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商运字〔2024〕8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商务、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释放消费品以旧换新潜力,根据《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4日
青海省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青海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青海省2024年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一、执行时间和申请流程
(一)执行时间
1.汽车报废更新活动执行时间以《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为准,为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申请时间截止2025年1月10日24时。
2.汽车置换更新活动、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执行时间为2024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汽车购置补贴活动、摩托车购置补贴活动、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购置补贴活动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家装焕新补贴活动执行时间为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智能家用电器购置补贴活动执行时间为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
3.本细则中明确的各项补贴活动在执行周期内,补贴资金用完活动即停止。申请资金所需资料均需在活动周期内完成,所有项目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24时。
(二)申请流程
汽车购置补贴活动、摩托车购置补贴活动、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购置补贴活动、智能家用电器购置补贴活动、家装焕新补贴活动,通过青海银联云闪付APP“以旧换新 青亲U惠”专区申领补贴。其他补贴活动按照《细则》原流程申领。
二、补贴方向和标准
(一)汽车以旧换新活动
以下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IV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即2011年6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均属于本次国三及以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进口汽车参照执行。须为非营运车辆,并在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辆落户手续。
1. 加力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按照《通知》标准执行补贴。消费者按《通知》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通知》印发之日(7月25日,不含当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前期已经参加汽车报废更新的消费者,按照新标准补齐差额补贴。
2.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统筹使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针对出售本人名下二手车(需在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转出登记手续),并在青海省内购买10万元(含)以上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个人消费者补贴1.5万元,购买10万元(含)以上新能源乘用车补贴2万元。前期已经参加汽车置换更新的消费者,按照新标准补齐差额补贴。
(二)新车购置补贴活动
3.加力支持购置新车。在青海省内购买新乘用车的个人消费者(含燃油车、新能源车),根据购车价分为三档补贴,购车价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含税价为准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时间需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前期已经参加“车有所属 青亲U惠”购车补贴活动的消费者,按照新标准补齐差额补贴。
第一档:购车价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以下新车,一次性补贴3000元;
第二档:购车价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新车,一次性补贴4000元;
第三档:购车价20万元(含)以上新车,一次性补贴5000元。
4.加力支持购置新摩托车。在青海省内购买新摩托车的个人消费者,根据实际购买价格的10%进行补贴(以销售统一发票上含税价为准,开票时间需在活动执行时间内),单笔上限不超过3000元。前期已经参加“车有所属 青亲U惠”购车补贴活动购买摩托车的消费者,按照新标准补齐差额补贴。
5.加力支持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青海省内交售旧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并购买新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个人消费者,根据实际购买价格的30%进行补贴(以销售统一发票上含税价为准,开票时间需在活动执行时间内),单笔上限不超过1000元。
(三)家电以旧换新活动
6.加力支持国家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参照《通知》要求,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其中,对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给予产品实际销售价格20%的补贴;对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给予产品实际销售价格1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对前期已经参加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并购买了1级及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8类家电产品的消费者,按照新增5%补齐差额补贴,最高上限不超过500元,每位消费者的每类产品差额补贴可补1件。
7.加力支持省级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参照《关于印发<青海省2024年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商运字〔2024〕53号,以下简称《细则》),对个人消费者购买壁挂锅炉、洗碗机、智能门锁、扫地机器人、空气净化器、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净水机9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其中,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给予产品实际销售价格20%的补贴,购买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给予产品实际销售价格15%的补贴,单笔补贴上限为2000元;对其他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给予产品实际销售价格10%的补贴,单笔补贴上限为1000元。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对前期已经参加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并购买了壁挂锅炉、洗碗机、智能门锁、扫地机器人、空气净化器、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净水机9类家电产品的,按照新标准补齐差额补贴。
8.支持省级智能家用电器购置。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照相机、电话手表等智能设备(除国家家电以旧换新明确的8类和省级家电以旧换新明确的9类家电产品以外的所有智能家用电器品)给予购置补贴。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单笔上限不超过1000元,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
(四)家装焕新补贴活动
9.加力支持家装焕新补贴活动。在青海省内签订整屋或局部装修、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家具定制、智能化改造合同的,按照实际装修合同金额进行分档补贴。其中,签订装修合同金额大于等于5万元小于10万元的,在装修验收结束后,可享受1.5万元家装补贴;签订装修合同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的,在装修验收结束后,可享受3万元家装补贴。此活动可与“焕装新居 青亲U惠”青海省2024年家装补贴活动叠加享受。
三、活动执行与风险防控
根据《关于青海省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承接方入围评审结果的公示》,本细则所含活动均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执行,包含活动宣传、资料审核、资金发放,以及为本次活动补贴的发放提供用户实名保障及活动其他风险防控。用户通过登录/注册云闪付APP,进入“以旧换新 青亲U惠”专区,上传个人信息、发票、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号等资料,青海银联补贴发放管理平台对各要素信息进行真实性校验。同时,青海银联将通过现有的营销管理系统和防“黄牛”机制防止恶意套利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组织领导。省商务厅牵头青海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梳理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会同省内相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各市州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按照本细则落实举措,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
(二)明确资金渠道。本细则第1、2、5、6、9所列补贴政策,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95%,省级财政承担5%;本细则第3、4、7、8所列补贴政策,由省级财政承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使用好中央、省级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加大政策宣传。省内相关部门要统筹各类资源,指导行业、企业加大政策措施进社区、下基层,组织协会、媒体等广泛宣传政策标准、申请流程等相关信息,持续扩大政策影响力和覆盖面。开通咨询服务热线,做好政策答疑,对汽车、家电等消费品的建议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周期、超期使用安全隐患等标准和信息开展宣介,倡导绿色、安全消费理念。加强消费大数据分析,跟踪研判消费趋势特点和政策实施成效。
(四)加强督促落实。要切实做好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合规引导,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地方保护、企业借机涨价、违规骗补等行为,对通过弄虚作假骗补资金的,要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不得要求将废旧汽车、家电等交售给指定的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事宜与《细则》进行互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