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窗口转作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
《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修订印发实施后,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省生态环境厅窗口转作风,提效能,组织全体窗口工作人员学习业务政策,从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项目三个方面,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为企服务水平。
一是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根据该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级环评审批目录,目录内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目录外的下放至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对市(州)和县级管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执行同级审批规定;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州)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对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目录内省级管理建设项目,环评由所在地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由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不得再次委托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二是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程序。省生态环境厅窗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实行审批制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法实行备案制管理。
三是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窗口不得受理和审批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建设项目环评;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两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