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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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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

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高质量完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为目标,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集成信用修复一件事”所涉及的相关服务事项,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协同办理和结果共享互认机制,加强数据共享提升信用修复工作质效,把更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打造“在线申请受理、分级协同审核、进度自助可查、结果共享互认”为特点的信用修复新模式,向市场主体提供更多便利服务提升群众办事的便捷度、体验度和满意度实现信用修复闭环机制。

二、联办事项

依据《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将“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分解为四项联办事项。

(一)统筹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平台网站建立相关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

(二)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三)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三、工作任务

(一)统一发布信用修复指引。

按照国家部委现行信用修复有关规章,“信用中国(青海)”各市州信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青海政务服务网、“青松办”APP统一发布各类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4年5月底前)

(二)协同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1.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省、市州、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登记、谁负责,谁决定、谁修复”的原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开展本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复。修复结果信息省市场监管局统一汇总,在1个工作日内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自收到修复结果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1个工作日内,“信用中国(青海)”及省内各级信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同步停止公示,实现信用修复结果信息互认共享。在青海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栏开设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栏目,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进行链接,实现“一键直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各市县市场监管局

2.其他行业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收到修复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规定义务的意见书。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修复申请、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核,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者修改的内容。省发展改革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复核并提交“信用中国”审核,审核通过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修复结果信息推送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同步在“信用中国(青海)”及相关市州信用网站停止公示。在青海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栏开设其他行业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栏目,并与信用中国(青海)网站进行链接,实现“一键直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三)开展异常名录信息修复

1.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省、市州、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复。市场监管1个工作日内将修复结果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信用中国(青海)”市州信用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区县市场监管局

2.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修复省、市州、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为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提供信用修复。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提出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申请的,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异常名录;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直接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民政1个工作日内将修复结果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信用中国(青海)”及市州信用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区县民政局

(四)开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收到严重失信主体移出名单的申请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部委规章制度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移出名单,并将移出结果信息及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信用中国(青海)”及市州信用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1.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修复。作出列入决定的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履行相关义务后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并在3个工作日内移出名单

2.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修复。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拖欠农民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对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并在规定时间内移出名单。

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作出列入决定的税务部门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并在规定时间内移出名单

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修复。作出列入决定的统计部门按照《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申请材料齐全、整改到位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并在规定时间内移出名单

5.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对列入名单满3年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并在规定时间内移出名单;对列入名单满1年,被列入对象提出提前移出申请,经审核满足提前移出条件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并在规定时间内移出名单。

6.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修复。作出列入决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列入名单满2年且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并在规定时间内移出名单

7.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修复。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列入名单满1年且履行相关义务、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较重处罚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并在规定时间内移出名单

8.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作出列入决定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列入名单满6个月且申请材料齐全、纠正失信行为的严重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并在规定时间内移出名单

9.海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作出列入决定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对列入名单满2年且未再受到较重处罚的严重失信主体进行修复,并在规定时间内移出名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协同联动工作,切实履行职能,高效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共享信用修复结果,推动相关平台网站同步完成信用修复,真正为市场主体提供“标准化、一站式”的信用修复服务。

(二)加强拓展延伸。各地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全链条服务制度,积极开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告知书、信用修复异议提醒书“三书同达”及提前告知、及时提醒等拓展服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修复效率帮助市场主体及时纠偏增信减负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有关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服务窗口或其他宣传媒介,加大“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及时跟进解读国家最新政策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附件:1.“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南

2.“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办理流程


附件1

 

“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办理内容

信用修复一件事”修复审核中涉及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实现信用修复一口受理,同步结束公示。

二、受理对象

被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市场主体。

三、受理机构

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材料。

行政处罚修复需提交:1.《信用修复申请书》;2.《守信承诺书》;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企业异常经营名录修复需提交:1.《信用修复申请书》;2.《守信承诺书》;3.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时还需提交:补报的年度报告、补报年报当年的审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证明(如租赁合同、产权证或者无偿使用证明等)、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时还需提交:若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变更后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场所仍然存在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场所图片证明;5.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时还需提交:已更正相关信息公示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时还需提交:已履行相关信息公示义务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材料。

市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时需提交: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2.经行政处罚部门审核认定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三)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修复材料。

按照作出列入名单决定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列入的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地址:http://qh.gsxt.gov.cn)或市场监管部门服务窗口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2.其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地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3.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市场主体按照作出列入名单决定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二)修复审核。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或市场监管部门服务窗口提交的申请,由省、市州、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对材料齐全,整改完成的企业予以修复;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材料提交不齐全的企业不予修复并告知原因。

2.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的修复申请,由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对材料齐全,整改完成的企业予以修复;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材料提交不齐全的企业不予修复并告知原因。

3.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修复申请,由相关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审核。

(三)修复数据处理。

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完成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将修复结果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信用中国青海”及各市州信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同步公示修复结果信息或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六、办理时限

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别按照相关部委规定的时限办结

 

 

 

 


附件2

 

“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