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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窗口认真落实社会服务机构审批登记管理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23 浏览: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对近年来数量激增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进行依法管理,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省民政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社会服务机构分级登记、双重管理、登记审查要点、重点服务领域登记流程等作出要求。特别是在原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对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开办资金、从业人员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在省、市(州)、县级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开办资金分别不少于30万元、10万元、3万元,专职从业人员分别不低于30人、15人、5人。同时,《意见》进一步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职责,详细梳理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学校、托育服务机构、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流程,逐步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意见》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省民政厅窗口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意见》内容,领会精神,纷纷表示将严格执行《意见》各项规定,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在前期咨询和业务受理时,及时告知办事对象,严把审查登记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省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