别:同封面。
5.4 如果“申请产品基本情况”页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6 表三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基本情况
6.1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填写表三。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三。
6.2 如申请免实地核查且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在减免事项相关框内打钩。
6.3如申请免产品检验且有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在减免事项相关框内打钩。
6.4申请免产品检验企业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产品及名称,并应与原证书产品单元产品对应。
6.5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7 表四 企业申请许可范围变更基本情况
7.1申请许可范围变更的企业填写表四。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四。
7.2 按实际情况在变更事项框内打钩。
7.3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7.4按实际情况填写许可范围变更信息,没有变化的不填写。
7.5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简要说明需填写何种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
8 表五企业申请名称变更基本情况
8.1申请办理名称变更(含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的企业填写表五。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五。
8.2按实际情况在变更事项框内打钩。
8.3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8.4变更事项中有变化的,需填写变更前、后内容。
9 表六企业申请补领证书基本情况
9.1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只需填写表六。
9.2生产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9.3产品名称:按企业原证书正本产品名称填写。
9.4补领原因、遗失或毁损时间、刊登报纸名称、声明刊登时间,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9.5补领证书类型:填写需补领证书的类型。
10 表七其它情况说明(含符合政策情况的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有关法律法规、产品实施细则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例如,申请取证的产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填写符合产业政策说明或自我申明;或者企业因产业政策原因提出减项等。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可在表七中分别说明情况。
11表八 提交材料目录
11.1企业按适用申请类别提交所对应材料并填写本目录。
11.2企业按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填写本目录(如有)。
11.3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填写一份上报材料目录。
12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信息
12.1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按受理决定书填写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受理通知书发放日期及编号。
12.2 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决定书复印件。
表一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住 所 |
原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
||
生产地址 |
青海省××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 |
||
邮政编码 |
生产地邮编 |
传 真 |
确保有效 |
电子邮箱 |
确保有效 |
||
工商登记机构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成立日期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经营期限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固定资产(万元) |
人民币××万元 |
注册资金(万元) |
人民币××万元 |
年总产值 |
人民币××万元 |
年销售额 |
人民币××万元 |
年缴税金额 |
人民币××万元 |
年利润 |
人民币××万元 |
法定代表人 或 企业负责人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身份证号码 |
XXXXXXXX |
电话及手机 |
有效的座机号和手机号 |
||
质量负责人 |
××× |
身份证号码 |
XXXXXXXX |
电话及手机 |
有效的座机号和手机号 |
||
联 系 人 |
同封面 |
身份证号码 |
XXXXXXXX |
电话及手机 |
有效的座机号和手机号 |
||
从业人员总数 |
××人 |
技术人员数 |
XXXXXXXX |
检验人员数 |
××人 |
生产人员数 |
同封面 |
表二企业申请产品基本情况 |
|
申请产品范围 |
申请类别 |
1.产品单元名称/产品品种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 |
同封面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基本情况 |
|||
减 免 事 项 |
|||
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 |
|||
原生产许可证 编号 |
×××××××× |
原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
×年×月×日 |
其他说明: |
表四企业申请许可范围变更基本情况 |
|||
变 更 事 项 |
|||
增加产品□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 企业生产地址迁移□ 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 其他□ |
|||
原生产许可证 编号 |
与变更前生产许可证一致 |
原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
与变更前生产许可证一致 |
许可范围变更信息 |
|||
迁址前住所 地址 |
与变更前营业执照一致 |
迁址后住所 地址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迁址前生产 地址 |
与变更前生产许可证一致 |
迁址后生产 地址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增加生产场点 地址1 |
|
||
增加生产场点 地址2 |
|
||
增加生产线 地址1 |
|
||
增加生产线 地址2 |
|
||
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简要说明 |
|
表五企业申请名称变更基本情况 |
|||
变 更 事 项 |
|||
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住所名称变更□ 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
原生产许可证 编号 |
|
原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未变不填写) |
|
企业名称 |
与变更前营业执照一致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住所名称 |
与变更前营业执照一致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生产地址名称 |
与变更前生产许可证一致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与变更前营业执照一致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营业执照发证日期 |
与变更前营业执照一致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表六 企业申请补领证书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与变更前生产许可证一致 |
邮 编 |
|
住 所 |
与变更前生产许可证一致 |
电子邮箱 |
|
生产地址 |
与变更前生产许可证一致 |
||
联系人 |
与封面一致 |
电话及手机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与变更前生产许可证一致 |
产品名称 |
与变更前生产许可证一致 |
发证日期 |
与变更前生产许可证一致 |
有效期 |
与变更前生产许可证一致 |
补领原因 |
据实填写 |
遗失或毁损时间 |
据实填写 |
补领证书类型 |
证书正本□ 证书副本□ |
||
其 他 |
|
表七 其他情况说明(含符合政策情况的说明) |
|
表八提交材料目录 |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1份 |
必须提交 |
营业执照 |
1份 |
必须提交 |
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 |
1份 |
换证 |
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承诺书 |
1份 |
涉及产业政策产品 |
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
1份 |
换证,申请免实地核查 |
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
1份 |
换证,申请免实地核查 |
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
1份 |
换证,申请免产品检验 |
|
|
|
|
|
|
表九申请受理信息 |
||
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填写 |
申请日期 |
|
受理日期 |
|
|
受理决定书编号 |
|
|
附:受理决定书复印件 |
附件3 事项流程图
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符合申请条件
材料不齐全 不予受理
准予受理
是
免
予
现 免
场 予 是
核 产
查 品
15 检
验
核查通过
核查不通过
审核通过
准予许可
附件4 常见错误示例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电子版扫描文件,未加盖公章。
2.申请免现场核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
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信息(如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法人姓名)与企业营业执照信息不相符。
附件5 常见问题解答
1.问:一般多长时间可以办完审批手续?
答:承诺27个工作日办完。
2.问:收费标准及依据?
答:办理此事项不收费。
3.问:办理事项通过后证书如何送达?
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申请人意见,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青海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简化审批程序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要求,深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简化审批程序核发事项的申请、办理和后置现场审查管理。包括新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迁址、增项、减项、生产条件重大变化)、名称变更、注销、补领等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简化审批程序发证产品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向社会公布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的列入简化审批程序发证目录的产品。
第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发证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简化审批程序发证工作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监督处),负责本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后置现场审查。
省质监局驻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负责简化审批程序产品生产许可受理工作,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提供现场咨询、电话咨询以及网上办理和网上查询服务,方便申请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申请事项的有关信息和审批进度。
许可办主要职责:
(一)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和网站,将有关简化审批程序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则及实施细则、依据、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
(二)受理简化审批程序产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受理、不予受理和告知补正有关材料;
(三)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并送达;
(四)发布许可公告。
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督。
第二章 生产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本省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列入简化审批程序发证目录的产品,应当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要求,根据要求积极做好取证条件准备。
(二)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第七条 企业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申请。
(一)申请企业登录省质监局电子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二)申请企业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许可办由相关人员协助办理。
第八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一照一书一报告)。
(一)企业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附件1)。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作为申请单的附件。企业只需提供申请日前1年内、所申请产品在通过相应资质认定范围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用于申请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的类型可以是有效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者接受市(州)及以上政府监督抽查的报告等。
(二)承诺书(附件2)需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三)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住所地址、生产地址与申请单内容一致。申报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的,应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或备案证明。
(四)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未受到行政处罚证明等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查询到的材料和证明事项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九条 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等情形。
(一) 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时限的要求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
(二)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三)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等情形。
(四)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
(五)证书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
第十条 许可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五)企业应当在10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的,受理工作终止。
第二节 审批与终止
第十一条 许可办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当日将全部申请材料送达省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质监局自受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办应在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公布许可决定。同时向社会公示企业提交的承诺书、检验报告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受理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办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证书和标志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质监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统一印制,盖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
第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应当详细载明准予许可的具体范围。
第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增项、减项、名称变更、补领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的标志与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保持一致。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中文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第十八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青)”加大写汉语拼音XK加10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青)XK××-×××-×××××。其中,括号内的(青)是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2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3位(×××)代表产品编号,后5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因企业增项、迁址、名称变更、期满延续、遗失补领等换(补)发的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
对注销的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九条 推行“一企一证”改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实行按企业主体发证的模式。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多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审批发证部门一并实施审查并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并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在产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二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章 后置现场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后置现场审查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对后置现场审查工作负责。应在企业获证后30日内完成后置现场审查。
第二十四条 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并提前3日通知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调整的,应当提前1日通知企业。
第二十五条 审查组由执法人员和审查人员组成,依据许可法定条件对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审查人员对现场审查的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省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实地核查时,应当指派2-3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长由省许可证办公室指派,其他审查组人员从审查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后置现场审查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开展。
第二十八条 严格落实对期满换证企业的“绿色通道”政策,即期满换证企业作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承诺的,免于实地核查。
第二十九条 后置现场审查结果及处理。
(一)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要求的,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不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要求的,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合格,需要撤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责令改正,并启动撤销生产许可证程序。
第三十条 撤销程序。
(一)省质监局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制发《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送达企业,告知企业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撤销决定内容,并告知企业在收到《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意见。
(二)省质监局在研究企业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决定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事中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质监局应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工作的政策指导,开展对审查组、许可办工作的监督检查。审查组、许可办在许可证发证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应当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加强对审查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省许可证办公室派出的执法人员在参与实地核查时,应注重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核查活动的监督,监督审查的公正性。
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审查人员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接受实地核查时,应对审查组在核查活动中的工作作风、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审查组的行为规范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及时反馈省许可证办公室。
第六章 证后监管
第三十五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三十六条 日常监督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双随机”形式开展,每年检查1次,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三十七条 日常监督检查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进行,检查重点是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出厂检验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三)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五)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六)获证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
第三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完成检查后,应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经检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分别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产品质量等问题需要整改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对企业进行复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对企业的复查工作后,应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记录表》、企业整改资料等记录文书归档。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应同时填写《行政案件线索移交单》(附件4)移交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专项检查是指对获证企业违法违规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省质监局统一组织实施。
下列情况应当对获证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的;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媒体曝光的;
(三)企业存在制假售假行为和记录的;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需要对实地核查组审查质量、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证后监管质量进行抽查的;
(六)上级交办的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获证企业,应根据规定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约谈,敦促企业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省质监局。
第七章 监督检验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验是指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组织对企业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验: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产品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的;
(三)企业未完成不符合项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验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对需要监督检验的,应由检查人员按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样规则和要求填写抽样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生产现场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和封样。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验应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统一检验项目开展检验工作。检查人员应将抽封的样品在7日内寄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特殊情况下需要企业配合送样的,应告知企业送样地点,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产品监督检验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生产许可证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注销其生产许可。
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生产许可的决定由许可审批机关做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应当载明撤回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撤回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决定的送达或者执行,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审批机关或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五十一条 作出撤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决定前,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说明撤销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被告知人的陈述、申辩或者组织听证,并依法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撤销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上报省质监局。
第五十二条 被许可人违反《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对获证企业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报省质监局。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示: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被许可人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或者不再符合许可审批条件,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的;
(六)被许可人主动申请注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注销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的事项,应当每月定期进行核查汇总,并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 国家发证产品生产许可决定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青海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产品发证的证后监管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承诺书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记录表》;
4、《行政案件线索移交单》;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核发最多跑一次、网上办服务指南。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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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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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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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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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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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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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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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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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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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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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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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发证□ 延续□ 许可范围变更□ 名称变更□ 补领□ 其他□ 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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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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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事项 (含增减生产场点、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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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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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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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承诺书
为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质量权益,按照《产品质量法》、《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企业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生产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1)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4)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5)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情况
(三)本企业信守质量诚信,遵守质量法规,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1)所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不出厂销售。
(2)自觉接受现场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活动,自觉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撤销证书:
(1)如不配合、拒绝质监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
(2)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重要信息提示
请您慎重作出承诺,对照相关产品实施细则,查证本企业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条件。如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承诺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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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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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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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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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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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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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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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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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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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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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1.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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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情况 |
2.生产设备是否齐备、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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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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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齐备产品相关的产品标准、检验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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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有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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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定期进行型式检验。(如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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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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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有对进厂原材料、零部件进行质量把关,并有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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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是否建立了产品生产、销售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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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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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料及添加剂生产加工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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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超范围、限量等不按照法律法规、产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使用添加剂生产加工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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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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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故意生产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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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设 备情况 |
15.企业的检测设备是否齐全、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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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保持检验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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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情况 |
17.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并有效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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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管理及使用 |
18.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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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企业是否将本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转让给其他企业、个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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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是否按照规定标注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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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是否冒用其他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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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企业获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址是否发生了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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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企业获证后是否增加了生产线或改变了主要生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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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如有第22-23条情况,企业是否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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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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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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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企业代表(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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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件4: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政案件线索移交单
(单位、部门) :
我(单位、部门)在 工作中,发现 (企业) 存在
问题,涉嫌违反《 》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现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处理。
附:违法线索材料清单如下:
接受移交部门 移交部门
(印章或签字) (印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事项编码:63000000ZJ-XK-001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核发
“最多跑一次”“网上办”服务指南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核发
“最多跑一次”“网上办”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事项名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核发
适用对象:法人
二、办理职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核发事项的申请、办理。包括新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迁址、增项、减项、生产条件重大变化)、名称变更、注销、补领及其他情形。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
(五)《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
(七)《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2016年第102号)
(八)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公告(2018年第10号)
四、受理和决定机构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监窗口)
五、办理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六、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备注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须提交 |
营业执照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须提交 |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须提交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须提交 |
注:实行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照一报告”制,获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置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继续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吊销许可证。
七、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或实体大厅
联系电话:0971-5115612、6161727
办公地点: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
八、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审批—发证
九、办理方式
可选择线上办理或线下办理
十、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9个工作日(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十三、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征求申请人意见)
十四、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971-5115612、6161727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971-6155517、6161198,12365质量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www.qhwszwdt.gov.cn;http://www.qhzljd.gov.cn
十六、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971-5115612、6161727
十八、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最多1次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63000000ZJ-XK-001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核发
“最多跑一次”“网上办”服务指南
××××-××-××发布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核发
“最多跑一次”“网上办”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63000000ZJ-XK-0015
二、适用范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核发,适用对象为法人。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
(五)《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
(七)《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2016年第102号)
(八)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公告(2018年第10号)
五、受理和决定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监窗口
六、办理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七、申办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备注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须提交 |
营业执照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须提交 |
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须提交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须提交 |
注:“先证后核”的工业产品实行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照”制,获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继续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吊销许可证。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监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办公地点: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
联系电话:0971-5115612、6161727
(二)网上申报:进入青海政务服务网(http://www.qh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审批—发证
十、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9个工作日(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征求申请人意见)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监窗口
(二)电话咨询
0971-5115612、6161727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电话监督投诉
0971-6155517、6161198,12365质量投诉热线
(三)网上投诉
http://www.qhwszwdt.gov.cn;http://www.qhzljd.gov.cn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0971-5115612、6161727
十九、办理结果样本
二十、附件
附件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附件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示范文本
附件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承诺书
附件四:事项流程图
附件五: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六: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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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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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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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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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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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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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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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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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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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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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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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发证□ 延续□ 许可范围变更□ 名称变更□ 补领□ 其他□ 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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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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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事项 (含增减生产场点、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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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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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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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示范文本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
营业执照注册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住 所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生产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
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身份证号码 |
法人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法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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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具体办理人员 |
联系电话 |
办理人员电话 |
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已取得证书编号 |
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与取得证书有效期 |
申请类别 |
发证□ 延续□ 许可范围变更□ 名称变更□ 补领□ 其他□ 集团公司□ 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等后面的“□”中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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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
产品单元名称/产品品种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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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事项 (含增减生产场点、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情况) |
填写变更事项,与营业执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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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事项 |
填写注销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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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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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承诺书
承诺书
为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质量权益,按照《产品质量法》、《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企业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生产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1)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4)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5)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情况
(三)本企业信守质量诚信,遵守质量法规,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1)所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不出厂销售。
(2)自觉接受现场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活动,自觉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撤销证书:
(1)如不配合、拒绝质监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
(2)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重要信息提示
请您慎重作出承诺,对照相关产品实施细则,查证本企业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条件。如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承诺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事项流程图
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不齐全
形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
不予受理
形式审查符合的
先证后核程序
附件5 常见错误示例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电子版扫描文件,未加盖公章。
2.申请免现场核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
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填写信息(如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法人姓名)与企业营业执照信息不相符。
附件6 常见问题解答
1.问:一般多长时间可以办完审批手续?
答:承诺9个工作日办完。
2.问:收费标准及依据?
答:办理此事项不收费。
3.问:办理事项通过后证书如何送达?
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征求申请人意见,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青海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要求,深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明确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等五类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管理工作,包括生产许可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含迁址、增项、减项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名称变更、监督管理等事项。具体的产品范围按照现行有效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执行。
第四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发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目录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发证工作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完成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全覆盖例行检查工作。
省质监局驻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资料审核、发证工作。为申请企业提供现场咨询、电话咨询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网上办理和网上查询服务。
许可办主要职责:
(一)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和网站,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则及实施细则、依据、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
(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资料审核、证书发放和告知补正有关材料工作;
(三)负责送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四)发布许可公告。
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生产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请受理
第七条 本省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列入省级发证目录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五)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九条 许可办通过窗口或网络等方式接受申请人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包括:
(一)《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附件1);
(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2);
(三)申请发证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
第二节 审核发证
第十条 许可办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及所申请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等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当场颁发生产许可证书。
对告知承诺书未签章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企业,省质监局许可办应当当场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工作终止,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章 证书和标志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质监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统一印制,盖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
第十二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应当详细载明准予许可的具体范围。
第十三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增项、减项、名称变更、补领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的标志与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保持一致。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中文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第十五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青)”加大写汉语拼音XK加10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青)XK××-×××-×××××。其中,括号内的(青)是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2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3位(×××)代表产品编号,后5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因企业增项、迁址、名称变更、期满延续、遗失补领等换(补)发的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
对注销的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在产品上标注生
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章 证后监管
第十八条 对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分为全覆盖例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三种形式开展。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应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
第二十条 全覆盖例行检查,应有2名以上持有合法证件工作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原料查验,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出厂检验的;
第二十二条 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时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一)被许可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二)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与《食品相关产品审查细则》不相符的。
(三)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料及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超范围、超限量等不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使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的;
(五)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的;
(六)要求企业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后,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七)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全覆盖例行检查结束后,需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3),经检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分别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四条 全覆盖例行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需要整改的,省质监局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对企业进行复查。完成对企业的复查工作后,应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记录表》、企业整改资料等记录文书归档。
第二十五条 全覆盖例行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需要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采取以下程序:省质监局应告知企业撤销依据及事实并发送《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企业可以在5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意见。省质监局在研究企业意见后,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决定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日常监督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双随机”形式开展,每年检查1次,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二十七条 日常监督检查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进行,检查重点是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出厂检验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三)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五)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六)获证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完成检查后,应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经检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分别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产品质量等问题需要整改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对企业进行复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对企业的复查工作后,应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记录表》、企业整改资料等记录文书归档。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应同时填写《行政案件线索移交单》(附件4)移交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检查是指对获证企业违法违规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省质监局统一组织实施。
下列情形应当对获证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的;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媒体曝光的;
(三)企业存在制假售假行为和记录的;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需要对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证后监管质量进行抽查的;
(六)上级交办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获证企业,应根据规定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约谈,敦促企业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省质监局。
第五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验是指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组织对企业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验: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产品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的;
(三)企业未完成不符合项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验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对需要监督检验的,应由检查人员按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样规则和要求填写抽样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生产现场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和封样。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验应按相关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统一检验项目开展检验工作。检查人员应将抽封的样品在7日内寄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特殊情况下需要企业配合送样的,应告知企业送样地点,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产品监督检验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按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生产许可证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
第三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注销其生产许可。
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生产许可的决定由许可审批机关做出。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应当载明撤回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撤回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决定的送达或者执行,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审批机关或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作出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一条 作出撤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决定前,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说明撤销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被告知人的陈述、申辩或者组织听证,并依法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撤销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上报省质监局。
第四十二条 被许可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对获证企业作出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报省质监局。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示: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被许可人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或者不再符合许可审批条件,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的;
(六)被许可人主动申请注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注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事项,应当每月定期进行核查汇总,并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记录表》;
4、《行政案件线索移交单》;
5、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审批核发“最多跑一次”“网上办”服务指南。
附件1:
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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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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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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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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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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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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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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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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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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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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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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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发证□ 延续□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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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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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事项 (含迁址、增减生产场点、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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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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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委托代理人申请告知承诺行政审批的,需要同时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附件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企业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重要信息提示
请您慎重作出承诺,对照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查证本企业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条件。如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法定条件
申请生产塑包、纸包、餐洗、电加热设备、压力锅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5.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其他
1.企业应具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现行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2.从经评价的合格供应商进行采购,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采购合同。不应当使用回收料进行生产。
3. 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单》;
2.已签章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申请发证产品的检验报告。
行政审批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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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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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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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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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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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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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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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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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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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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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1.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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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情况 |
2.生产设备是否齐备、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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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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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齐备产品相关的产品标准、检验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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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有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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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定期进行型式检验。(如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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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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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有对进厂原材料、零部件进行质量把关,并有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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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是否建立了产品生产、销售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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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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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料及添加剂生产加工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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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超范围、限量等不按照法律法规、产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使用添加剂生产加工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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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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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故意生产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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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设 备情况 |
15.企业的检测设备是否齐全、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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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保持检验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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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情况 |
17.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并有效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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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管理及使用 |
18.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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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企业是否将本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转让给其他企业、个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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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是否按照规定标注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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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是否冒用其他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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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企业获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址是否发生了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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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企业获证后是否增加了生产线或改变了主要生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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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如有第22-23条情况,企业是否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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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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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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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企业代表(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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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件4: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政案件线索移交单
(单位、部门) :
我(单位、部门)在 工作中,发现 (企业) 存在
问题,涉嫌违反《 》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现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处理。
附:违法线索材料清单如下:
接受移交部门 移交部门
(印章或签字) (印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63000000ZJ-XK-0015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
告知承诺审批核发
“最多跑一次”“网上办”服务指南
××××-××-××发布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审批核发
“最多跑一次”“网上办”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63000000ZJ-XK-0015
二、适用范围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审批核发,适用对象为法人。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
(四)《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
五、审核发证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监窗口
六、办理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五)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八、申办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备注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须提交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须提交 |
申请发证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须提交 |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监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办公地点: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
联系电话:0971-5115612、6161727
(二)网上申报:进入青海政务服务网(http://www.qh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审核—发证
十一、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
当场办理
(二)承诺期限
当场办理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送达生产许可证书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征求申请人意见)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监窗口
(二)电话咨询
0971-5115612、6161727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电话监督投诉
0971-6155517、6161198,12365质量投诉热线
(三)网上投诉
http://www.qhwszwdt.gov.cn;http://www.qhzljd.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0971-5115612、6161727
十九、办理结果样本
二十、附件
附件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附件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示范文本
附件三:事项流程图
附件四: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五: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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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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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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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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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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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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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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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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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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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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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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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发证□ 延续□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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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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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事项 (含迁址、增减生产场点、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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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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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委托代理人申请告知承诺行政审批的,需要同时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附件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示范文本
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
营业执照注册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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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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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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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身份证号码 |
法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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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法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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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具体办理人员 |
联系电话 |
办理人员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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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已取得证书编号 |
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已取得证书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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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发证□ 延续□ 变更□ 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延续、变更事项后面的“□”中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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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
产品单元名称/产品品种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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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事项 (含迁址、增减生产场点、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情况) |
含迁址、增减生产场点、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情况,填写变更事项,与营业执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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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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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委托代理人申请告知承诺行政审批的,需要同时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附件3 事项流程图
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不齐全
不予受理
形式审查不符合
形式审查符合的
附件4 常见错误示例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电子版扫描文件,未加盖公章。
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未签章。
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填写信息(如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法人姓名)与企业营业执照信息不相符。
附件5 常见问题解答
1.问:一般多长时间可以办完审批手续?
答:当场办理。
2.问:收费标准及依据?
答:办理此事项不收费。
3.问: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证书如何送达?
答:当场颁发生产许可证书,征求申请人意见,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青海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产品
发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作好青海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产品发证(以下简称委托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产品的发证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产品是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将省级发证产品行政许可权限委托市(州)市场监管局实施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委托发证是指市(州)市场监管局根据省质监局行政许可委托,对委托产品依法实施受理、审查、发证等行政许可行为的活动。
第四条 凡生产委托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委托发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质监局负责委托发证产品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统一证书编号。
青海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委托发证工作审查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六条 市(州)市场监管局根据与省质监局签订的《行政许可委托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发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负责委托发证的申请受理;
(二) 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符合性、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
(三) 负责对申请企业的发证、后置现场审查、证书撤销和有关信息报送。
(四) 公告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发证的获证企业名单;
(五)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建立获证企业档案;
(六) 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发证的投诉、争议的处理。
(七) 完成省质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州)市场监管局应将有关委托发证的产品目录、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进行公示。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发证检验
第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委托发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市(州)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实行“一单一书一照一报告”制,企业申报只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附件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提交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2)。
第九条 市(州)市场监管局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自企业申请到市(州)市场监管局作出受理决定,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企业申报材料没有明显项目、产品单元填报错误的,即予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报材料有明显错漏的,2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取消发证前检验环节。发证前不再对企业产品进行抽样、封存和检验。企业只需提供申请日前1年内所申请产品取得相应资质认定范围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检验报告的类型可以是有效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者接受市(州)及以上政府监督抽查的报告等。企业对报告对应的送检样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审核与发证
第十一条 市(州)市场监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符合性、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住所地址、生产地址与申请单内容一致。申报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的,应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或备案证明;有所申请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承诺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州)市场监管局自受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向企业颁发证书。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市(州)市场监管局应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获证企业的相关信息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将获证企业信息报送省质监局。
第十四条 市(州)市场监管局应将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并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的期限保存,以便公众查询。
第四章 后置现场审查
第十五条 市(州)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后置现场审查。对于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其获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置现场审查。按照总局制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组织相关技术机构或审查人员实施后置现场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做出处理。审查组由2到3名审查员组成,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派1名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后置现场审查结果及处理。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要求的,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不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要求的,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合格,需要撤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应立即责令改正,并启动撤销生产许可证程序。
第五章 撤销程序
第十七条 市(州)市场监管局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制发《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送达企业,告知企业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撤销决定内容,并告知企业在收到《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意见。
第十八条 市(州)市场监管局在研究企业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决定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纸质原件,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质监局。
第六章 工作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条 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相关审查人员在从事委托发证具体工作中,因主观故意或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不当许可或错误许可等,对国家或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省质监局对下述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期限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
(二)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三)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的;出具虚假或不真实核查结论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出审查不合格结论,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给出审查合格结论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许可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准予许可的;
(六)对现场核查不合格需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而不撤销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申请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阻碍申请人行使申诉、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八)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在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发证等各个环节中,一定要严明生产许可工作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
(二)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
(三)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有偿服务等服务活动或为企业代办生产许可证;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生产许可与技术机构的创收经营挂钩;
(五)不得索取和收受企业的财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州)市场监管局派出的观察员在参与现场核查时,应注重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核查活动的监督,监督审查的公正性,并如实填写观察报告报审查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市(州)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审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质监局应当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委托发证工作的业务指导,开展对市(州)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市(州)市场监管局在许可证发证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应当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州)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办法,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并报省质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承诺书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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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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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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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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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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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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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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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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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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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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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发证□ 延续□ 许可范围变更□ 名称变更□ 补领□ 其他□ 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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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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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事项 (含增减生产场点、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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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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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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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为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质量权益,按照《产品质量法》、《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企业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生产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1)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4)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5)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情况
(三)本企业信守质量诚信,遵守质量法规,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1)所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不出厂销售。
(2)自觉接受现场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活动,自觉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撤销证书:
(1)如不配合、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
(2)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重要信息提示
请您慎重作出承诺,对照相关产品实施细则,查证本企业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条件。如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承诺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