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实行审批改为备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切实做好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工作,进一步激发保安培训市场活力,促进保安职业培训工作改革发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工作要求
一是关于保安培训单位的管理要求。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有保安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力量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适应培训规模和培训要求的校园、校舍以及学习、训练、实操场所和设施设备等教学条件;应当按照国家保安员职业技能标准和保安员技能提升、职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教学计划,开展面向社会的保安培训活动,培养保安服务业技能人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备案或者撤销备案,并就有关事项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二是关于枪支使用培训的管理要求。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三是关于实施备案管理前的保安培训许可。被许可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直接为其办理备案并出具通知书;被许可人是保安服务公司的,如果需要开展面向社会的保安培训,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并按规定备案。四是关于保安从业单位的管理要求。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对其招用的保安员开展上岗前教育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自主培训,或者安排保安员到保安培训单位接受培训。保安从业单位开展自主培训,不需要向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办理备案事项
一是关于保安培训单位备案。保安培训实行事后备案,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具备条件即可开展培训活动,并于30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提交备案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文件和材料(主要包括与主体资质有关的办学许可证、非营利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等文件和材料,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及有关的学历和资格证明文件、培训场所和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文件、教学计划)。公安机关接收备案材料后,符合备案条件的当场办理并出具通知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或者材料不齐全的,书面告知补正。二是关于保安培训单位变更备案。保安培训单位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市内住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提交变更备案申请书以及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原备案公安机关接收变更备案材料后,当场办理并出具通知书;未按照规定提交变更备案材料或者材料不齐全的,书面告知补正。保安培训单位的住所变更到其他设区的市,由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原住所地备案公安机关。三是关于保安培训单位撤销备案。保安培训单位终止保安培训服务或者法人主体因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自终止培训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办理撤销备案手续,提交撤销备案申请书,原备案公安机关当场办理并出具通知书。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变更备案、撤销备案以及材料补正相关文书式样见附件。
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一要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要求,健全完善保安培训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不断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对保安培训活动的指导,督促依法开展培训、加强教学管理和提升培训质量。要加强对保安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办理变更或者撤销备案。二要实施综合监管。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跨部门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保安培训信用评价管理,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并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要支持推动各级保安协会加强保安培训行业自律规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健全完善协同监管格局。三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备案内容真实性的核查检查,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提交虚假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以及违反保安管理有关法规规定等情形的,依法调查处理。
四、持续抓好实施保障
一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安培训实行备案管理,是保安培训审批监管制度的重大调整,有利于激发保安职业培训市场活力,助力提升保安从业人员素质能力。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转变工作思路,依法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备案管理服务;严禁拒绝备案或者变相将备案改为许可,严禁变相提高从业门槛。二要持续抓好措施落实。要结合实际调整优化业务流程,细化完善工作规则,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和定期总结评估,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改革红利。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定完善办事指南,推进备案服务标准化。三要持续推进在线办理。要力争在2022年底前实现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变更备案、撤销备案)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提供在线的材料提交、结果反馈和文书下载打印等服务。同时,加快推进与市场监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尽快实现在线查询核验申请单位有关信息,进一步精简办事材料,实现备案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开展情况及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治安局。
附件:1.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变更备案、撤销备案)申请书
(式样)
2.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变更备案、撤销备案)通知
(式样)
3.保安培训单位不予备案通知书(式样)
4.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式样)
公 安 部
2022年7月4日
附件1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变更备案、撤销备案)
申请书(式样)
□单位基本信息(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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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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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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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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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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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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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仅备案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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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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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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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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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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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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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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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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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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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资金/注册资本 |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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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情况 |
出资人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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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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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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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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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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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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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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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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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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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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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条件 |
专职教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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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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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场地面积 |
(包括教室、实操场地等)(单位: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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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设施设备 |
(包括名称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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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计划 |
培训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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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规模 |
(单位:人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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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展保安培训 情况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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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仅变更备案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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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原备案内容 |
变更后备案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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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负责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非营利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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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仅撤销备案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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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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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办理事项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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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信 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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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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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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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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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代为提交有关材料。 2、同意□不同意□代为修改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代为领取有关文书。 4、同意□不同意□其他:(应注明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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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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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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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保安培训单位条件,以及备案或者变更备案、撤销备案要求。 (三)不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四)遵守保安服务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保安培训活动。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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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备案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
附件2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变更备案、撤销备案)
通知书(式样)
( )公保培备字〔 〕第 号
(保安培训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日期)提交的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变更备案、撤销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我局予以备案(变更备案、撤销备案)。
(公安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书适用于办理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变更备案、撤销备案。
2、名称变更备案的,可依据申请人需求在本通知书载明变更内容。
附件3
保安培训单位不予备案通知书
(式样)
( )公保培不予备字〔 〕第 号
(申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日期)提交的保安培训单位备案申请,我局不予备案,退回有关材料。理由如下:
(公安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办理保安培训单位不予备案。
附件4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式样)
(申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日期)提交的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变更备案)申请材料还需要进一步补充或者修正,请按照本告知书中提示的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
申请材料中还需要补充或者修正的具体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适用于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变更备案申请材料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