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QHFS37-2023-0004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青人防办〔2023〕9号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海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防空地下室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防办、各重点城市(镇)人防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青海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贯彻简政放权精神,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青人大常字〔2020〕4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22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青政〔201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是指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所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项目审批,依法依规执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市(州)、县(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接受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主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检巡查和社会监督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批程序和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二)监督检查经审批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查和检测机构等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主体单位履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工程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情况,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工程性质、用途等情况。
(五)监督检查在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中,各人防重点城镇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人防技术规范、技术战术要求情况和易地建设费收缴情况。
(六)检查各重点城镇人防办审批项目中,贯彻落实《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情况。
第六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收集调阅相关资料、制定检查方案。
(二)组织检查人员。检查人员需持有效执法证件(《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且人员不少于2人。必要时可由省、市(州)、县(区)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开展工作。
(三)展开现场检查。对施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现场查看、查阅相关资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形成处理意见,下达整改通知或行政处罚通知。
(五)督促相关整改完成后,及时进行复查。
(六)通报情况(包括建设部门)。
第七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六)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第八条 除按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向建设部门和社会通报情况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性质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甚至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全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的评估,听取各人防主管部门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情况的汇报,提出调整和完善管理方式的意见。
(二)明确管理方式,严格依据审批流程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已取消的事项不得继续审批和变相审批。
(三)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实地核查、开展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四)加强上级部门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对全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不到位,出现管理缺位、空位情况的,将严格问责。
(五)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管理中心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衔接有关工作,推进落实年度监管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青海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抄送:存档。 |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