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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 青文旅发〔202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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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

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128)精神,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充分发挥演出市场在促销、稳增长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文化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演出市场主体准入制度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备案,认真审核相关资质条件,全面纳入行业监管。

二、全面加强演出活动审批管理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法做好演出活动的审批工作,将属于营业性演出范围的农村集镇演出、流动性演出纳入审批管理,严格审核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备案证明》等资质文件,统一审批要求,做好内容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演出活动需要取得安全、消防等批准文件的,要督促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前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法定审批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

三、持续做好演出场所监管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演出场所进行检查,核查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材料,督促演出场所根据有关要求,对进入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管制器具进入演出现场。督促演出场所建立完善现场巡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演出活动的巡查,做好现场观众管理,坚决防止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确保演出现场安全。

四、重点加强大型演出活动现场监管

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演出活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做好演出现场监管,查验演出举办单位的演出批准文件及相关手续,核验演员信息及演出节目内容,严禁擅自变更演员及演出内容,严禁假唱、假演奏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防范演出安全事故发生。

五、切实规范演出票务市场秩序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关注度高、票务供需紧张的营业性演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前进行研判。督促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70%。对在票务经营中发现有炒票问题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约谈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督促整改。要联合属地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打击“黄牛”炒票、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压实演出举办单位主体责任

演出举办单位是演出市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督促演出举办单位对演出内容、票务经营、演出组织、现场管理等进行全流程把控,积极配合做好行业监管。特别是对从事杂技表演等危险性较高的演出项目,要督促演出举办单位做好演员和现场观众的安全防护,为演员购买相关安全保险,做好现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七、加强营业性演出市场执法办案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违法违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查处、未经批准出售演出门票等行为。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现场监管,重点查处擅自变更演出内容、假唱、假演奏、演出内容出现含有禁止情形等问题。密切关注热门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经营情况,查处演出经纪机构未履行应尽义务等违规经营行为。及时公布营业性演出市场执法典型案例,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023424

 

 

 

 

 

 

 

 

 

 

 

 

信息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抄送: 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425日印发

校对:李中和                                       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