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3 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现结合实际,就推进全省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提升全省政务服务标准化、协同化、智能化水平,以数据通、系统通、业务通,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手,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58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72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在此基础上,不断拓展“跨省通办”覆盖面,逐步纳入其它办事事项,有效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实现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服务能力“双提升”。
二、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跨省通办”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着力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不断加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拓展深化网上办理,强化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围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创业,有效服务人口流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便利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推动企业生产经营、个人服务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工作有效开展。
(一)“跨省通办”业务模式。
1.全程网办。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的原则,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由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网办。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批文,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核验原件。
2.异地代办代收。建立异地收件、邮件寄送、问题处理、监督管理、责任追溯等机制,明确收件和办件的工作职责、业务流转程序等,确保收件、办理两地权责清晰、高效协同。对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属地化为原则,通过“收受分离”办事模式,申请人可就近选择政务服务大厅“跨省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收件后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身份核验,邮件寄送到业务属地部门完成办理,业务属地部门寄送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
3.多地联办。对需要申请人分别到不同地方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优化简化业务规则,整合办理流程,由一地受理申请、各地各部门内部协同,充分利用电子证照、材料和数据的交换共享,实现申请人到一地就可完成办理。
(二)推进“跨省通办”规范标准。
4.推进“跨省通办”事项标准化。以国家“四级四同”的标准,加快梳理和入库“跨省通办”事项实施清单,完善业务分类、办理层级、前置环节等业务要素,统一规范“跨省通办”事项标准。(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5.统一业务规则和标准。调整优化“跨省通办”服务事项业务规则,简化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转程序等内容,梳理材料清单,编制审查要点和办事指南,统一办理流程和业务规则,推进“跨省通办”事项规范化运行。(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6.建立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强化政府部门间协同工作,优化调整原有业务规则,明确审批联动方式、整合表单和流程、共享材料和档案等事宜,建立“跨省通办”工作协同办理运行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三)加强“跨省通办”服务支撑。
7.科学再造流程。按照“应减尽减”的原则,优化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业务流程,依法对多个审批环节予以取消、归并、压缩,形成更优的办理环节,推进业务整合和网上办理流程重构再造。(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8.提升项目审批服务效能。进一步简化优化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流程手续,方便企业开展异地生产经营活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9.加强业务系统的深度对接。加快改造自建业务办理系统,尤其是跨层级垂直业务办理系统,推动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原则上以接口模式全面对接联通,实现统一受理、业务协同,并按国家标准汇聚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0.促进“跨省通办”事项网上办理。积极推进网上办理,从“线下办”转变为“网上办”。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推动证照、批文、报告、证明等办理结果电子化和网上送达,提供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建立健全网上预审机制,推广“网上申请、网上审批、邮递送达”工作模式。无自建业务办理系统的部门“跨省通办”事项和高频事项应使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流程网上办理。(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11.强化“跨省通办”事项便捷办。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应用“青松办”,加强开发建设“跨省通办”事项移动端应用,推进事项办理向移动端、自助端延伸。(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2.优化“跨省通办”窗口。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置“跨省通办”专窗,可根据实际纳入综合窗口,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园区。推行帮办代办服务,一窗受理“跨省通办”事项,明确线下线上、异地代收代办等流程。对收件受理、申报材料审核、过程办理、办结送达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和跟踪督办。加强窗口工作人员“跨省通办”业务培训,提升“跨省通办”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13.畅通邮政寄送渠道。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邮政快递系统深度对接融合,完善各级政务服务大厅邮递管理机制,以“快递跑”取代“群众跑”,方便办事企业和群众寄送资料,邮递费由申请人承担。(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配合单位:省邮政管理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14.强化“跨省通办”数据共享支撑。进一步加强数据交换共享,将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率较高的数据、证照批文、电子材料,办理各环节产生的材料数据以及实现“跨省通办”需要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材料数据等纳入共享交换范围。明确“跨省通办”数据共享供需对接、规范使用、安全管理、监督考核、技术支撑等制度流程,保障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依法有序推进政务服务数据向公证处等公共服务机构共享。(责任单位: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5.加快电子证照广泛共享应用。各部门加快对“跨省通办”事项办理中涉及的存量纸质证照电子化,推动电子证照标准化与完整归集,实现制发证照向企业和群众名下加快汇聚与广泛应用。积极开展身份证、驾驶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社保卡、经营许可证等高频电子证照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的共享互认,逐步取消审批要件中的纸质证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6.拓展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应用。加快完成各地各部门电子印章制作备案工作,积极开展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办事人在办理事项中产生的加盖有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可用于事项的办理、存档、互认和共享应用,推进全程电子化和无纸化审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7.加强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作用。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库、统一身份认证、数据共享交换、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安全保障等支撑能力,为“跨省通办”服务提供有力保障。(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审改办、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18.统一身份认证对接。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已实施的相关标准与“跨省通办”事项自建业务系统全面对接、深度融合,实现企业和群众在“跨省通办”专区办事“单点登陆、全国漫游、无感切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19.加强与国家部委沟通衔接。“跨省通办”事项办理中涉及国家部委垂直系统的省级部门,要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的沟通,做好“跨省通办”事项涉及到的规章制度的衔接,协助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部委系统的对接与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提升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配合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20.探索推行跨省联办试点。探索开展具有我省特色的“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建立我省社会、医疗、养老、企业经营等政务服务跨省联办机制,积极对接周边省份,明确联办事项,提供区域联办事项咨询、收件和结果送达等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21.推进“跨省通办”评价工作。开展“跨省通办”事项办理“好差评”工作,将有关数据汇聚到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同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牵头抓总,组织开展“跨省通办”工作,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进度,组织推动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明确责任人、进度安排和工作措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完善制度规范。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梳理与“跨省通办”中“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不相适应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细化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则标准。
(三)加强监督通报。各级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本辖区各部门“跨省通办”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目标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协同推进工作落实。对工作落实有力、积极作为的单位给予表扬;对不作为、慢作为,不履行数据共享,严重影响工作落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工作成效、相关政策、服务应用等,不断提高公众认识度和社会应用水平。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青海省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
附件
青海省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
(共138项)
一、2020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58项)
序号 |
“跨省通办”事项 |
应用场景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学历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公证,不受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限制。 |
省司法厅 |
各市州政府 |
2 |
学位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公证,不受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限制。 |
省司法厅 |
各市州政府 |
3 |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公证,不受户籍地或驾驶证领取地限制。 |
省司法厅 |
各市州政府, 省公安厅 |
4 |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申领(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申请人可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不受考试报名地限制。 |
省司法厅 |
各市州政府 |
5 |
失业登记 |
申请人可在居住地、就业地、参保地或户籍地申请失业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6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本人名下各地、各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7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8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9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10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11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12 |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军队经办机构协同办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13 |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
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14 |
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
申请人属于养老保险供养亲属的,可异地自助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15 |
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 |
申请人可网上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不受发卡地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16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申请人可异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17 |
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就业创业证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18 |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19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20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21 |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
22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政府,省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
23 |
不动产抵押登记(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
24 |
排污许可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由排污企业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发证。 |
省生态环境厅 |
各市州政府 |
25 |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各市州政府 |
26 |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申请人在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贷款购房,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各市州政府 |
27 |
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申请人正常退休,可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8 |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 |
申请人异地交易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车辆转入地可为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开具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
省商务厅 |
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
29 |
义诊活动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提交义诊活动备案申请,不受义诊组织所在地限制。 |
省卫生健康委 |
各市州政府 |
30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省卫生健康委 |
各市州政府 |
31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32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33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34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省商务厅 |
35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省商务厅 |
36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省商务厅 |
37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不受住所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38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39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40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不受住所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4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42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43 |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
申请人营业执照遗失的,可异地网上申请补领、换发,不受登记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4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不受地域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45 |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46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47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48 |
医保电子凭证申领 |
申请人可网上申领医保电子凭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医保局 |
各市州政府 |
49 |
航空安全员资格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航空安全员执照,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
民航青海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50 |
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
省邮政管理局 |
各市州政府 |
51 |
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特殊服务业务,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
省邮政管理局 |
各市州政府 |
52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经营快递业务,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
省邮政管理局 |
各市州政府 |
53 |
国产药品再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药品再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54 |
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国产药品变更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国产药品变更备案,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55 |
执业药师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56 |
执业药师延续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延续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57 |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变更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58 |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注销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二、2021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72项)
序号 |
“跨省通办”事项 |
应用场景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公安厅 |
各市州政府 |
2 |
开具户籍类证明 |
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由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公安厅 |
各市州政府 |
3 |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公安厅 |
各市州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4 |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公安厅 |
各市州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5 |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大中专毕业后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公安厅 |
各市州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6 |
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投靠配偶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公安厅 |
各市州政府,省民政厅 |
7 |
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公安厅 |
各市州政府,省民政厅 |
8 |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孤儿救助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民政厅 |
各市州政府 |
9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民政厅 |
各市州政府 |
1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民政厅 |
各市州政府,省残联 |
11 |
法律职业资格申领(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申请人可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不受考试报名地限制。 |
省司法厅 |
各市州政府 |
12 |
纳税状况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纳税状况公证,不受缴税地限制。 |
省司法厅 |
各市州政府,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
13 |
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14 |
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个人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15 |
单位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单位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16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17 |
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18 |
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 |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19 |
工伤事故备案 |
申请人异地发生工伤事故后,可异地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报告工伤事故情况,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20 |
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
申请人需要在异地就医的,可申请工伤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不再需要到参保地办理。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21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申请人可异地申领社会保障卡,不受发卡地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22 |
社会保障卡启用 |
申请人可异地启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不受发卡地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23 |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不受发卡地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24 |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 |
申请人可异地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不受发卡地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25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26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 |
申请人可向人事档案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各市州政府 |
27 |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
28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政府,省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 |
29 |
不动产抵押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
30 |
测绘作业证办理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测绘作业证,不受测绘作业地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政府 |
31 |
新设探矿权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探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政府 |
32 |
探矿权保留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保留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政府 |
33 |
探矿权延续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政府 |
34 |
探矿权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政府 |
35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政府 |
36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采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政府 |
37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政府 |
38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政府 |
39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政府 |
40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政府 |
41 |
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
汇交人可网上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政府 |
42 |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不受地域限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政府 |
43 |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不受地域限制。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 |
44 |
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 |
45 |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申请人在非缴存地购房的,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
46 |
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各市州政府 |
47 |
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地域限制。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各市州政府 |
48 |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交通运输厅 |
各市州政府 |
49 |
生育登记(一孩/二孩)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生育登记(一孩/二孩),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卫生健康委 |
各市州政府 |
50 |
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不受户籍地限制(西藏的完成时间可适当延后)。 |
省卫生健康委 |
各市州政府 |
51 |
医疗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发布医疗广告,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省卫生健康委 |
各市州政府 |
52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53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54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55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56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57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
省市场监管局 |
各市州政府 |
58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不受参保地限制。 |
省医保局 |
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
59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参保地限制。 |
省医保局 |
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
60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在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医保局 |
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
61 |
异地就医结算备案 |
申请人可跨省申请异地就医结算备案,不受参保地限制。 |
省医保局 |
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 |
62 |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
申请人在异地门诊就医时可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
省医保局 |
|
63 |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不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限制。 |
省医保局 |
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
64 |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不受地域限制。 |
省林草局 |
各市州政府,西宁海关 |
65 |
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 |
申请人因工作需要,可异地申请办理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
省邮政管理局 |
各市州政府 |
66 |
残疾人证新办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残联 |
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 |
67 |
残疾人证换领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换领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残联 |
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 |
68 |
残疾人证迁移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迁移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残联 |
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 |
69 |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挂失补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残联 |
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 |
70 |
残疾人证注销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注销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残联 |
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 |
71 |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残疾类别/等级,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残联 |
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 |
72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省残联 |
各市州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
三、2021年以后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8项)
序号 |
“跨省通办”事项 |
应用场景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新生儿入户 |
申请人可异地向新生儿(其父母为境内人士,父母同民族,婚内、境内生育小孩,父母非集体户,且随父亲或母亲报出生)出生地省公安厅门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不受父母户籍地限制。 |
牵头单位: 省公安厅 配合单位: 各市州政府 |
2021年以后在省内开展“跨省通办”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 |
2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监护人代办的除外) |
申请人可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由所在地省公安厅门线下取指纹和拍照,不受户籍地限制。 |
牵头单位: 省公安厅 配合单位: 各市州政府 |
2021年以后在省内开展“跨省通办”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 |
3 |
结婚登记 |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
牵头单位: 省民政厅 配合单位: 各市州政府 |
2020年至2022年10月进行“省内通办”试点,2022年10月至2024年底进行“跨省通办”试点,力争2025年底前在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全面实行全国“跨省通办” |
4 |
离婚登记 |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
牵头单位: 省民政厅 配合单位: 各市州政府 |
在开展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实施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
5 |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牵头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 各市州政府 |
2022年6月底前 |
6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本人在各地的每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不受地域限制。 |
牵头单位: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 各市州政府 |
2022年6月底前 |
7 |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结算 |
申请人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费。 |
牵头单位: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 各市州政府 |
2022年底前 |
8 |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申领生育津贴,不受参保地限制。 |
牵头单位: 省医保局 配合单位: 各市州政府 |
2022年底前 |
注:1.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可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2.对2021年以后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请相关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政务服务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